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
2013年8月24日(德国之声中文网)8月24日,薄熙来案庭审第三日,继续就薄贪污500万元工程款进行调查,薄熙来依然"将翻供进行到底"--再次否认控罪,将此事引向薄谷开来与贿赂方之间的责任。至此中共当局对薄熙来的贪污罪、受贿罪的指控中,薄熙来全面翻供。先是第一日上午薄熙来否认唐肖林贿赂;下午面对接受大连万连集团董事长徐明贿赂的公诉指控时坚称,整个过程"完全是虚构",并质问徐明20余个问题,徐明连答17个"没有"。
值得关注的是,法庭审理过程中,公诉方出示了多位证人提供的证言文字材料和证人作证音频、视频等,除被称为薄熙来昔日"金主"的徐明到场外,其他关键证人薄谷开来等人未到庭上作证。薄熙来也表示曾两次向法庭申请薄谷开来出庭作证,透过济南中院独家选择性发布的"微博直播"内容,法学学者、评论人士、媒体和很多网友开始质疑公诉方证据效力问题,并且就两天庭审编排各种搞笑桥段来质疑官方取证上出现的一些漏洞,如"一块非洲的肉引发的贪腐"(取自薄谷开来证词中,指徐明资助薄瓜瓜非洲旅行,薄瓜瓜为薄熙来带回一块非洲的肉,用以佐证薄熙来知情。)
中国知名法学学者、北大教授贺卫方在庭审第一日上午看过薄与公诉方第一番过招后发出评论:"这一段相当完整,看得出来被告人的真实态度。但是也为法庭着急,假如涉及到的那些说自己给了薄好处的证人都能够在法庭上,当面锣对面鼓地对质,该多好!证人不出庭,证言如妖风!"
多家中国官媒在第一日庭审之后,发文炮轰薄熙来,《人民日报》评论文章标题醒目而强硬:"庭审首日昭示天下薄熙来犯罪证据确凿",文章称"薄熙来翻供只会翻倒自己"。光明网评论文章为 "无赖与狡辩:虚伪最后的疯狂"指"薄熙来诡计多端、飞扬跋扈、两面三刀"。央视网也称"面对铁证如山的犯罪事实和证据,薄熙来毫无敬畏之心,毫无悔改之意"。但是,官媒对薄的大规模声讨反倒加重公众质疑声音。
薄谷开来该不该到庭?
贺卫方微博上发出评论:"依司法实践,若妻子利用丈夫职权收受贿赂,则一并追究刑责。故谷在此案中身份就超越了夫妻,乃共同犯罪人。换言之,合肥审判(薄谷开来审判法院)有重大遗漏。 昨日审判,被告人称两次申请谷出庭作证,法庭以刑诉法第188条夫妻关系不得强制出庭为由拒绝,但若是共同犯罪人,不应同受审判么?"
中国知名律师张思之向德国之声表示,公诉方肯定在证据上准备是相当充分的,这也是开庭的前提;证人大都不予到庭,也应该是考虑到薄熙来可能会当庭质证反驳的可能性。至于谷开来是否应该到庭,张思之持与贺卫方相近观点:"从法律角度来讲,薄谷开来在薄熙来这个案子中,身份复杂,按照薄熙来说法,真正犯罪的应该是薄谷开来,她同时又兼具证人身份。"
"纪委取证证据不能直接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庭审第一日除徐明连答17个"没有"被热议,公众认为"最精彩处"是薄熙来当庭翻供,反击中纪委。薄熙来在法庭上表示:"对唐肖林三次给我送钱的事情,我曾经在中纪委对我审查期间我违心地承认过这个事情,就是愿意承担法律责任,但当时我完全不知道这些事情的情节,脑中一片空白"。公诉方称薄熙来翻供,法庭自辩与早前纪委调查时供词不同,并拿出薄熙来早前在纪委调查阶段的自书材料。
张思之也提出纪委调查材料的效力问题,指出这些材料不能直接作为定罪证据,需要在法庭上质证后才有效力。而中国律师陈有西也质疑了纪委侦查取证证据效力的问题,据庭审中出现的证据硬伤,即公诉方将纪委调查阶段的《自白书》、《认罪书》作为指控证据,指出在中国的《刑事诉讼法》中,这种证据只能参考,而不具法律效力;且中国《宪法》、《刑事诉讼法》都规定,党的纪检机构没有国家司法刑事侦查权,因此取证的东西不能作为法庭证据使用。
"在严密的布署下还是全面失控了"
公众为薄熙来"翻供"称奇时,张思之也指出,薄熙来看似犀利的回应,从法律技术层面来说,欠缺力度:"比如说受贿问题,他应当讲清楚,他和这些人之间除了过去的感情上的关系外,这些人后来的行为与他无关,也就是他并没有为这些人谋什么利益。如果这点他不能证明,这种反驳很差了。"
张思之也认为薄熙来在他的法律水平的层面上已经做出充分的回击,这种回击更多的是表达一种"政治态度",当然这些也都不影响当局根据现有的证据连成"天衣无缝"的"犯罪链条",更不会影响到"总导演"早就制定好的"结果"。
对此中国艺术家艾未未跳开"法律"角度评论道:"薄熙来在庭审中的表现要给高分,他的位置和背景给他优越的条件和自信进行自辩。建党建国以来仅有的机会将党、政府、司法、官员家庭、私生活、与权力与利益同步解释得如此清晰和公众化至可供娱乐的层面,尽管这一切是在严密的部署和掌控之下,还是彻底失控了。"
作者:吴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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