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擬設「收受禮金罪」 有無必要引爭議
2014年10月26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據中國多家媒體近日報導稱,10月27日至11月1日召開的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將審議刑法修正案(九)草案,該修正案有望明確"收受禮金罪"。
《中國日報》周二指出,近來,當官員被指責收受賄賂時,他們往往辯稱自己收取的現金或豪華手表、皮包等其他奢侈品僅為朋友贈送的禮物。只有當被證實收受禮金與權力濫用有關時才會被認定為犯罪。
北京大學法學院刑法教授陳興良向《法制日報》透露,刑法修正案擬設的"收受禮金罪"規定國家公職人員,收受他人數額較大的禮金,無論是否利用職務之便,無論是否為他人謀利,都可能涉嫌收受禮金罪。他補充說,"收受禮金罪"不同於受賄罪,量刑比受賄罪輕。
新浪認證為"許志彪律師"的帳號就此評論道:"這是否會給受賄罪一個避重就輕的出口?擔憂中……"
路透社指出,該修正案應該已幾乎確定,因為一個修正案若不會被通過,中國官媒一般不會如此大張旗鼓的對其進行報導。
明確區分 更為關鍵
《南方都市報》發表社論指出,僅僅是"收受禮金入罪",其實還並不足夠。"收受禮金罪"如何明晰定義而避免含混歧義,如何將權力尋租與贖買行為和正常的"禮尚往來"加以明確區分,才更為關鍵。
西南政法大學應用法學院講師郝豔兵在《檢察日報》上寫道,雖然收受禮金行為入刑可能面臨實踐操作上的難題,比如"禮金定量之難"、"行為定性之難"、"公平執行之難"。但是,只要確保構成要件的明確性,適用上的諸多難題基本可以得到解決。
新浪認證為國家司法考試培訓著名講師的韓友誼發表博文解釋出現"國家工作人員收受禮金罪"的原因:預防腐敗,首先要斬斷權力和金錢的任何親近關係,而現有賄賂犯罪證明標準高,無法有效斬斷權錢交易。此罪是對官財兩道的極好支持。當然為避免此罪在現實中落空,還應該配套行政處罰措施:官員收禮成立犯罪,官員的配偶、子女收禮的,官員必須立刻免職。
德國公職人員的收禮標準
著有《法庭內外:德國法律面面觀》的旅德法學專家錢躍君向德國之聲介紹,德國並沒有設立額外的"收受禮金罪"。根據德國法律,公職人員涉及兩種相關罪名:"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和"受賄"。區別在於受賄罪必須涉及在職權範圍內的玩忽職守行為,而"利用職務便利收受好處"則是在正常行使職權的同時獲得好處。
錢躍君補充說,官員在私下當然可以收受來自親朋好友的禮物,禮尚往來也是人之常情。"當然在中國調查朋友是否存在利益關係頗為複雜,所以才會出現這種根據禮金數額'一刀切'的額外規定。在德國,如果一個人的賬戶上一次性進賬超過一定數額後,稅務局便有權來調查資金的來源。又比如在德國買房,如果一次性可以支付一定數額的款項,稅務局也會要求購房者澄清資金來源。"錢躍君繼續說,德國媒體具有監督的作用,前總統武爾夫因為"750歐元"而接受法庭審訊就是一個例子。
德國刑法中沒有明文規定具體的送禮金額上限。《世界報》曾報導稱,法蘭克福的公職人員表示,連市民送的巧克力和鮮花都不能收,因為他們和職務掛鉤的收禮上限是5歐元。報導還稱,其他一些城市略微寬容一些,收禮上限是10歐元,德國巴伐利亞州最為嚴格,他們的公職人員是否允許喝杯別人請的咖啡都已引起了爭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