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拟设“收受礼金罪” 有无必要引争议
2014年10月26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据中国多家媒体近日报道称,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开的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将审议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该修正案有望明确"收受礼金罪"。
《中国日报》周二指出,近来,当官员被指责收受贿赂时,他们往往辩称自己收取的现金或豪华手表、皮包等其他奢侈品仅为朋友赠送的礼物。只有当被证实收受礼金与权力滥用有关时才会被认定为犯罪。
北京大学法学院刑法教授陈兴良向《法制日报》透露,刑法修正案拟设的"收受礼金罪"规定国家公职人员,收受他人数额较大的礼金,无论是否利用职务之便,无论是否为他人谋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礼金罪。他补充说,"收受礼金罪"不同于受贿罪,量刑比受贿罪轻。
新浪认证为"许志彪律师"的账号就此评论道:"这是否会给受贿罪一个避重就轻的出口?担忧中……"
路透社指出,该修正案应该已几乎确定,因为一个修正案若不会被通过,中国官媒一般不会如此大张旗鼓的对其进行报道。
明确区分 更为关键
《南方都市报》发表社论指出,仅仅是"收受礼金入罪",其实还并不足够。"收受礼金罪"如何明晰定义而避免含混歧义,如何将权力寻租与赎买行为和正常的"礼尚往来"加以明确区分,才更为关键。
西南政法大学应用法学院讲师郝艳兵在《检察日报》上写道,虽然收受礼金行为入刑可能面临实践操作上的难题,比如"礼金定量之难"、"行为定性之难"、"公平执行之难"。但是,只要确保构成要件的明确性,适用上的诸多难题基本可以得到解决。
新浪认证为国家司法考试培训著名讲师的韩友谊发表博文解释出现"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罪"的原因:预防腐败,首先要斩断权力和金钱的任何亲近关系,而现有贿赂犯罪证明标准高,无法有效斩断权钱交易。此罪是对官财两道的极好支持。当然为避免此罪在现实中落空,还应该配套行政处罚措施:官员收礼成立犯罪,官员的配偶、子女收礼的,官员必须立刻免职。
德国公职人员的收礼标准
著有《法庭内外:德国法律面面观》的旅德法学专家钱跃君向德国之声介绍,德国并没有设立额外的"收受礼金罪"。根据德国法律,公职人员涉及两种相关罪名:"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和"受贿"。区别在于受贿罪必须涉及在职权范围内的玩忽职守行为,而"利用职务便利收受好处"则是在正常行使职权的同时获得好处。
钱跃君补充说,官员在私下当然可以收受来自亲朋好友的礼物,礼尚往来也是人之常情。"当然在中国调查朋友是否存在利益关系颇为复杂,所以才会出现这种根据礼金数额'一刀切'的额外规定。在德国,如果一个人的账户上一次性进账超过一定数额后,税务局便有权来调查资金的来源。又比如在德国买房,如果一次性可以支付一定数额的款项,税务局也会要求购房者澄清资金来源。"钱跃君继续说,德国媒体具有监督的作用,前总统武尔夫因为"750欧元"而接受法庭审讯就是一个例子。
德国刑法中没有明文规定具体的送礼金额上限。《世界报》曾报道称,法兰克福的公职人员表示,连市民送的巧克力和鲜花都不能收,因为他们和职务挂钩的收礼上限是5欧元。报道还称,其他一些城市略微宽容一些,收礼上限是10欧元,德国巴伐利亚州最为严格,他们的公职人员是否允许喝杯别人请的咖啡都已引起了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