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免刑 让刘晓庆们情何以堪?
2018年10月3日(德国之声中文网)"道歉不是因为知道错了,而是因为被查出来了",这是名为"Grinkgo杏子"的微博用户对范冰冰微博帐号10月3日发布的一封"致歉信"的反映。范冰冰在道歉信中表示,对于逃税,是因为自己长期以来没有"没有摆正国家利益、社会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才致问题出现。
虽然范冰冰仍未正式露面,但公众舆论,外加中国境内外媒体问了好几个月的"范冰冰去哪儿了?",如今终于有了一种答案。中国官媒也在公布范冰冰"阴阳合同"等偷逃税问题查处结果的同时,给这位自称"为自己能在世界舞台上展示我国文化而自豪,并不遗余力为此冲锋"的中国娱乐界大腕打开了一扇交钱从宽、抗拒从严的"后门",指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的规定,由于范冰冰属于首次被税务机关按偷税予以行政处罚且此前未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上述定性为偷税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在税务机关下达追缴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缴纳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超过规定期限不缴纳税款和滞纳金、不接受行政处罚的,税务机关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范冰冰对此的表态是"完全接受",并会按照税务部门的最终处罚决定 ,"尽全力克服一切困难,筹措资金,补缴税款,缴纳罚款。"
范冰冰免于刑罚的法律依据
仔细研究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可以发现,经过2009年修正的中国《刑法》第201条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2009年第七次刑法修正案的规定,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而修正案推出之前的原条文中,并没有对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的当事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范冰冰此次之所以能免受刑事处罚,不仅因为她表示愿意补缴所有税款、罚款,还因为税务部门指出她不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范畴之列。而这一条,也是2009年时任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执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中内容。
尽管如此,范冰冰逃税涉嫌金额数亿,却能免被追究刑事责任,仍然成为公众舆论关注的最新焦点。就在她发表道歉信的微博文章之下,名为"铅笔唯橡皮解忧"的用户表态称:"@刘晓庆 九个亿不用坐牢吗?"。名为"愚人随缘XJ"的用户说:"如果不是有人爆出来哪?是不是继续偷下去?德艺双馨哪一个做到了?""一个很耳的名字"写道:"这道歉信,觉好像有钱真的可以践踏法律!我总感觉怪怪的"。
回想起前几年也是首次被抓获,却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离职空姐李晓航代购案,律师邵万雷的第一反应是"窃钩者诛,窃国者侯"。但站在法律专业人士的角度上,陆德劭和律师事务所的邵律师向德国之声表示,对于范冰冰的处罚,--假定案情清楚且没有任何案外干扰因素,是符合《税收征管法》的规定的;对于范冰冰只处以经济处罚而不是人身处罚,"实际上是符合现代刑法中的人道主义思想的,我认为没有什么可指摘的。"
"你补税了吗?"还要继续流行下去
而针对公众舆论如今把同样是逃税的明星艺人和当年震惊全中国的刘晓庆逃税案相比的做法,邵万雷指出,刘晓庆当时入刑被剥夺人身自由,是依据当时的刑法做出的判决,时过境迁,现在已经很难做出客观的评价,"这两起案件缺乏可比性"。而对于代购空姐李晓航有期徒刑三年的判决,他认为"明显是量刑畸重"。邵万雷指出:"如果对范冰冰的处罚对今后涉及征税的行政处罚和司法判决都有指导意义,则无疑能够令纳税人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则。",作为中德法律专家,邵律师希望这能够成为现实。
而在中央财经大学财税学院教授樊勇看来,税务部门对范冰冰的处罚决定"总体上兼顾了法律、社会和政策效果",他在接受"新华社"财经专栏的采访时表示:这种处罚决定"体现了宽严相济、实事求是、区分情形、综合考量的宗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黄京平也向新华社表态称,刑法规定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就是要以刑罚为后盾,保障国家税收安全。目的在于及时追缴税款,督促纳税人依法纳税。
如此看来,中国演艺圈如今流行的那句"你补税了吗?",还得再流行一段时间。据新华社报道,中国国家税务总局即将开展专项行动,规范影视行业税收秩序,对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纠并到主管税务机关补缴税款的影视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免予行政处罚,不予罚款;对个别拒不纠正的依法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