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通往大选的道路终于畅通
2005年8月25日广告
鉴于两名议员的起诉,联邦宪法法院要对宪法第68章进行审查,看其是否适用于联邦总统所做出的决定。最后法院以7票赞成1票反对的明显多数做出决定,总理个人有权做出他是否在议会还享有多数支持的判断。而总理是否能够证明他不受信任则是次要的。
起诉方在公开讨论中提出的论据是,用这种方式,总理随时都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解散议会。而宪法法院认为这种论据不成立,因为总理并没有在违反议会意志的情况下解散联邦议院的可能性。议员只对自己的良心负责,并没有接受指示的义务。
实际上,在联邦德国56年的历史中,这种需要依据宪法相关条文解散议会的情况只出现过三次。既使是这样,人们仍在考虑是否能够通过修改宪法来简化联邦议院自行解散的手续。
而目前所适用的法规曾经有过不良经验,即在1919-1933年的魏玛共和国期间,共和国总统可以在没有任何理由的情况下解散国会而举行新的选举。
联邦议会的议员并非代表个人,而是代表他的选民。这一事实对自行解散议院是不利的。但由于只能在非常极端的情况下才采用全民公决的方式,而且也不可能就议会的解散进行公投,况且在有些形势下除了举行新的选举就没有消除危机的可能,所以如果能有一个简单的解决办法将会有助于渡过难关。
如果制定一项新法规,即议员只要有三分之二的多数,或者五分之四的多数就能做出解散议会的决定的话,那将会给法院和选民省去许多复杂的司法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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