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黨NPD:被自己捆住手腳的民主制
2005年2月3日NPD在德國薩克森州被選入議會,當上了人民代表。不久前在議會的一次公開演講中,該黨稱1945年盟軍對德勒斯登的轟炸是一場「轟炸大屠殺」(Bomben-Holocaust),有意同「猶太大屠殺」聯在一起。不僅如此,NPD還公開宣稱,他們將在今年5月8日即德國法西斯無條件投降60周年之際,組織新納粹在柏林市中心進行布蘭登堡大遊行。
NPD成立於1964年,很長一段時間裡,它只能在老朽的納粹那裡找到點市場。德國統一後,NPD的地位開始發生變化,開始輸入新鮮的年輕血液。該黨主席弗依格特(Voigt)提出的綱領是:為進入議會而戰,為說服聰明頭腦而戰,為爭取街上大眾而戰。口號沒有白提,至少進入議會的希望沒有泡湯。上次薩克森州議會選舉中,9.2%的選民投了NPD的票。
新納粹的囂張引起德國公眾社會的強烈不滿,但人們卻拿不出法律懲治手段,阻止NPD的右翼活動。在議會的公開演說,是議員的正當權利,除非議員進行人身攻擊,他說什麼,怎樣說,全是他的自由。5月8日大遊行也是德國基本法給公民保證了的基本權利。
對NPD無可奈何的情況下,人們又想起了禁黨。然而,這一詞匯讓人不寒而慄。2003年聯邦憲法法院駁回了政府、議會和參議院聯合 提出的有關禁止NPD的申請。那是德國內政部長席利的一大敗筆,他手下的人草率馬虎,誤將安插在新納粹心臟的線人言辭作為違憲證據提交給了憲法法院。聯邦憲法法院一審和二審院主席帕皮爾和哈瑟梅爾在宣佈不接受禁黨程序的時候,主要就是依據了申請提出後情報間諜人員仍活躍在NPD這一事實,這便違背了法制國家的根本理念。
不過,即便當時沒有出現那樣的大錯,禁黨一事也絕非輕易,官司一起,曠日持久。在聯邦德國的歷史上,禁黨成功事件只發生過兩次,一次是1952年禁止了社會帝國黨 (Sozialistische Reichspartei), 另一次是1956年禁止了德國共產黨 (KPD)。
德國憲法「基本法」為禁止黨派設置了很高的障礙。基本法第21條將政黨的功能描述為「參與人民政治意志的形成」。根據第21條,違憲的只能是那些旨在影響或消除自由民主的基本秩序,或者危害聯邦德國的存在實體的黨派。
做出一黨違憲裁決的只能是聯邦憲法法院。禁黨申請只能由政府、議會和參議院提出,任何個人和機構都無法提出這一申請。禁黨之前,必須證明該黨的態度囂張並極其好鬥,或者最好能夠證實該黨有鏟除德國基本秩序的意圖。
很清楚,要禁止一黨,關鍵是看掌握的證據,而取證又是關鍵中的核心部分。目前,德國聯邦內政部長席利對重提NPD黨禁一事持否定態度,表面上,他一再聲稱,不要太重法律手段,要從政治上孤立和瓦解極右黨派,現有法律還有進一步使用的空間。但實際上,席利是不想公開他的部下安置在NPD上層的情報人員。他很清楚,一但禁黨程序開始,便意味著不得已打開天窗說亮話,要向各方攤牌,不僅先前制定的情報計劃不能完成,而且還可能無法保障間諜的利益。停止間諜活動,公開他們的身份,這都是強硬的席利所不能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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