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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世界纷争谁解决

2007年2月6日

网络游戏“魔兽世界”、“虚拟人生”中也会出现交易、欺骗和偷窃。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条文是否能对其产生效应仍然是个未知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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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家都为游戏狂图像来源: AP

每天都有来自世界各地的上百万个网络玩家沉浸在一个由网络游戏营造的虚幻世界。最知名的游戏是“魔兽世界”、“虚拟人生”和“无尽的任务”。“魔兽世界”中一个长着绿色头发拥有长老头衔的精灵价值350欧元。谁想得到他或者给他配上相应的装备,就必须日复一日地在游戏中奋战,完成不同任务,赢取购买装备的金币。当然也有些简便的方法,比如说在ebay上用现实生活中的货币购买网络游戏中的装备。

不少玩家在游戏上舍得花钱。德国通信与新媒体协会调查显示,去年一年全世界范围内网络游戏收益上涨36%达到34亿美元。在未来的5年间有望增长到100亿美元。

金钱滚动的地方必定会出现纷争。这个定律在虚拟世界也不会成为例外。但是网络世界的纠纷是否可以用现实生活中的法律条文进行解决,法律界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解释。美国宾西法尼亚州一个叫Marc Bragg的律师在“虚拟人生”游戏的交易中通过耍技术上的花招竞拍到虚拟世界中多处不动产,在他准备售出这些不动产以获得更多利益的时候,推出该款游戏的林登公司封了他的账户。Bragg一怒之下将林登公司告上法庭,索赔8000美元。

在德国目前还没有出现相似或者相同的案例,但是这不过是早晚的事。持此看法的是“虚拟人生”诉讼案中林登公司的代理律师Stephan Rippert。网络游戏中的纷争不仅出现在玩家与游戏公司之间,还存在于玩家之间。可是现实生活中的法律并不是可以毫无困难地就在解决虚拟世界的纠纷中得到应用。民法中所规定实施对象必须是一个看得见摸得到的主体。在网络虚拟世界中可“触及”到的不包含在内。从法律的角度看,网络游戏中根本不存在偷窃行为。只有是通过欺骗或者要挟的手段获取一个虚拟的人物形象或者物件的时候,才有可能诉诸于法律。

玩家购买“财产”的同时,也对这些“财产”拥有支配权。买家与卖家之间构成一种服务或者产销合同。但是有一个问题始终没有得到解释:究竟应该由谁来制定规则呢?游戏公司还是玩家呢?比如说,索尼公司是否有权禁止通过ebay销售游戏金币呢?

如果答案是“是”,对科隆一家专门出售网络“财富”的小公司来说就是一件很糟糕的事。这家公司的员工都是网络游戏高手,他们在游戏中赚取“金币”,之后再在网上售出。公司的经理Felix Leuschner表示:“我们觉得在遵守游戏规则下获得的游戏‘财富’也应该由玩家自己支配,无论是卖出还是自己享用都是个人的事。”

在游戏“虚幻人生”中,玩家可以自己设计创造很多新的物件并对其拥有知识产权。有的玩家为游戏中的人物形象绘制一件带有阿迪达斯标志的运动服,在这种情况下,只有玩家自己掌握的人物形象穿着这件衣服是允许的,如果向其他玩家销售的话就构成侵权。

也许不久网络游戏中也会设立律师事务所,为解决虚拟世界中的纠纷提供了更多的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