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中国海上有争议岛屿到底属谁?
2012年9月29日(德国之声中文网)《新苏黎世报》的文章写道:
“ 有关这一领土争议,国际法保护的是日本的要求。1945年,在禁止使用武力的国际法获得通过时,这一群岛为日本所有。至于此前是否如中国所称被兼并,在此已不起决定性作用。在禁止使用武力公法制定之前,兼并是的一种公认的获得领土的途径。中国人远在十五世纪初叶就发现并曾在岛上居住过,应该是事实。正如英国于1833年夺取了福克兰群岛一样,日本也可能是在1885年以武力方式‘偷窃了’该岛。在这两件事情上,对今天的领土主权而言,具决定性意义的是1945年时的占有状态。”
作者在文章中指出,从历史的角度看,这一规定或许并不公平,因为,它遵从的是一种特殊的逻辑,根据这一逻辑,国际社会可以某些不公正为代价以不危及更高的目标。因此,—
“1945年公法的获益者是19世纪和20世纪早期成功追寻帝国主义目标的那些国家。禁止使用武力公约便保护了它们的占有状态。尽管失去了1930年代和1940年代所占的领土,日本也属于获益者。······1945年以来的国际法的发展从第二种角度看也有利于日本。根据这一发展,海洋沿岸国家对海洋以及大陆架开发的权利获得了大规模扩展。这一权利反映在了1996年生效的海权公约和200海里专属经济区规定中。根据这一规定,海洋沿岸国家拥有对从其海岸线至200海里以内的海域的专有经济开发权。日中两国均加入了该公约。
“这两个新规定的主要获益者是岛屿数量众多的国家,日本便是其中之一。因为,对于象尖阁群岛这样的岛屿和岛群,在原则上有权要求专属经济区,而在岛屿的陆架上常常有着矿产资源。” 《新苏黎世报》的文章最后指出:
“日本拒绝对其血腥的帝国主义阶段作出道歉更激化了岛屿争议。日本国内一种普遍的说法是,日本在1945年前抵抗了西方帝国主义,甚至还是亚洲的捍卫者,这一说法更增加了解决冲突的困难。一种在中期上可能的解决办法是日本所考虑的让中国也参与资源开发。为此,双方都得做出让步,当然,中国应该多于日本。”
法制不良发展的恶劣“兆头”
中国著名异议人士和艺术家艾未未状告北京税务局案日前第二次被驳回,意味着他必须缴纳1500万元追税及罚款。对艾未未而言,这是显示中国法制不良发展的一个恶劣“兆头”。《每日镜报》以“税赋大锤”为题发表一篇报道,担心艾未未可能再度遭关押:
“艾未未去年曾被警方在不说明任何理由的情况下拘押81天。7周后,官方的新华社公开报道说,他的艺廊‘发课’受到偷税指控。艾未未就此表示,‘这一事件向公众表明,中国没有正义、没有公平’。······艾未未计划今年秋天前往美国,随后去柏林,在当地艺术大学任教。然而,尽管对他的一年居留限制已经届满,当局仍拒绝还给他护照。”
摘编:凝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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