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移民法:难民居留问题特殊情况特殊处理
2005年2月21日新移民法规定,处境特别困难的当事人可以绕过法院判决,直接找“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申请居留许可。现在,德国几乎每个州都成立了这样的委员会,这些机构在各州的内政部领导下工作。对于多年来为获得居留权的人来说,这当然是一个好消息。不过,发光的东西并非都是金子,勃兰登堡州就是一个例子。
早在十一年前,勃兰登堡州的外国人事务专员贝尔格女士就想成立一个“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现在她的愿望成了现实,该州一个十人组成的“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最近召开了首次会议。遗憾的是,贝尔格虽然是该委员会的成员,但对递交上来的案例,她无权参与投票。贝尔格说,作为外国人事务专员,对具体单个案例应该有投票的权利。她并非为她本人争这个权利,而是因为外国人事务专员是州政府设立的职位,专员代表的是外国人的权益,在“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中也应该有所体现。
委员会中的其他成员对这样的规定也很不理解,代表勃兰登堡州难民事务委员会参加“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的奥摩罗迪恩女士就是其中之一。尽管如此,她对终于有了“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这一机构感到高兴。她说,现在对待长期难以解决的难民问题终于有了法律基础,再也不会出现过去那种互相推诿的踢皮球现象。至于这个机构的实际工作效果如何,还要等一段时间才能看出。
柏林联邦政府方面以审视的目光看待各州成立的“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早在十五年前,柏林州就有了这样的机构。在一些州,包括勃兰登堡州在内,一些具体的标准一开始就挡住了外国人寻求“特殊”情况“特殊”处理的途径。例如,已经获得遣返回国日期的难民,或躲进教堂、受到缉查的难民就没有获得特殊处理的可能。
至于各州是否以及如何执行这些标准,取决于各州内政部。以勃兰登堡州来说,如何执行这些标准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州内政部长舍恩波姆。柏林州难民事务委员会的弗布罗特说,舍恩波姆将以十分审视的态度对待“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提供的每一个案例,他也会批准一些老大难的案例,但关键在于他如何评价“特殊案例”的人道问题。在这个问题上,会引起有趣的讨论。
特殊案例涉及的人道问题肯定会在全德国引发一场讨论,这是因为没有一份文件规定了给予外国难民居留许可的标准,新移民法中没有,各州“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的规定中也没有。此外,“特殊情况处理委员会”也并非一锤定音的机构。委员会成员只能就一个案例是否属于“特殊情况”做出决定,然后把材料上交州内政部长,由内政部长决定是否给予居留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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