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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与解决之道//李静亚,王润斌

李静亚,等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3-08-28

《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 


论文导读



     在全球引起轩然大波的“弗洛伊德事件”蔓延至国际体坛,引发了一场运动员积极参与社会平权运动的浪潮,直接撼动了国际体育领域以远离政治、宗教或种族议题为常识的“根基”。国际奥委会为保护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的中立性,保证奥运会始终聚焦于运动员的表现、体育运动以及奥林匹克运动所追求的国际团结,一直依据《奥林匹克宪章》第 50 条规则对参赛运动员在赛事期间的言行进行严格限制,但是作为全世界焦点的现代奥运会赛场被运动员用于表达反种族歧视、反性别歧视、人权等系列问题话语权诉求的风险迅速攀升。运动员期待利用赛场彰显自我话语权的行为在学界与业界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最终,国际奥委会在多方施压下,选择通过重新审订《奥林匹克宪章》第 50 条规则来回应此次争议,并希望以此降低现代奥运会赛场被运动员用于政治抗议或示威的风险。 

     本文在现象学视野下,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对国际奥委会处理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过程进行梳理和剖析。发现国际奥委会在对自我与运动员间的关系建构中,并未完全摆脱传统西方本体论的主体性思维,其在追求不同主体间同一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倾向。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对彼此关系认知的错位,使得二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对话减少,并最终导致二者在遇到分歧时,本应产生于主体间的理性协作行为发生偏倚,成为非理性博弈。认为,国际奥委会在追求绝对主体性过程中的行为异化,运动员主体性意识在社交媒体时代的增强以及二者在主客体二元对立结构下的共振失效,是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产生与频发的重要原因。

     可见,厘清并平衡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成为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之道。主体间性理论为理解体育管理组织与运动员群体在交往互动中的健康关系提供了一种新视域,也为纠正当下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间因话语互动减少而导致的非理性博弈行为提供了解决思路。提出:①应以“去中心”为基点,对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间的关系进行重构,弱化国际奥委会的强势话语权,消解国际奥委会的“唯我”立场;②应以“增加约束力”为原则,确立运动员与国际奥委会在交往过程中的优先性而赋予其核心地位的同时,帮助运动员在所享权利与所担责任间找到一种平衡,让运动员更有尊严地支持奥林匹克核心价值观;③应以“提升透明度”为保障,公开第 50 条的重新审定过程,削弱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对奥运会期间所应遵循“行为规范”的认知偏差。通过对国际奥委会解决此次争议的全过程进行解读与评价,为国际奥委会在未来体育治理中更好地解决此类争议、破除僵局提供参考。


第一作者简介



      李静亚,女,1991年生,福建师范大学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为奥运传播。近年来,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项目4项;参与编著学术专著1部;作为第一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4篇,其中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2篇。


通信作者简介



     王润斌,男,1981年生,河南信阳人。现任福建师范大学体育科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博士后合作导师。长期从事奥林匹克运动等领域的研究。兼任教育部全国中小学奥林匹克教育专家委员会委员等社会职务、多家SSCI/CSSCI收录期刊审稿专家或编委、北京体育大学人文学院等多所院校客座教授或讲座教授。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2项、中国博士后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等10余项;作为第一/通信作者在CSSCI收录期刊发表论文40余篇,其中人大复印资料全文转载4篇;出版学术专(译)著6部;成果获省部级科研奖励5项。获得“福建省高层次人才(C类)”称号、“福建省高校杰出青年科研人才支持计划”资助,获得“福建省青年五四奖章”等荣誉。

  本文引用格式

李静亚,王润斌.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与解决之道[J].上海体育学院学报, 2022, 46(4):65-75

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与解决之道

     在世界范围内引起轩然大波的“弗洛伊德事件”蔓延到了国际体坛,不少运动员选择通过社交媒体发声、上街游行,甚至在赛场上“单膝下跪”等抗议行为来表达自己反种族歧视的话语权诉求。作为一项对国际社会、政治、经济都有巨大影响的竞技盛事,现代奥运会成为运动员期望用于彰显自我话语权的重要场域。但是随着“弗洛伊德事件”的愈演愈烈,国际奥委会禁止运动员在奥运会赛场自由表达的“强硬”态度,与运动员所强调的“言论自由”氛围发生激烈冲突,运动员群体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关系由此愈发紧张。国际奥委会在多方施压下,最终选择通过重新审订《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规则(以下简称“第50条”),来回应此次因“弗洛伊德事件”引发的运动员话语权争议,并希望以此降低现代奥运会赛场被运动员用于政治抗议或示威的风险。

     此次围绕第50条的重新修订能否实现国际奥委会的预期目标还有待考察。在东京2020年奥运会上,美国铅球运动员雷文·桑德斯(Raven Saunders)在明确知道国际奥委会禁止运动员在领奖台上抗议的情况下,依然冒着可能被处罚的风险,选择在奥运会领奖台上高举双臂,摆出“X”的手势,以表达对女性权利、社会不公等问题的抗议。可见,虽然国际奥委会为保护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的中立性,保证奥运会始终聚焦于运动员的表现、体育运动以及奥林匹克运动所追求的国际团结,试图依据第50条对参赛运动员在赛事期间的言行进行严格限制,但仍有部分运动员不惜违反体育界的“常识”(体育比赛不得被用于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宣传),在体育赛场中进行“激进”的抗议表达。

