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洲議會究竟能做些什麼?
2004年6月9日歐洲議會的立法權
與國家議會不同,歐洲議會迄今還沒有立法權,而只是有參與立法的權利,即參與歐盟理事會(部長理事會)的立法過程。歐洲議會在那些政治領域有立法參與權,這在1992年的《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上得到了具體的規定。之後,歐盟參與立法的範圍不斷得到擴大,在醞釀中的歐盟憲法中更是得到了明確定義。
歐盟憲法的基本思路是:歐盟的組織原則應該與代議制民主原則一致,歐洲議會應該是公民代表機構,性質上可與眾議院相比,而部長理事會應該是成員國代表機構,性質類似聯邦制中的參議院。歐盟的法律應該是在兩院中多數通過後才成立。
預算決定權
掌握了預算決定權,就等於是掌握了至高無上的「皇杖」,因為誰掌握了錢,誰就掌握了權力。歐盟的預算方案必須要得到歐洲議會的批准和歐洲議會主席的簽字才能通過。當然,目前歐洲議會在預算問題上不是獨自說了算,而是要與歐盟財政部長理事會共同決策。在有些《馬斯特裡赫特條約》上沒有具體規定的財政支出上,歐洲議會可以有一錘定音的權力,而這些財政支出畢竟佔了歐盟預算的一半,例如其中包括社會福利政策、區域政策、科研、環保和青少年事務等等。在農業問題上,歐洲議會目前還插不上嘴,而是部長理事會說了算。未來歐盟憲法誕生後,歐洲議會應該在一切財政支出上都有決定權。
議會監督權
歐洲行使監督職能,以保證歐盟的法律確實得到貫徹執行。受到監督的機構中包括歐盟委員會和各成員國的代表機構-部長理事會。例如,歐洲議會監督歐盟的財政撥款是否用在了該用的地方,具體承擔這一監督職能的便是歐洲議會財政監控委員會,歐盟審計院對此提供支持與幫助。歐盟委員會只有通過了歐洲議會的財政審核,才能算不辱使命。
歐洲議會在執行監督時手中握有的一張王牌便是「不信任提案」,憑借這一武器可以以三分之二多數彈劾歐盟委員會,迫其集體辭職。
部長理事會要接受歐洲議會的監督,部長理事會輪值主席上任時要向歐洲議會報告工作計劃,卸任時要向歐洲議會述職。歐洲議會可以在有至少四分之一議員的要求下成立調查委員會,以便對各歐盟機構或成員國行政機構的違反歐盟法律案件進行調查。
歐洲中央銀行雖然在貨幣政策上具有獨立性,但是它也有義務向歐洲議會進行工作匯報,其行長每年要向歐洲議會提交一份報告,銀行董事會成員也要定期參加歐洲議會經濟與貨幣委員會的工作會議。
咨詢功能
歐洲議會議員是歐盟公民直接民主選舉產生的代表,一般也都是在某一領域裡的具有專門知識。歐盟的「共同外交」政策就是議員們發揮他們的咨詢功能的重要領域。在歐盟共同外交與安全政策上,必須要經過歐洲議會聽證,歐洲議會對此可以發表意見,而部長理事會對這些意見必須要充分考慮。在有些領域,歐洲議會的咨詢意見具有約束力,例如歐盟簽署有關國際法協議時,必須要經過歐洲議會的咨詢和批准,也就是說,歐盟在吸收新成員國時要得到歐洲議會的批准。
任命權
歐洲議會在歐盟委員會人事任命上扮演著重要角色,如果將來歐盟憲法問世並規定歐盟要有一名代表歐盟整體的元首-歐盟總統,歐洲議會將具有歐盟總統的任命權。迄今為止,各成員國政府首腦提出的歐盟委員會主席人選建議要經過歐洲議會的多數表決通過。所有歐盟委員會的專員(即部長)也要在上任前經過歐洲議員的審核,歐洲議會可以對歐盟委員會進行集體彈劾。
歐洲議會在歐洲中央銀行行長及其董事會人選問題上也有參與決定權,他們的任命必須得到議會專門委員會的聽證和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