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少平律师谈中国的国家保密法
2010年3月4日德国之声:莫少平律师,首先想请您介绍一下,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存在哪些问题?
莫少平:我个人认为,现行的《保守国家秘密法》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大概有这么几方面:第一,定密机构比较混乱,就是谁有权来定密(就什么是国家秘密做出规定)。也就是说,好像只要是一个单位,谁都可以随随便便去定密。这个的确是现行保密法比较混乱的一个方面。
第二,究竟什么是国家秘密,界定过于原则,过于笼统。
第三,如果对于密级、以及属不属于国家秘密产生分歧,最终是由国家保密部门来进行鉴定,这个程序存在欠缺,不严谨。举例来讲,我们有很多所谓涉及到国家秘密的案子,由区、市、省一级保密部门鉴定密级以及是不是国家秘密,如果当事人不服,可以要求上一级保密部门来重新进行鉴定。但是,如果是由所谓国家保密局,也就是最高层级的保密机构来作出的鉴定,当事人就没有其它渠道了。在司法审判中,如果泄露国家秘密最后被鉴定为绝密,那么起刑就是10年以上。而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国家保密局的鉴定不作审查。也就是说,国家保密局说是什么,法院就按照它说的鉴定结果来审理案件,被告人应该被判处多少年徒刑。最后等于就形成了一个行政机关来审理案件的结果。这个程序是非常不科学的。
德国之声:针对国家秘密的范围,这次修订草案还作出了一些具体规定,比如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外交和外事活动、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科学技术、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的秘密事项。作出这些具体规定,您认为能否解决您刚才列举的问题?
莫少平:《国家保密法》究竟应该以什么样的原则来制定?我的观点是,应当以公开为原则,保密为例外。应该本着这个原则来修订现行的保密法。不能动不动什么都是国家秘密。这是我不赞同的。所以,现行《国家保密法》的修订,尽管在不少方面有进步的地方,但它仍然是以保密为原则,以公开为例外。以这个原则来修订保密法,那么当然我觉得,总的来看,它是不符合民主、法治的基本原则的。因为真正在一个民主法治国家,公民的知情权应该放在第一位的。也就是公开,公民的知情权,这应该是原则。保密应该是例外。不本着这个原则去修订,尽管在某些技术层面有一些进步,但我仍然觉得它是不完善的。
德国之声:您刚才提到,现行法律中国家秘密的定义过于笼统、原则。如果说修订草案仍以保密为原则,公开为例外,那么是不是会导致很多东西仍然可以被定义为国家秘密?
莫少平:对。我刚才提到的是《国家保密法》的修订应该本着"公开是原则,保密是例外"。这是第一个原则。第二个本着的原则是:要清楚地界定,有保密义务的、即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是谁。这是什么意思呢?就是说,承担保密义务的主体,不应该是普通的百姓,甚至也不应该是新闻媒体。而应该是负有保守这些所谓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所以,动不动就说新闻记者泄露了国家秘密,或者说一个普通老百姓听了一个什么东西泄露了国家秘密,这些都是很可笑的事情。也就是说,谁应当承担保密义务?应当是负有保守国家秘密的公职人员。比如说国防机密,那就是保守国防秘密的军人,他应该负有保密义务。而不能把保密义务笼统地涵盖到普通的百姓,或者记者。说这些人都有承担保密的义务。这就不对了。
德国之声:莫律师,您曾担任以"非法持有国家机密文件罪"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的黄琦的辩护律师。您当时曾表示,黄琦被指控泄露国家机密的文件是之前公开发表过的。那么,按照修改后的《国家保密法》是否这就不应再属于国家机密?或者说,即便按照现行的《国家保密法》,公开发表的文件也不应属于国家机密?
莫少平:这是第三个原则了,就是,已经公开的--比如通过媒体的网络、电视、报纸、杂志--已经通过这种方式发表出来的,那么我获悉这个东西了,我再跟别人讲,这个不能说我是泄密。因为我们办过这种案子,他是从国外的报纸上看到了这个东西,然后他跟别人来讲,最后说他是泄露国家秘密。所以,这也是一个基本常识。不管是原来的保密法,还是后来的保密法,我觉得这一点都应该非常明确。也就是说,已经公开的,比如说通过媒体、不论是国内的还是国外的,只要是公开的东西,它就不是秘密。
德国之声:所以现行法律已经清楚的规定,公开发表过的不应再属于国家秘密。
莫少平:是。这也是我们为黄琦辩护的观点之一。那些东西在网络上都可以查到的。如果说这是谁泄露到网上了,你应该去找泄露到网上的这些人。如果我从网上获取了这个东西,或者说从网上复制到我的硬盘上了,到了我的电脑里,你就不能说我是非法持有机密文件。
德国之声:所以即使是法律规定明确的情况下,在具体执行时仍然有可能出现问题。
莫少平:对。
德国之声:非常感谢莫律师接受我们的采访!
记者:苗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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