     运动员此种利用赛场彰显自我话语权的行为在相关学界与业界也引发了不小的争议:是否应出于对运动员基本人权即言论自由权的保障,而默许运动员利用体育赛场进行抗议性表达的行为,以及此种默许是否只会徒增运动员和体育运动的政治化风险。由此,本文在现象学视野下,尝试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对国际奥委会处理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过程进行梳理与剖析,以期为国际奥委会在未来体育治理中更好地解决此类争议、破除僵局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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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的产生与激化

1.1  运动员利用现代奥运会赛场彰显话语权的回溯与国际奥委会的处理准则

     话语权作为个人或群体自主就社会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表达其意见和思想的言说权利或行为权利,是一种表达权和参与权的体现,包括对自我利益的诉求权利、对压迫不公的抗议权利以及对政治观点的发表权利等。作为全世界关注的焦点,现代奥运会赛场自然成为一些运动员寻求外界对本国或国际上诸多社会、政治等重大问题的关注,以期推动社会变革的重要场域。因此,在现代奥运会百余年的历史上,不乏运动员利用奥运会赛场彰显话语权的争议事件,其权利表达方式虽不尽相同,但多聚焦于对民主、平等、自由等领域中公共利益的诉求(表1)。

     国际奥委会作为奥林匹克运动的最高权力机构,一直致力于将奥运会打造成一个不受政治、宗教等问题干扰的体育中立“乌托邦”。第50条规定,在奥运会举办期间,“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宣传都不允许出现在任何奥林匹克场所、场馆或其他区域”。此外,国际奥委会针对现代奥运会历史中利用奥运会赛场进行抗议表达的运动员进行了惩罚或告诫。例如,在墨西哥1968年奥运会著名的“黑色拳头”事件中,美国短跑运动员汤米·史密斯(Tommie Smith)和约翰·卡洛斯(John Carlos)为公开表达对种族歧视的反对,决定在200 m跑比赛领奖台上戴着黑色手套举起拳头进行致敬。时任国际奥委会主席埃弗里·布伦戴奇(Avery Brundage)评价其为“对东道主盛情款待的无耻滥用”,并认为“这些运动员非典型的自我表现违反了基本的礼貌标准和体育精神”。随后美国奥委会在国际奥委会的施压下,对这2位运动员做出了“停赛遣返回国并要求归还奥运金牌”的惩罚。又对其他美国运动员发出了“此类事件如再发生,将受到奥委会所能采取的最严厉惩罚”的通知作为告诫。

     随着时代的发展,运动员的权利意识崛起,特别是2019年在利马举行的泛美运动会(Pan American Games)上发生了一系列运动员借助体育赛场进行抗议性表达的话语权争议事件。此后,运动员利用奥运会赛场这个绝佳场域进行抗议或示威的诉求也日渐凸显。2020年初,国际奥委会虽已感受到运动员期望利用赛场彰显自我话语权的迫切性,但依然选择通过联合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发布的《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规则指南》来否决运动员的话语权诉求。其中,还特别将抗议活动和示威定义为“展示任何政治信息,包括标志或臂章”“具有政治性质的手势,如手势或下跪”“拒绝遵守仪式礼仪”等,并对违反此原则运动员的惩戒措施进行了补充说明。可见,在“弗洛伊德事件”发生之前,国际奥委会对体育政治化的反对态度一直非常强硬,运动员期望在奥运会赛场进行政治、种族等议题表达的“红线”不可逾越。

1.2  “弗洛伊德事件”对国际奥委会处理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影响

     “弗洛伊德事件”直接撼动了国际体育领域以远离政治、宗教或种族议题为常识的基本“根基”。在该事件发生之初,就有运动员冒着被惩罚的风险在赛场中表达自己反种族歧视的诉求,如美国职业橄榄球联盟(NFL)运动员科林·卡佩尼克(Colin Kaepernick)选择在赛场上以单膝跪地的方式进行反种族歧视抗议。国际橄榄球联合会、国际足球联合会、国际游泳联合会等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都有与国际奥委会第50条类似的规定,即在赛事期间不允许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宣传。相关国际体育组织一旦发现各自负责的赛事中有任何形式的示威或政治、宗教、种族宣传,涉及的运动员便会受到严厉惩罚。因此,该橄榄球运动员在赛场的抗议行为导致其在合约期满后直接“失业”,无法重返联盟。

     随着“弗洛伊德事件”愈演愈烈,很多运动员参与了这种利用体育赛场表达自己声音的平权活动。特别是在“弗洛伊德事件”还未平息之时,又一次出现白人警察涉嫌暴力执法而将黑人平民雅各布·布莱克(Jacob Blake)枪击致死的事件,让这场“BLM”社会平权运动在国际体育界被“引爆”。诸多体育组织“被迫”对这场全球范围内的运动员抗议活动进行了回应,如NFL就对处罚科林·卡佩尼克的决定进行了道歉。

