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最高法院有望收回死刑核准权
2004年11月30日广告
据中国官方媒体本周一报道,中国有望通过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下放到省级法院的部分死刑核准权扫清法律障碍。
报道称,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对北大法学院贺卫方和中国政法大学樊崇义教授等专家起草的“人民法院组织法”修改建议稿进行最后的论证,并将尽快把最终修改稿草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
按照现行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全部死刑立即执行案件的核准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但自1980年起,中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颁布决定,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等途径,将杀人,抢劫等危害社会治安案件的死刑核准权下放给省级高院执行。
这一做法给死刑适用范围的确定带来了非常消极的影响。其一,对部分案件拥有死刑核准权的省高级法院同时也是死刑二审法院,死刑复核与二审的合二为一因而不可避免,根本无法达到防止错杀的目的。其二,各地方法院判处死刑的标准不同,在一个省不判死刑的人,换到另一个省却要判死刑。
据中国法学界人士披露,中国每年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案近万起,是世界上其它国家死刑案件总和的5倍。尽管专家们认为,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将减少中国的死刑执行数量,防止司法不公。大赦国际中国问题专家普莱德尔博士却指出:
“中国政府从来就拒绝公布每年判处死刑和执行死刑的数量,因此很难对死刑数量是否真正减少进行监督。长期来看,限制死刑的应用范围才是减少死刑数量真正有效的途径,而中国近年来可以被判死刑的罪行种类却在增加。据中国法学家,人大代表透露,中国每年有1万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按照这个数字,今后最高人民法院每天必须核准30起死刑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是否具备这样的人力?因此,尽管这项修改的意义不容低估,但我们仍然对它的现实有效性表示怀疑。“
(傅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