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堡中國法律專家:最大的缺陷在於執法
2006年8月15日德國之聲:蓋夫肯博士,您好。您被稱為中國法律問題專家。能簡單自我介紹一下嗎?
蓋夫肯:我三十年來作為勞動法專業律師在漢堡工作。我領導一個工人研究所,這個所研究的是勞動關係的全球化和國際法律比較。於是我在中國進行了一系列的研究訪問,最近一次是在廣州主持德中勞動法研討會,由此產生了一系列的研究文章。此外,我作為律師,越來越多地從事於跟中國相關的法律實踐。但我基本的工作應該說是研究性質的。
德國之聲:您最近批評了中國許多法律問題。您認為中國這方面最大的,最急需解決的問題是什麼?
蓋夫肯:最大的問題,可以說全面覆蓋的,涉及所有法律領域的是法律的實施缺陷。也就是說,在大多數法律領域,尤其在勞動法領域,也在民法許多領域,許多標準沒有實行。在中國,雖然在法律方面有進步,這是毫無疑問的,為此也理智地存在著與中國之間的對話。我覺得這是走在正確的道路上,包括聯邦政府與中國進行的。但在法律的實施方面,既包括通過政府機構來執法,也包括司法機構的執法,都是有缺失的。這種缺陷的原因之一,除了政治結構原因,還有腐敗的表現形式,包括司法機制內部的腐敗的表現形式。我認為,這個問題在(德中)司法對話和其它對話中談得太少了。我覺得必須更進攻性地去談這個問題。這個缺陷不排除,從長期看,也是對中國自己的損害。
德國之聲:您覺得中國這些問題有解決的希望嗎?哪些問題比較容易,能比較快地解決?
蓋夫肯:一方面必須承認,公正地說,許多這方面的問題跟腐敗也有關係,當然也跟開放政策,跟現代化和經濟增長相關,當然不能簡單地把這些現象歸咎於中國共產黨和中國的政治結構,這也應該歸咎於西方,一方面歡迎(中國的)經濟增長,歡迎開放政策,另一方面對許多腐敗的現象視而不見。我覺得,許多腐敗現象涉及司法界,這是個巨大的增長推動力,法律咨詢業飛速發展,一些著名的律師事務所由此誕生,等等,國家公務人員的收入也從中得益,一種司法、法律文化由此產生。所有這些主要產生於一個巨大的贏利可能性。這與其說是政治結構的產物,不如說,我認為,滋生於飛快的經濟增長。西方人們對中國這種經濟增長表示歡迎。我想他們歡迎經濟增長,同時也應該提供幫助,屬於這個幫助範圍的包括深化、推廣德中之間在進行著的司法對話,在有些領域更坦率地展開這種對話。尤其是跟司法有關的對話,比如法官的獨立性,這些方面應該更坦率地對話。還有律師的獨立性,所謂自由律師,這裡存在著許多官方影響干涉的可能性。比如職業禁令,撤消職業執照等,我覺得在那裡還是相當任意粗暴地進行的,我看到許多令人懷疑的撤銷執照的事例,我就在想,這種對話也可以起到作用,讓中國在這方面能夠發生變化。
德國之聲:您剛才談了很多實施方面的問題。那麼您認為中國在立法方面還有什麼需要改進的,還存在什麼漏洞?
蓋夫肯:必須看到,自從鄧小平以法治國的原則推出以來,想要實行的是法律形式的政治行為。這與文化革命時期相反,那時候完全是隨心所欲,或者說人治。這(種政治行為)包括一個形式上的法制國家。中國取得了巨大的進步。人們可以批評之,可以說這只是一個形式上的法制國家,但是就其立法機制而言,就法律的製造而言,不能譴責中國,說中國處於負區。現在的關鍵是,立出的法律,尤其是民法方面的,經濟法方面的,社會政策,或者勞動生活,就是要排除實施上的缺陷。要讓管理當局,司法部門,律師們有可能更好地貫徹法律標準,而不是任意地粗暴地偏離法律標準,儘管它存在著,但由於某個地方政府說,你們不需要堅持它。這裡存在著一種政治負區,在認可自己的法律方面的負區。這一切是建立在現有中國法律基礎上的。另一方面,當然還存在法律的缺口,在刑法方面,在管理法方面,尤其在執行法律方面的法規,特別在刑法的執行方面的規定不足,因此也造成了粗暴任意的土壤,使得嚴格的懲罰,尤其是管理性的懲罰,跟法制國家的原則完全不相符合。我覺得在這方面存在著作為一個法制國家的巨大缺陷。但總的來說,從數量上不能說中國沒有足夠的法律,而是應該說,問題主要就在必須讓法律得到理智的充足的實施,在這方面應該有也必須有獨立的律師、獨立的法官,還有有責任感的法制國家管理機構*對此作出貢獻,我認為這三者都還是中國缺乏的。
德國之聲:「中國時代」即將來到漢堡。您怎麼看這個大型活動,怎麼看漢堡跟上海,漢堡跟中國的關係?
蓋夫肯:重大的責任落在了漢堡肩上。漢堡有歷史傳統地擁有跟亞洲,跟中國,尤其是跟上海的緊密關係。漢堡有很強的與中國交往能力,無論在數量上,還是在品質上,涉及科學機構,企業,咨詢機構,它跟(德國)其它地區、城市相比,要在這方面先進了一大塊,漢堡應該跟夥伴,跟上海的夥伴展開更多更坦率的對話。我希望,一些在「中國時代」活動範圍裡舉辦的活動,能夠更多地涉及原則。據我所知,中國進行的辯論要比在德國原則性得多。老是描繪成朋友之間的對話,這沒有多大用處,我覺得應該坦率地、有爭論地進行,我希望漢堡在「中國時代」活動上能夠樹立一個榜樣。批評性的活動應該進行,讓對話能起到作用,這對雙方都有好處。(採訪者:平心)
*記者註:德國說的「管理機構」指的是司法機構之外的司法管理部門,德國叫「聯邦管理局」等,處理非刑罰所及的一般法律事務,比如簽證,居留,交通罰款等。
德國之聲版權所有
http://www.dw-world.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