     在此趋势下,国际奥委会并未及时就运动员是否可在奥运会期间“自由”表达观点做出积极回应,并依然强调会依据第50条对运动员在奥运会期间的一切“抗议行为”进行严格限制。国际奥委会的“滞后”态度遭到外界的强烈抨击,也直接导致第50条制定的合理性被质疑。英国、德国、新西兰等国家的运动员委员会都提出,国际奥委会应在与运动员公开磋商下重新审视与修订第50条;而全球运动员协会(Global Athelete)、美国奥委会和残奥委会的运动员咨询部门等则直接提出,国际奥委会应废除第50条以保障运动员的话语权,认为沉默会加重体育运动中的歧视,运动员应有运用自己的声音、姿势以及平台的权利。但也有观点认为,运动员积极寻求社会变革的行为被称为“运动员激进主义”,运动员在体育赛场的抗议行为不再是单纯地表达观点,而是一种政治抗议,并认为体育赛场应受到尊重,不应成为激进主义运动员的表演场。

     面对因“弗洛伊德事件”在体育界引发的巨大争议,国际奥委会依据第50条严禁运动员在奥运会赛场进行一切“抗议行为”的强硬态度首次出现软化。其不仅发出了将重新审定第50条的重要声明,还强调了运动员意见的重要性,表示将通过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向全世界运动员开展调研与咨询工作。最终,该调研与咨询工作持续了11个月,共涉及185个国家奥委会和所有41项奥林匹克运动的3 500多名运动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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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的多重影响 

     在“弗洛伊德事件”引发的运动员积极参与社会平权运动的浪潮中,现代奥运会赛场被运动员用于表达反种族歧视、反性别歧视、人权等系列问题话语权诉求的风险迅速攀升。对奥林匹克运动发展的核心与重要主体(运动员与国际奥委会)进行分析,认为运动员违反体育界“常识”所引发的话语权争议事件,对奥林匹克运动所秉持的中立性价值、运动员所拥有的多重身份属性以及国际奥委会所坚守的体育自治原则带来了多重影响。

2.1  对奥林匹克运动所秉持的中立性价值的影响

     “弗洛伊德事件”爆发后,不同体育组织对运动员利用赛场彰显话语权诉求的分歧明显。例如,在美国职业篮球联赛(NBA)赛场上,运动员一直以一种更为“激进”的方式彰显自己的话语权。对于运动员的话语权诉求,NBA领先于其他体育组织,及时出台了一系列措施进行回应,如允许运动员在球衣和赛场地板上印刷相关口号来表达自己的反种族歧视诉求。在NBA 2020年季后赛中,雄鹿球队甚至直接选择以抵制比赛的方式表达抗议,并要求与威斯康辛州州长、总检察长直接对话和谈判。该举动不仅得到了众多球员的支持,众多球队也纷纷效仿,以“集体罢赛”来表达对自己国家种族歧视问题的抗议。反观国际奥委会,虽因舆论压力宣布将对第50条进行重新审定,但其多次强调此次重新审定的目的是在尊重奥运精神和奥运会中立性的前提下,探索出一种帮助运动员自由表达心声的合理新方式。可见,国际奥委会坚定秉持奥林匹克运动的中立性价值。

     在NBA积极支持运动员利用赛场表达反种族歧视诉求的态度对比之下,国际奥委会所坚守的第50条的制定初衷,即保护体育和奥林匹克运动的中立性价值被强烈冲击。NBA对运动员期望通过赛场彰显话语权的积极支持态度引发了社会各界关于奥林匹克运动所秉持政治中立价值的深入思考,即奥运会的传播影响力是否会因其坚持政治中立而降低?坚持让运动员保持沉默能否确保奥运会不再成为滋生政治、种族等问题的“温床”?有业界人士[7]提出,这些年NBA之所以可以取得远超其他联盟的社交影响力,是因为其对运动员积极参与社会平权活动行为的支持和鼓励。

2.2  对运动员所拥有的多重身份属性的影响

     “弗洛伊德事件”犹如导火索,引发了全美民众对长期根植于美国社会深处的种族歧视问题的愤怒与不满。部分运动员不再满足于通过网络表达反种族歧视诉求,开始寻求曝光度更高的赛场来彰显话语权。同时,外界对运动员的身份属性存在认知差异,对运动员利用赛场表达自我诉求的行为也表现出不同的态度。

     此次反种族歧视的社会平权运动蔓延至体育界之后,虽有部分运动员一直积极主动地参与社会平权运动,但也有颇多运动员最初受制于自己的多重身份而不愿发声,最终在舆论裹挟之下,基于一种“政治正确”而被迫表态。在2020年NBA季后赛中,早在雄鹿队选择罢赛之前,就有一些球员建立起球员同盟,呼吁通过罢赛来表达反种族歧视诉求。但那次呼吁并未得到太多球员的回应,这主要是因为他们考虑到了商业合同中暗含的经济后果。但到雄鹿队带头罢赛的阶段,即使多数球员反对罢赛,也不得不“顺势而为”。因为在当前复杂的社会背景下,大众对运动员的行为有了超出其竞技表现的期待,运动员的个人赞助商也对其形象塑造有了新的“政治正确”要求,运动员的“最本质”属性在其所处的政治、商业、文化等环境中被冲淡。

