范冰冰免刑 讓劉曉慶們情何以堪?
2018年10月3日(德國之聲中文網)"道歉不是因為知道錯了,而是因為被查出來了",這是名為"Grinkgo杏子"的微博用戶對范冰冰微博帳號10月3日發布的一封"致歉信"的反映。范冰冰在道歉信中表示,對於逃稅,是因為自己長期以來沒有"沒有擺正國家利益、社會利益和個人利益的關係",才致問題出現。
雖然范冰冰仍未正式露面,但公眾輿論,外加中國境內外媒體問了好幾個月的"范冰冰去哪兒了?",如今終於有了一種答案。中國官媒也在公佈范冰冰"陰陽合同"等偷逃稅問題查處結果的同時,給這位自稱"為自己能在世界舞台上展示我國文化而自豪,並不遺餘力為此沖鋒"的中國娛樂界大腕打開了一扇交錢從寬、抗拒從嚴的"後門",指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01條的規定,由於范冰冰屬於首次被稅務機關按偷稅予以行政處罰且此前未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上述定性為偷稅的稅款、滯納金、罰款在稅務機關下達追繳通知後在規定期限內繳納的,依法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超過規定期限不繳納稅款和滯納金、不接受行政處罰的,稅務機關將依法移送公安機關處理。
范冰冰對此的表態是"完全接受",並會按照稅務部門的最終處罰決定 ,"盡全力克服一切困難,籌措資金,補繳稅款,繳納罰款。"
范冰冰免於刑罰的法律依據
仔細研究現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可以發現,經過2009年修正的中國《刑法》第201條規定,納稅人採取欺騙、隱瞞手段進行虛假納稅申報或者不申報,逃避繳納稅款數額較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數額巨大並且佔應納稅額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根據2009年第七次刑法修正案的規定,有第一款行為,經稅務機關依法下達追繳通知後,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而修正案推出之前的原條文中,並沒有對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的當事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規定。范冰冰此次之所以能免受刑事處罰,不僅因為她表示願意補繳所有稅款、罰款,還因為稅務部門指出她不在"五年內因逃避繳納稅款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被稅務機關給予二次以上行政處罰"的范疇之列。而這一條,也是2009年時任中國國家主席胡錦濤簽署執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中內容。
儘管如此,范冰冰逃稅涉嫌金額數億,卻能免被追究刑事責任,仍然成為公眾輿論關注的最新焦點。就在她發表道歉信的微博文章之下,名為"鉛筆唯橡皮解憂"的用戶表態稱:"@劉曉慶 九個億不用坐牢嗎?"。名為"愚人隨緣XJ"的用戶說:"如果不是有人爆出來哪?是不是繼續偷下去?德藝雙馨哪一個做到了?""一個很耳的名字"寫道:"這道歉信,覺好像有錢真的可以踐踏法律!我總感覺怪怪的"。
回想起前幾年也是首次被抓獲,卻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離職空姐李曉航代購案,律師邵萬雷的第一反應是"竊鉤者誅,竊國者侯"。但站在法律專業人士的角度上,陸德劭和律師事務所的邵律師向德國之聲表示,對於范冰冰的處罰,--假定案情清楚且沒有任何案外干擾因素,是符合《稅收徵管法》的規定的;對於范冰冰只處以經濟處罰而不是人身處罰,"實際上是符合現代刑法中的人道主義思想的,我認為沒有什麼可指摘的。"
"你補稅了嗎?"還要繼續流行下去
而針對公眾輿論如今把同樣是逃稅的明星藝人和當年震驚全中國的劉曉慶逃稅案相比的做法,邵萬雷指出,劉曉慶當時入刑被剝奪人身自由,是依據當時的刑法做出的判決,時過境遷,現在已經很難做出客觀的評價,"這兩起案件缺乏可比性"。而對於代購空姐李曉航有期徒刑三年的判決,他認為"明顯是量刑畸重"。邵萬雷指出:"如果對范冰冰的處罰對今後涉及徴税的行政處罰和司法判決都有指導意義,則無疑能夠令納稅人感受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法治原則。",作為中德法律專家,邵律師希望這能夠成為現實。
而在中央財經大學財稅學院教授樊勇看來,稅務部門對范冰冰的處罰決定"總體上兼顧了法律、社會和政策效果",他在接受"新華社"財經專欄的採訪時表示:這種處罰決定"體現了寬嚴相濟、實事求是、區分情形、綜合考量的宗旨。"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黃京平也向新華社表態稱,刑法規定補繳應納稅款,繳納滯納金,已受行政處罰的,不予追究刑事責任,就是要以刑罰為後盾,保障國家稅收安全。目的在於及時追繳稅款,督促納稅人依法納稅。
如此看來,中國演藝圈如今流行的那句"你補稅了嗎?",還得再流行一段時間。據新華社報導,中國國家稅務總局即將開展專項行動,規範影視行業稅收秩序,對在2018年12月31日前自查自糾並到主管稅務機關補繳稅款的影視企業及相關從業人員,免予行政處罰,不予罰款;對個別拒不糾正的依法嚴肅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