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戀:愛在他鄉的權利
2002年7月31日廣告
「同性婚姻」也帶來了外國人法上的相應變更,同性配偶如果是外國人,可以來德國團聚。例如,一位德國人在非歐盟國家結識了一位同性伴侶,這位伴侶則可以在本國申請旨在與該德國人結成生活伴侶的居留許可,申請時必須明確說明二人締結婚姻的具體時間。
如果一位德國人的外國籍同性伴侶在德國擁有的短期居留許可馬上到期失效,他或她可以到外國人管理局申請為期三個月的過渡居留許可;如果在這三個月內二人結婚,這位外國人可以申請長期居留。已經取得德國無限期居留許可的外國人在同性婚姻上享有與德國人同樣的權利,唯一的限制條件是二人必須能證明今後不會依賴社會救濟來生活。
一個外國人如果要與一位德國人或取得了德國永久居留權的人締結同性婚姻,必須提供如下材料:有效護照、國際承認的出生證明、戶口申報證明和單身證明。如果因為該外國人無法從本國取得單身證明,也可以通過宣誓聲明來替代。
如同異性婚姻一樣,締結了同性婚姻的外國人可以先取得為期三年的有限期居留,三年後可以得到永久居留。
有的外辦在以這種原因在德國居留的外國人的簽證上註明居留目的是締結婚姻甚至有的還註明了配偶的名字,嚴格來講外辦的這種做法違反了德國個人訊息保護法,在法律上是無效的。
如果三年內離婚,該外國人是否就該離開德國?法律對此尚無明確的說法和判決實例;不過不管怎樣,只要同性婚姻超過三年,該外國人就可以獲得永久居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