     尤其是在奥运会这种国际体育赛事中,运动员的成绩在各国国家媒体的报道框架中已不再局限于其个人的竞技表现。运动员的成绩排名被赋予更丰厚的内涵,通常与国家的综合实力、国人的民族认同感以及归属感等联系在一起。虽然国际奥委会早已试图通过对奥运会参赛运动员身份属性的界定,即运动员成绩仅代表个人表现,来避免奥运会成为国家之间进行政治斗争的工具(如《奥林匹克宪章》第6条第一款指出,“奥运会是关于运动员个人或运动员团体之间的竞争,而非国家之间”),但在具体实践过程中,运动员的身份属性并不可能仅因《奥林匹克宪章》的一个条款而被理想化,其行为依然受到自己的国家、种族、赞助商等多重影响因素的规约。现代奥运会已不可避免地成为各个国家之间的政治“角力场”,运动员也极易成为表达民族或国家意识形态的重要工具。

     总之,运动员的赛场行为受其多重身份影响,且其身份属性又因赛场抗议事件的频发而产生冲突,直接导致运动员政治化风险的大幅提升。

2.3  对国际奥委会所坚守的体育自治原则的冲击

     运动员利用赛场进行抗议表达的现实事件为媒体报道提供了一种稀缺的内容资源,且这种颇具话题性的新闻在媒体大规模曝光下快速发酵,成为舆论热点。传播媒介是大众了解体育领域真实环境的重要途径,当“弗洛伊德事件”引发的社会平权运动扩展到体育领域后,主要传播媒介所传递出的运动员期待通过体育赛场实现抗议诉求的声音遮盖了其他声音,为大众建构出一种体育运动政治化的拟态环境。然而,需要警惕的是,拟态环境虽是以客观现实世界为依据的信息环境,但并非现实环境的镜像。此种环境是传播媒介对现实事件经过一系列价值选择与加工后呈现的仿象,意味着其所传递出的意识形态是传播媒介背后多方势力利益博弈的结果。

     体育拥有真正意义上的通用性规则,且该规则建立在全球范围内道德、公平竞争、尊重以及友谊的基础之上,由此,体育自治便成为在全球发展奥林匹克运动以及传播其价值观的必要条件,如《奥林匹克宪章》中“奥林匹克主义基本原则”第5条就已明确强调了奥林匹克运动中体育组织的自治权。此外,2014年在纽约举行的第69届联合国大会常规会议通过的一项决议,首次表达了联合国对国际奥委会以及体育自治权的承认与支持。该项决议还特别指出,大型国际体育赛事的举办应秉持和平、相互理解、友谊、宽容以及不允许任何类型歧视的精神,体育赛事的统一性和调和性应得到尊重。从联合国的决议中不仅可体察到体育自治对体育运动的重要性,也能认识到任何公开抵制赛事或利用赛事抗议的行为都不符合尊重体育自治的要求。正是国际奥委会对体育自治原则的坚守,才使得奥运会赛事规则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承认与遵守,奥林匹克运动也因此才在历经全球诸多政治、民族、种族等冲突事件后仍得以传播与传承。

     在当前媒体所构建的拟态环境中,常将运动员的赛场行为与其政治态度捆绑在一起。这些媒体的报道虽看似契合当下舆论,但长此以往也有引导舆论、“撕裂”社会以及不尊重体育自治之嫌。大众长期“浸泡”在这种被筛选后的信息环境中,倾向于对运动员的“政治正确”表态,甚至使体育运动的政治化功能产生意识形态认同,忽略政治必须尊重体育自治权的基本要求。如在“弗洛伊德事件”引爆国际体育领域的社会平权运动后,公众热衷于在社交媒体中追捧“政治正确”的运动员,而声讨暂不发表言论的运动员。

     可见,当下主要传播媒介传递出的体育运动政治化意识形态,已加深了人们对于体育自治原则的认知分歧。这不仅将对国际奥委会体育自治权的合理性造成冲击,也将动摇奥林匹克运动可持续发展的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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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的致因

     国际奥委会在其改革进程中一直试图强化运动员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核心地位,但伴随着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频发,理念与实践时常发生冲突,国际奥委会的公信力再度受到挑战。

     在现象学视野下,尝试对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进行梳理,发现国际奥委会在对自我与运动员间的关系建构中,并未完全摆脱传统西方本体论的主体性思维,其在追求不同主体间同一性过程中,存在明显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倾向。此外,运动员期待在奥运会赛场彰显自我话语权诉求的背后,暗含的往往是对自我与国际奥委会间关系的想象。因此,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对彼此关系认知的错位,使得二者在具体实践过程中的对话减少,最终导致二者在遇到分歧时,本应产生于主体间的理性协作行为发生偏倚,成为非理性博弈。

