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我们完全不认可法院的判决”
2015年4月17日德国之声:在听到对她的判决时,高瑜反应怎样?
莫少平:应该说高瑜还是比较淡定的,最后宣判完,在离开法庭时,她明确表示,她一定要上诉。
这样的判决出乎意料吗?
莫少平:这个事无法用出乎预料来形容。有两点要说的是:首先,在法院完全采信检察机关指控的前提之下,判决高瑜7年有期徒刑,这个是有法律依据的。因为按照相关的司法解释,为境外非法提供机密级的国家秘密一件,其刑期就是5年以上,10年以下。所以说法院的判决不能说没有法律依据。
然而,作为高瑜的辩护律师我们完全不认可法院的判决。因为法院的判决没有严格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认定事实,采信证据。
具体到该案中怎样解释呢?
法院认定高瑜构成这个罪主要依据的是高瑜的有罪供述。但高瑜已经明确说了,她的供述是在公安机关用她儿子来威胁她、被迫作出的不实之词。
高瑜在被抓后第一次的询问笔录,她是没有认罪的,而且那次询问时间持续了10个小时左右。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用刑讯逼供或者变相刑讯逼供的方式获取的证供,是应该作为非法证据排除的,不能作为定罪依据。但是法院仍然把这份文字(高瑜的有罪供述)作为其构成犯罪的主要证据。所以我们认为,法院的判决是不正确的。
法院提到国家秘密指的是什么吗?
法院认定高瑜把"中办2013第9号文件"发给了境外的"明镜"出版社的创始人何频,而何频通过其在美国的律师,出具证言并把这份证言交给我,我提交给法庭了。何频明确表示,从来没有从高瑜处获取过任何有关"中办2013第9号文件"。
但是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不采信何频的说法。因为检查机关指控的很具体很明确,就是认定高瑜把这个文件发给了何频。但正常来讲,作为法院你应该和何频核实。这种情况下,法院仍然认定高瑜有罪。我们认为,这种判决不符合刑事诉讼法"认定事实,采信证据"的原则。
周五的开庭时间有多长?
大概十多分钟。
这是一次对外开放的宣判吗?
莫少平:应该是。但法庭只有十来个座位,除了高瑜的弟弟和她儿子被允许进入之外,其他法庭上看到的人,可能是他们安排的人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