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议会究竟能做些什么?
2004年6月9日欧洲议会的立法权
与国家议会不同,欧洲议会迄今还没有立法权,而只是有参与立法的权利,即参与欧盟理事会(部长理事会)的立法过程。欧洲议会在那些政治领域有立法参与权,这在1992年的《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上得到了具体的规定。之后,欧盟参与立法的范围不断得到扩大,在酝酿中的欧盟宪法中更是得到了明确定义。
欧盟宪法的基本思路是:欧盟的组织原则应该与代议制民主原则一致,欧洲议会应该是公民代表机构,性质上可与众议院相比,而部长理事会应该是成员国代表机构,性质类似联邦制中的参议院。欧盟的法律应该是在两院中多数通过后才成立。
预算决定权
掌握了预算决定权,就等于是掌握了至高无上的“皇杖”,因为谁掌握了钱,谁就掌握了权力。欧盟的预算方案必须要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和欧洲议会主席的签字才能通过。当然,目前欧洲议会在预算问题上不是独自说了算,而是要与欧盟财政部长理事会共同决策。在有些《马斯特里赫特条约》上没有具体规定的财政支出上,欧洲议会可以有一锤定音的权力,而这些财政支出毕竟占了欧盟预算的一半,例如其中包括社会福利政策、区域政策、科研、环保和青少年事务等等。在农业问题上,欧洲议会目前还插不上嘴,而是部长理事会说了算。未来欧盟宪法诞生后,欧洲议会应该在一切财政支出上都有决定权。
议会监督权
欧洲行使监督职能,以保证欧盟的法律确实得到贯彻执行。受到监督的机构中包括欧盟委员会和各成员国的代表机构-部长理事会。例如,欧洲议会监督欧盟的财政拨款是否用在了该用的地方,具体承担这一监督职能的便是欧洲议会财政监控委员会,欧盟审计院对此提供支持与帮助。欧盟委员会只有通过了欧洲议会的财政审核,才能算不辱使命。
欧洲议会在执行监督时手中握有的一张王牌便是“不信任提案”,凭借这一武器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数弹劾欧盟委员会,迫其集体辞职。
部长理事会要接受欧洲议会的监督,部长理事会轮值主席上任时要向欧洲议会报告工作计划,卸任时要向欧洲议会述职。欧洲议会可以在有至少四分之一议员的要求下成立调查委员会,以便对各欧盟机构或成员国行政机构的违反欧盟法律案件进行调查。
欧洲中央银行虽然在货币政策上具有独立性,但是它也有义务向欧洲议会进行工作汇报,其行长每年要向欧洲议会提交一份报告,银行董事会成员也要定期参加欧洲议会经济与货币委员会的工作会议。
咨询功能
欧洲议会议员是欧盟公民直接民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一般也都是在某一领域里的具有专门知识。欧盟的“共同外交”政策就是议员们发挥他们的咨询功能的重要领域。在欧盟共同外交与安全政策上,必须要经过欧洲议会听证,欧洲议会对此可以发表意见,而部长理事会对这些意见必须要充分考虑。在有些领域,欧洲议会的咨询意见具有约束力,例如欧盟签署有关国际法协议时,必须要经过欧洲议会的咨询和批准,也就是说,欧盟在吸收新成员国时要得到欧洲议会的批准。
任命权
欧洲议会在欧盟委员会人事任命上扮演着重要角色,如果将来欧盟宪法问世并规定欧盟要有一名代表欧盟整体的元首-欧盟总统,欧洲议会将具有欧盟总统的任命权。迄今为止,各成员国政府首脑提出的欧盟委员会主席人选建议要经过欧洲议会的多数表决通过。所有欧盟委员会的专员(即部长)也要在上任前经过欧洲议员的审核,欧洲议会可以对欧盟委员会进行集体弹劾。
欧洲议会在欧洲中央银行行长及其董事会人选问题上也有参与决定权,他们的任命必须得到议会专门委员会的听证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