     由此可见,国际奥委会在追求绝对主体性过程中的行为异化,运动员主体性意识在社交媒体时代的增强以及二者在主客体二元对立结构下的共振失效,是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产生与频发的重要原因。

3.1  国际奥委会在绝对主体性追求中的行为异化

     为保证组织运行的独立性以及在处理体育事务中的自主权,国际奥委会一直坚守精英自治的理念。虽然该理念确保了国际奥委会在奥林匹克运动中的绝对主体性地位,但也使得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间缺乏对话,呈现明显的主体性思维。

     首先,国际奥委会常呈现出一种“禁止”与“宣扬”不一致的自我主体行为。如在通过削弱运动员话语权来阻止奥运会与政治、宗教、种族等话题产生联系的同时,又利用奥运会历史上的运动员“抗议”事件来佐证奥林匹克品牌在推动社会变革方面的强大力量。墨西哥1968年奥运会的“黑色拳头事件”发生后,国际奥委会立即对2位美国短跑运动员的示威行为进行了谴责与惩罚。如今,这2位运动员被列入美国奥林匹克名人堂,并在美国的奥林匹克博物馆中被赞扬为“将领奖台变成舞台,谴责种族主义的变革者”。然而,当这些被奥林匹克博物馆赞扬的运动员赛场抗议行为依旧因第50条的严格限制而不被允许出现在当前的奥运会赛场上时,国际奥委会针对“弗洛伊德事件”做出的支持运动员参与反种族歧视活动的声明就会被外界解读为一种营销战略,即基于热门话题的公关活动。

     其次,国际奥委会还呈现出一种“家长式”的策略管理倾向。如国际奥委会一向宣扬奥林匹克运动的开展以尊重人权为基础。然而依据国际人权法的基础—《世界人权宣言》,运动员的姿势是一种受国际人权法保护的非语言交流形式,体育组织应遵守国际规范,且在国际奥委会发布的《运动员权利与责任宣言》中,言论自由也被明确视作一种需要受到保护的运动员权利。但矛盾的是,第50条对运动员的言论自由权利进行了限制。甚至为避免奥运会被运动员用作抗议平台,《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规则指南》针对第50条做出了更严格、详细的补充。在运动员对话语权有着强烈诉求的背景下,国际奥委会不仅未及时为此条有着侵犯运动员权利之嫌的规则提供一个合理的制定理由,还通过“自上而下”的规则指南对运动员行为进行更严格的约束,这也大大激化了运动员群体与国际奥委会之间的矛盾。

     可见,国际奥委会在“自我—主体”意识下对绝对主体地位的追求,导致其在具体管理实践中出现了自我中心化的异化倾向。

3.2  运动员主体性意识在社交媒体时代的增强

     随着社交媒体时代的到来,底层话语权被不断放大,公众参与社会公共事务或国家事务的意识不断增强,社会上就涉及政治、种族等议题的讨论愈发激烈。同时,运动员常因赛场上的精彩表现在社交媒体中引发现象级传播,并收获颇高的受众关注度,如足球运动员克里斯蒂亚诺·罗纳尔多(Cristiano Ronaldo)在Twitter、Facebook和Instagram三大国际主流社交媒体平台中的关注者数量就已突破5亿。社交媒体时代的运动员群体被赋予更大的权力,特别是优秀运动员,他们不仅可直接与公众互动交流,甚至还可作为舆论领袖在公共事件中影响大众的态度和行为。此外,主体性可被理解为在事物关系网络中处于中心地位的存在者所具有的自主性与能动性。由此,当一些运动员意识到个人表达可以因巨大的传播影响力而上升为公共表达时,其主体性意识便被最大程度地激活与强化,开始积极尝试通过行动来推动社会变革。如在“BLM”社会平权运动持续发酵下,NBA著名球星詹姆斯不仅在其社交媒体中连续3周发布有关支持“黑人运动”的话题,还与他人共同创建非营利组织“MORE THAN VOTE”主张黑人权利。

     奥运会是一场国际体育盛事,运动员利用奥运会赛场进行抗议的传播影响力无疑会变得更大,这不仅因其大量受众分布在世界各地,更因奥运会赛场和领奖台画面在《奥林匹克宪章》严格保护下的极度稀缺性。又如前文所述,运动员主体性意识在社交媒体时代已被激活,特别是在当下如此复杂的国际社会环境下,任何问题都可能成为运动员抗议的导火索,如对种族歧视的反抗、对本国政治体制的不满、对性别平等的诉求,以及对兴奋剂事件的质疑等。但当国际奥委会仍在“主体—客体”的结构框架下认识运动员并开展行动时,运动员的主体地位便极易被消解或遮蔽。此时,主体性意识已逐渐崛起的运动员表达的诉求未被重视,其便会不惜冒着违背第50条的风险,选择在赛场或领奖台上进行抗议或示威来彰显自我话语权,最终导致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间矛盾升级。

