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席位分配变化的Q&A
2014年5月24日欧洲议会选举法的基础是什么?
根据《欧盟条约》第14条规定,欧洲议会议员是经由普遍、直接、自由、无记名选举产生的,任期5年。凡年龄超过本国法定年龄以上的欧盟各成员国公民均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欧盟各国的法定年龄规定不一,如德国为18岁,奥地利则16岁即享有选举权,但18岁才享有被选举权,而法国则是年满18岁拥有选举权,年满23岁才享有被选举权。不在本国,而是在另一欧盟成员国生活的欧盟公民,可以自由选择想在哪国参加投票。拥有双重国籍的欧盟公民也可以自由选择在哪国行使投票权。
欧洲适用哪种选举法?
欧盟采取比例代表制,其具体做法各成员国亦不相同。德国原来规定,参加欧洲议会大选的党派,其得票率超过3%才能进入欧洲议会。但这一规定,2014年2月被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判决取消,因为法院认为该规定有违各党派间选举权平等和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对此判决持批评态度者认为,门槛过低,可能存在议会里小党派过多的风险。但若门槛过高,则少数派的利益可能就得不到足够的代表。
每个成员国依其人口总数以及递减比例原则,分配到一定数量的席位。也就是说,人口多的国家,原则上也拥有更多的席位,但同时其席位数与其人口总数的比例,却要小于人口少的国家。用数字举例来说,就是人口少的国家,每10万居民人数就可分配到一个席位,而人口多的国家,则每80万居民人数才可分配到一个席位。但这种分配原则并非没有问题。
递减比例原则的意义何在?有何问题?
递减比例原则旨在保障小国的多党性,而只有当席位总数不低于一定数值时,才能保障这一多党性。假如根据统一的人口比例,换算席位数的话,那像马耳他这样的国家连一个席位都得不到。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是保障议会能够开展工作,因为否则的话,人口大国的席位就会过多,议会就会过于庞大而无法有效运作。还有,这样做也可以基本上防止欧洲议会被人口大国掌控。
但另一方面,这一做法也有违人人一票、票票相等的民主原则,因为小国议员所代表的公民人数比大国议员代表的少,意味着小国选民的一票,要比大国选民的一票份量重。这是欧盟一再受到欠缺民主指摘的一个原因。
《里斯本条约》带来什么变动?
2009年《里斯本条约》生效后,欧洲议会席位总数被定为751个,但该规定还不适用该年的欧洲议会大选。按该规定,每个成员国至少应得6个席位,最多不超过96个席位。根据给定的换算比例,德国作为欧盟人口最多、马耳他作为欧盟人口最少的国家,便构成了两个极端:人口8050万的德国拥有96个席位,意即每83.8万居民拥有一个席位;而人口仅40万的地中海小岛国马耳他则拥有6个席位,意即每6.7万居民即拥有一个席位。
为各国带来的后果
2014年欧洲议会大选,德国即受到席位数不得超过96个的限制,与迄今相比,意味着要放弃3个席位。2013年克罗地亚加入欧盟后,欧洲议会的席位也得予以相应调整,以便让新的成员国也能拥有其应得席位。为了满足议员总数不得超过751名的新规定,12个成员国,即比利时、保加利亚、希腊、爱尔兰、克罗地亚、拉脱维亚、立陶宛、奥地利、葡萄牙、罗马尼亚、捷克、匈牙利,均各失去一个席位。在做这一选择时,亦考虑了各成员国人口结构变化的因素。
将来还会有其它变动吗?
现在就已有计划修改2019年欧洲议会席位的分配。成员国数量的变化以及人口结构发展的情况必须定期得到考虑。将来每次大选之前,席位的分配应该更客观、更公正、更透明。也有人提议彻底修订欧盟的选举法。一种可能是实行跨国竞选名单,直接选举议员。届时,从芬兰北部到希腊南部,所有欧盟公民都用同一个名单选举。不过,要想制定全新的选举规定,需要先修改欧盟条约,而各国政府对此还没有形成共识。
作者:Sandra Butz 编译:施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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