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警改“传媒”定义 变相实施官方发牌制
2020年9月22日(德国之声中文网)香港警察周二(22日)向4个新闻工作者协会发信,表明将修改《警察通例》下“传媒代表”定义,不再承认只持香港记者协会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的传媒,变相限制公民记者丶网媒及学生媒体在现场采访,被指进一步侵害新闻自由。
新修订最快周三(23日)生效,“传媒代表”仅限于两类:已登记“政府新闻处新闻发布系统(GNMIS)”的传媒机构,或国际认可及知名的非本地新闻通讯社丶报章丶杂志丶电台和电视广播机构。
警察公共关系科总警司郭嘉铨在信函中表示,自去年6月发生一连串大型公众活动,警方先后发现有自称记者的人混入人群,涉嫌阻碍警方工作甚至袭击警员,增添警方执法困难。
信中提到,警队传媒联络队自今年5月已扩大编制至超过300人,强调修订后的“传媒代表”定义,“更明确及清晰让前线警员更有效及快捷地,辨识传媒代表”,在不影响行动效率的情况下尽量配合传媒工作及提供协助。
8传媒工会联署抗议
消息引起香港新闻界哗然,香港记者协会丶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丶独立评论人协会丶大专新闻教育工作者联席丶明报职工协会丶壹传媒工会丶香港电台节目制作人员工会丶众新闻工会发表联合声明,批评警方在毫无讨论及谘询的情况下单方面作出如此重大修订,一手破坏双方建立多年的关系,声明表示严正抗议并要求警方取消修订,“否则会采取一切可行丶必要措施回应”。
声明指,修订变相由官方界定何谓记者,根本地改变香港原有的制度,无异于实行官方发牌制度,严重影响采访自由及新闻自由,“令香港逐渐走向极权管治之路”;而警方所指有自称记者人士阻碍执法甚至袭击警务人员,仅属一面之辞,并未提供实证,更与记协或摄记协毫无关连。
民主党立法会议员许智峯也批评,香港警察变相自设发牌制度规管新闻机构,是“由行外人管行内人”。他强调新闻自由的重要性,举例指以往很多揭露警暴的画面均来自网媒或学生媒体,如去年11月11日港岛西湾河交通警向青年近距离开枪的片段,该片段其后获法庭认为是可信的表面证据。他质疑警方现时修例只是为了打压异己。
国安法后筛选“可信媒体”
是次修例有迹可寻,自去年6月香港反送中运动爆发,警方与传媒的关系日益紧张,警方曾要求引入官方记者证制度,引起社会强烈反弹,特首林郑月娥去年10月澄清,政府无意图丶无计划进行统一的记者登记,更不会审核谁可以采访。
但《港区国安法》今年7月实施,第9条要求港府就涉及国家安全和反恐事宜,对学校丶社会团体丶媒体丶网络等加强指导丶监督和管理;第54条列明驻港国安公署丶外交部驻港特派员公署及港府采取必要措施,加强对外国组织驻港机构和新闻机构的管理和服务。
此后,当局对传媒的控制越趋明显。警方今年8月10日拘捕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及大举搜查《苹果日报》总部时,拒绝路透社丶法新社丶香港电台及立场新闻等媒体进入传媒采访区。
同日警务处处长邓炳强接受《香港01》访问时称,只会安排“可信媒体”进入封锁线内并为它们提供“多些着数(好处)”,而“可信”的准则是有关媒体过去有否持平报道丶有否阻碍警方工作等。
香港不存在“非法采访”
事实上,有别于中国内地,香港没有专门法律规范新闻采访,也不需要官方签发记者证,因此不存在“合法采访”或“非法采访”,法律上更没有真假记者之分。
在香港,记者证也不是记者采访的必须品。现时香港记者协会所发出的会员证,并没有任何官方效力,仅代表是该行业工会的会员丶主要收入来自新闻工作或新闻教育工作。
而根据修订前的《警察通例》,“传媒代表”定义包括持报馆丶通讯社丶电视台及电台所发出身份证明文件;持香港记者协会或香港摄影记者协会会员证的记者丶摄影师及电视台工作人员。《通例》要求警方在现场以互谅互让的态度,尽量配合传媒工作,以及不应妨碍传媒摄录。
李澄欣(综合报导)
©️ 2020年德国之声版权声明:本文所有内容受到着作权法保护,如无德国之声特别授权,不得擅自使用。任何不当行为都将导致追偿,并受到刑事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