3.3  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在主客二元对立下的共振失效

     传统哲学的主体性原则有着明显的主客体二元对立倾向,并将权力关系的配置作为界定主体与客体的重要依据。全球运动员协会指出,当前的国际体育治理已将运动员置于无能为力的境地,运动员在此种权力结构失衡的关系配置下,成为被分离出去的客体,接受主体的控制与管理。体育组织与运动员之间这种角色对立,极易导致二者在需要共同行动之前无法通过相互理解达成共识。

     面对现代奥运会赛场中的运动员话语权争议问题,运动员群体与国际奥委会对第50条现实践行程度的理解有诸多不同,主要集中于制定目的、规范对象等方面。①国际奥委会一再强调第50条的制定目的是防止奥运会被作为推动政治或任何其他潜在分裂目的的平台,但依然有运动员认为这是一条以维护商业价值为核心的条约。曾因在泛美运动会上进行抗议表达而被美国奥委会制裁的链球运动员格温·贝里(Gwen Berry)就提出,国际奥委会限制运动员在奥运会上自由表达是力求避免争议,是为了保护赞助商和主办城市在奥运会上不受潜在抗议的影响。②虽然《奥林匹克宪章》对“任何人”在奥运会期间的言行都有明确限制,但国际奥委会在实际践行过程中针对不同对象区别对待。如与第50条相类似的第55条规则,不仅要求主办国国家元首不得在奥运会期间的任何奥运场所发表任何类型讲话,还规定其在开幕式中宣布开幕的措辞必须与规则的“模版内容”一致。然而,在盐湖城2002年冬奥会开幕式上,时任美国总统布什宣布开幕的内容毫不掩饰地暗示了美国在2001年所经历的“9·11恐怖袭击事件”,并展示了一面在世贸中心被袭击后破损的美国国旗,国际奥委会对主办国这种明显违背宪章的政治表达行为却未做出任何回应。在同样被《奥林匹克宪章》规范的情况下,国际奥委会针对主办国与运动员违宪行为的差异化处理模糊了国际奥委会关于第50条制定目的的解释。

     由此审视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间的关系,在奥林匹克运动中有着绝对权威地位的国际奥委会虽一直试图强化运动员的核心地位,但依旧未摆脱传统的主体性原则,将运动员视为帮助其完成奥林匹克使命与任务的中介或工具。且当二者在实际交往过程中出现分歧时,国际奥委会忽视对话,更多地以需要“自我利益捍卫”的主体身份规范运动员的客体行为。最终,二者在这种既定的二元对立结构下对第50条共振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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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的解决之道

     通过对现代奥运会赛场中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致因分析可知,厘清并平衡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之间的关系是解决此类争议的关键。现象学代表人物胡塞尔基于对传统西方哲学的批判,提出了主体间性理论。该理论否认“主体—客体”是认识世界的唯一关系,而是强调“主体—主体”关系,并认为各主体可通过对话实现主体间的平等沟通。在体育运动治理领域,主体间性理论不仅为理解体育管理组织与运动员群体在交往互动中的“去中心化”关系提供了一种新视域,也为纠正当下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间因话语互动减少而导致的非理性博弈行为提供了解决之道。

     此外,国际奥委会为解决此次运动员话语权争议而做出的一系列应对举措,其反应速度虽稍显滞后,但最终选择了与运动员直接对话的方式解决此争议。因此,笔者尝试运用主体间性理论对国际奥委会解决此次争议的全过程进行解读与评价,为国际奥委会在未来体育治理中更好地解决此类争议、破除僵局提供参考。

4.1  消解“唯我”:以“去中心”为基点,弱化国际奥委会的主体性思维

     通过前文分析可知,国际奥委会在与运动员的交往互动中常常存有明显的“唯我”立场,导致二者间权力关系呈现一定的失衡特征,而二者对彼此关系定位的认知直接决定着他们的交往互动方式。因此,以“去中心”为基点对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间的关系进行重构,弱化国际奥委会的强势话语权,成为实现二者关系合理平衡的关键。

     (1)明确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之间“去中心”关系的真正内涵。这种“去中心”化意味着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群体是有着良好对话关系的不同主体,而非单纯的管理者(主体)与被管理者(客体)的关系。此种关系的构建要求国际奥委会向“服务者”身份转变,将不以回报为目的地倾听运动员的声音、为运动员负责作为自身信念。在此次运动员话语权诉求引发的巨大争议事件中,国际奥委会为评估更广泛的运动员群体对第50条争议性规则的真实态度,首次选择通过线上与线下调查相结合的形式,对涉及185个国家奥委会和所有41项奥林匹克运动的3 500多名运动员进行历时11个月的调研。在此次涉及其一贯坚守的“政治中立红线”问题上,国际奥委会首次尝试通过与运动员直接对话的方式加以解决,不仅得到了外界好评,也为如何转变其被体育界所诟病的“家长式管理思维”提供了方向。

