汉堡中国法律专家:最大的缺陷在于执法
2006年8月15日德国之声:盖夫肯博士,您好。您被称为中国法律问题专家。能简单自我介绍一下吗?
盖夫肯:我三十年来作为劳动法专业律师在汉堡工作。我领导一个工人研究所,这个所研究的是劳动关系的全球化和国际法律比较。于是我在中国进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访问,最近一次是在广州主持德中劳动法研讨会,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研究文章。此外,我作为律师,越来越多地从事于跟中国相关的法律实践。但我基本的工作应该说是研究性质的。
德国之声:您最近批评了中国许多法律问题。您认为中国这方面最大的,最急需解决的问题是什么?
盖夫肯:最大的问题,可以说全面覆盖的,涉及所有法律领域的是法律的实施缺陷。也就是说,在大多数法律领域,尤其在劳动法领域,也在民法许多领域,许多标准没有实行。在中国,虽然在法律方面有进步,这是毫无疑问的,为此也理智地存在着与中国之间的对话。我觉得这是走在正确的道路上,包括联邦政府与中国进行的。但在法律的实施方面,既包括通过政府机构来执法,也包括司法机构的执法,都是有缺失的。这种缺陷的原因之一,除了政治结构原因,还有腐败的表现形式,包括司法机制内部的腐败的表现形式。我认为,这个问题在(德中)司法对话和其它对话中谈得太少了。我觉得必须更进攻性地去谈这个问题。这个缺陷不排除,从长期看,也是对中国自己的损害。
德国之声:您觉得中国这些问题有解决的希望吗?哪些问题比较容易,能比较快地解决?
盖夫肯:一方面必须承认,公正地说,许多这方面的问题跟腐败也有关系,当然也跟开放政策,跟现代化和经济增长相关,当然不能简单地把这些现象归咎于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的政治结构,这也应该归咎于西方,一方面欢迎(中国的)经济增长,欢迎开放政策,另一方面对许多腐败的现象视而不见。我觉得,许多腐败现象涉及司法界,这是个巨大的增长推动力,法律咨询业飞速发展,一些著名的律师事务所由此诞生,等等,国家公务人员的收入也从中得益,一种司法、法律文化由此产生。所有这些主要产生于一个巨大的赢利可能性。这与其说是政治结构的产物,不如说,我认为,滋生于飞快的经济增长。西方人们对中国这种经济增长表示欢迎。我想他们欢迎经济增长,同时也应该提供帮助,属于这个帮助范围的包括深化、推广德中之间在进行着的司法对话,在有些领域更坦率地展开这种对话。尤其是跟司法有关的对话,比如法官的独立性,这些方面应该更坦率地对话。还有律师的独立性,所谓自由律师,这里存在着许多官方影响干涉的可能性。比如职业禁令,撤消职业执照等,我觉得在那里还是相当任意粗暴地进行的,我看到许多令人怀疑的撤销执照的事例,我就在想,这种对话也可以起到作用,让中国在这方面能够发生变化。
德国之声:您刚才谈了很多实施方面的问题。那么您认为中国在立法方面还有什么需要改进的,还存在什么漏洞?
盖夫肯:必须看到,自从邓小平以法治国的原则推出以来,想要实行的是法律形式的政治行为。这与文化革命时期相反,那时候完全是随心所欲,或者说人治。这(种政治行为)包括一个形式上的法制国家。中国取得了巨大的进步。人们可以批评之,可以说这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法制国家,但是就其立法机制而言,就法律的制造而言,不能谴责中国,说中国处于负区。现在的关键是,立出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方面的,经济法方面的,社会政策,或者劳动生活,就是要排除实施上的缺陷。要让管理当局,司法部门,律师们有可能更好地贯彻法律标准,而不是任意地粗暴地偏离法律标准,尽管它存在着,但由于某个地方政府说,你们不需要坚持它。这里存在着一种政治负区,在认可自己的法律方面的负区。这一切是建立在现有中国法律基础上的。另一方面,当然还存在法律的缺口,在刑法方面,在管理法方面,尤其在执行法律方面的法规,特别在刑法的执行方面的规定不足,因此也造成了粗暴任意的土壤,使得严格的惩罚,尤其是管理性的惩罚,跟法制国家的原则完全不相符合。我觉得在这方面存在着作为一个法制国家的巨大缺陷。但总的来说,从数量上不能说中国没有足够的法律,而是应该说,问题主要就在必须让法律得到理智的充足的实施,在这方面应该有也必须有独立的律师、独立的法官,还有有责任感的法制国家管理机构*对此作出贡献,我认为这三者都还是中国缺乏的。
德国之声:“中国时代”即将来到汉堡。您怎么看这个大型活动,怎么看汉堡跟上海,汉堡跟中国的关系?
盖夫肯:重大的责任落在了汉堡肩上。汉堡有历史传统地拥有跟亚洲,跟中国,尤其是跟上海的紧密关系。汉堡有很强的与中国交往能力,无论在数量上,还是在质量上,涉及科学机构,企业,咨询机构,它跟(德国)其它地区、城市相比,要在这方面先进了一大块,汉堡应该跟伙伴,跟上海的伙伴展开更多更坦率的对话。我希望,一些在“中国时代”活动范围里举办的活动,能够更多地涉及原则。据我所知,中国进行的辩论要比在德国原则性得多。老是描绘成朋友之间的对话,这没有多大用处,我觉得应该坦率地、有争论地进行,我希望汉堡在“中国时代”活动上能够树立一个榜样。批评性的活动应该进行,让对话能起到作用,这对双方都有好处。(采访者:平心)
*记者注:德国说的“管理机构”指的是司法机构之外的司法管理部门,德国叫“联邦管理局”等,处理非刑罚所及的一般法律事务,比如签证,居留,交通罚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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