     (2)倾听运动员的声音只是帮助国际奥委会消解“唯我”立场的基本条件,对“谁最能代表与传递运动员的真实声音”这个问题的深入讨论与回应,即强化运动员在体育领域的代表性,才是帮助国际奥委会完成从“唯我”向“为他”转变的现实保障。德国运动员协会的国际体育政策负责人此前提出,国际奥委会以往的磋商程序过于自我,缺乏民主标准,如运动员虽然被广泛邀请参与关于东京2020年奥运会延期决策的制定,但事实上运动员的真实参与度还远远不够,运动员的真实声音并未被听到。由此,国际奥委会需通过强化运动员的弱势话语权,推动运动员与国际奥委会间的平等对话。虽然当前绝大多数体育组织都设立了运动员委员会,但为保证运动员委员会对官方政策的积极响应,其中人员构成往往由最高领导层任命,这就极易导致运动员的代表性被质疑,难以强化运动员的话语权。此时就需要通过在组织内设立新的运动员权利部门,确保运动员在决策中的参与度和代表性,并以此终结国际奥委会的“家长式”惯性管理行为。

4.2  面向“他者”:以“增加约束力”为原则,强化运动员的核心地位

     面向“他者”就意味着承认“他者”的主体性,并对其诉求做出合理回应。在全世界传播奥林匹克主义既是国际奥委会的使命,也是运动员的天然使命,因此,在第50条的重新审定过程中,运动员针对奥运会期间自由表达个人观点所提出的任何建议,其可被采纳的首要前提并非被大多数运动员支持,而是要保证对奥林匹克精神的尊重。

     随着运动员主体性意识的增强,任何问题都可能成为运动员群体进行话语抗争的导火索。因此,对于国际奥委会而言,当其通过强化运动员的核心地位来最大程度地保障运动员权利时,也必须警惕由于过分让渡权力而步入“以运动员为中心”的误区,因为以运动员为“核心”并不等同于以运动员为“中心”。如果将运动员置于奥林匹克运动的中心地位,就意味着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之间发生了主、客体二元身份的相互置换,运动员便成为过度关注个人权利与利益、以自我为中心的主体,奥林匹克运动的共同利益被忽视,国际奥委会所坚守的自治地位也自然会受到冲击。

     此外,面对因运动员主体性意识增强而激增的话语权诉求,国际奥委会也曾尝试做出一定的“妥协”。《奥林匹克宪章第50条规则指南》强调,奥运会赛事期间的运动员可选择通过社交媒体、新闻发布会、采访以及团队会议来表达自己的观点。但实际上,允许运动员在社交媒体中自由表达并未有效增加运动员期待声音被外界听到的机会。这是因为公众注意力永远是稀缺资源,当所有运动员都可在社交媒体中发声时,那么平台在新规则下的“再中心化”就不可避免,运动员影响力依然是决定其声音大小的重要指标。因此,若放宽运动员在奥运会赛场中进行抗议行为的限制,运动员在任何赛场都可抗议也会因稀缺性的缺失而迅速失去被媒体关注的价值。

     面对运动员期望通过赛场发声推动社会变革的期待,则要思考运动员利用体育场域进行社会平权活动对社会变革产生的积极效果究竟有多大,或运动员在赛事期间的积极发声是否真的能大幅促进民众积极参与社会平权活动。一位美国记者利用社交媒体平台针对2020年NBA季后赛的反种族歧视“罢赛事件”进行了调查。在“罢赛事件”发生后的15 h内,共有25205人参与投票,其中57%的人表示自己并不会因运动员的罢赛行为而更积极地为反种族歧视发声。这个数据似乎也间接说明,靠牺牲运动员自我利益去解决积弊已深的社会发展问题并非最佳选择。

     特别是在逆全球化发展的后疫情时代,过度放宽《奥林匹克宪章》规则的限制还会提升奥运会成为政治分裂平台的风险。由于不同运动员在现代奥运会场域中的话语诉求不同,允许运动员在奥运会赛事期间进行抗议就意味着接受所有的抗议诉求,包括那些“价值不正确”的抗议诉求,如有国家利己主义倾向的煽动行为。这不仅会对奥林匹克运动的品牌价值及可持续发展造成冲击,世界也会因异见者的频繁冲突而变得更加“撕裂”。对于运动员的约束,可以通过各国家奥委会的教育或宣传来实现。如美国黑人运动员杰西·欧文斯(Jesse Owens)选择默默参加柏林1936年奥运会,并拿到4块金牌来展示非裔美国运动员的伟大之处,通过对类似现实案例的宣传,帮助运动员在所享权利与所担责任间达到一种平衡,让运动员更有尊严地支持奥林匹克核心价值观。

     最后,约束力也体现在国际奥委会对第50条的坚持上。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发布的《运动员意见表达咨询报告》显示,近70%的运动员不同意在奥运会赛场表达个人观点。为了“保护体育运动的中立性”,国际奥委会也应继续在《奥林匹克宪章》基本原则的指导下处理一切与奥林匹克有关的事务。

4.3  构建“共体”:以“提升透明度”为保障,突破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间的对立困境

     通过对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的致因分析可知,第50条的制定依据、执行程序等透明度不足,导致运动员对其在奥运会期间所应遵循的“行为规范”存在认知偏差,这是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共振失效的重要致因。因此,如何面对此种认知差异,协调国际奥委会与不同国家运动员的行为活动,成为国际奥委会突破与运动员间对立困境的重要切入点。

     (1)需要对第50条的制定依据,即该规则是否干涉了运动员的言论自由这项基本人权进行合理解释。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针对此问题咨询了相关人权及体育法学专家后,在《运动员意见表达的咨询报告》中特别指出,言论自由权并非绝对意义上的基本人权,该权利不仅伴随着责任与义务,在一些特定条件下还将受到限制。

     (2)第50条执行程序的公开透明也极为重要,特别是判定运动员行为违规的过程。最新修订的第50条虽然强调了该规则规范的是运动员的“分裂性”示威行为,但是判定运动员的抗议示威是否具有“分裂性”的界限并不明确。特别是在东京2020年奥运会赛场上发生了几起运动员话语权争议事件后,国际奥委会判定各运动员行为是否应得到处罚以及受何种处罚的标准不尽相同。如针对美国铅球运动员雷文·桑德斯(Raven Saunders)站在奥运会领奖台上,将双手在头颈交叉摆出抗议姿势来表达自己对社会不公、女性权利等问题不满的行为,国际奥委会宣称会在与美国奥委会以及国际田径联合会进行充分沟通的情况下,再对雷文·桑德斯的赛场抗议行为是否违反《奥林匹克宪章》进行最后判断。然而,美国奥委会早在第50条修订完成前,就已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运动员在奥运场所中进行种族或社会正义示威的详细指导方针,其中对运动员的赛场抗议行为表达了支持态度。因此,当雷文·桑德斯在东京2020年奥运会赛场进行抗议表达之后,美国奥委会立即明确表示不会对该运动员进行任何处罚。此后,随着雷文·桑德斯在自己的社交媒体上公布母亲离世的消息,国际奥委会也匆匆宣布对雷文·桑德斯的全部审查已经停止。相较之下,国际奥委会针对中国自行车运动员在领奖台上佩戴毛主席徽章的审查一直都在进行之中。可见,判定运动员在赛场彰显话语权的行为会受到何种处罚,或是否会受到处罚,不仅与第50条相关,也与各国家奥委会的态度有着“微妙”联系。国际奥委会处理标准不统一所导致的模糊化处理方式,使得第50条的“宪法”性质受到挑战。

     (3)提升第50条重新审定过程的透明度还依赖于组织自身透明度的提升。此前,在针对《奥林匹克宪章》第40条规则的重新审定过程中,为提高执行程序透明度,国际奥委会公开了与运动员进行磋商的程序,但同时也因该程序至今尚未启动一直被各国家运动员委员会所诟病。因此,在此次就第50条修订问题向全球运动员进行调研之初,国际奥委会吸取过往经验教训,除了公布磋商框架外,还公布了一份磋商程序时间表,并严格依照此时间表推进修订进程。此外,为加强各主体间的沟通与理解,协调“奥运共生体”的行为与活动,应确保运动员反馈意见的及时公开。目前,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在将收集到的3 500多名运动员关于第50条的修改建议呈递给国际奥委会执委会后,也将这些建议整合发布在国际奥委会的官网上。国际奥委会运动员委员会发布的《运动员意见表达咨询报告》显示,近70%的运动员不同意在奥运会赛场表达个人观点,但不同国家运动员对如何在奥运会赛事期间合理表达个人观点存在明显分歧。这说明,即使国际奥委会依据《运动员意见表达咨询报告》的结果,对运动员在奥运会赛事期间的行为进行了限制,奥运会被运动员用作抗议平台的风险依旧较高。在这种情况下,国际奥委会必须考虑持不同观点运动员群体间的文化差异,可以通过创建和开拓更多类似国际运动员论坛、运动员365平台等的平台与渠道,让运动员群体就奥运会赛事期间的自由表达与管理组织问题进行充分的内部交流与协商,以此促进彼此间的相互理解。

5

结束语

     “弗洛伊德事件”发生后,运动员期望在奥运会赛事期间进行自由表达的话语诉求愈发强烈,由此引发了颇多争议。争议产生的根源在于,国际奥委会在与运动员的交往互动中,基于传统西方哲学视野而过于关注“自我”,造成了二者间权力关系结构的失衡。为平衡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间的关系,实现国际奥委会与运动员所组成的奥运“共生体”的共在与共享,国际奥委会主动对二者的对立关系进行解构,具体体现在对第50条的重新修订。此外,面对后疫情时代逆全球化发展趋向,国际奥委会在思考如何满足运动员话语诉求的同时,还应警惕“体育运动日益政治化”的风险。如何凝聚奥林匹克大家庭“更团结”之力,不仅是国际奥委会,也是各国家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组织等迫切需要共同回应的议题。在人类面临的前所未有的危机与挑战面前,各国际和国内体育组织均应避免体育运动成为政治或任何其他潜在分裂目的的平台,让世界在和平竞争中团结起来,帮助运动员在所享权利与所担责任间达到平衡。

本文刊于《上海体育学院学报》2022年第4期。为方便阅读,此处删去原文注释,如果其他媒体或机构转载,请标明文章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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