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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在中国司法改革中的困境

2010年11月20日

中德法治国家对话第10次法律研讨会本周在柏林落下帷幕。借此机会,本台记者就中国司法改革在司法独立的问题上,到底走了多远的问题,提出追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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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图像来源: AP

新律师法与刑事诉讼法不兼容

在本次德中法治国家对话中,有关中国司法改革的内容体现在对中国《新律师法》的讨论上。据中国官方学者介绍,这部法律体现了国际司法界对律师权利的尊重,补足了以往立法的缺失。中国著名刑辩律师夏霖在认同这一观点的同时,也提出了批评,他认为:

"2007年的律师法它只是把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原则,化为了国内法。从这个意义上讲,07年这个律师法确实还有一些突破。它给了律师在(刑事)侦察这个阶段的调查权利,而这一块原来在97年的刑事诉讼法里面只是说律师可以介入侦察阶段,并没有调查取证的权利。在运行的阶段中,由于立法机关并没有修改刑事诉讼法,就导致在工作当中,在实际工作当中,律师法就跟刑事诉讼法就有诸多冲突的地方。你比如说侦察阶段,律师法给了律师可以调查的权利,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律师是不能调查取证的。"

刑事案件无人接手

说到律师的作用,在中国国内,最能集中反映这方面司法改革的必要的,要数2010年一月初重庆的所谓"李庄律师"案。当时,涉嫌帮助犯罪嫌疑人串供的北京律师李庄及其辩护人,多次强调了警方和检察院多方限制刑事辩护律师依法行使自己为其委托人辩护的权利。夏霖在被问到这个案子和中国司法现状的关系时,强调指出:

"律师界一向都是不愿意接这些刑事案件,因为不可避免的,刑事案件都是和官府,特别是河地方当局对抗。刑法上有一个条款,叫做律师伪证罪。把律师作为一个单独的犯罪主体。这里面就存在一个不公平的因素。同样是司法人员,你说控方,在中国那就是检察官,他跟律师从事的是同样一个职业,只不过他是起诉方,律师是辩护方。同样一个行为,你只是把律师作为伪证罪的一个主体,而其他,比如说检察官这一块,你就不会设定。这在法律上,在立法上就有不公平的地方。"

也就是说,在中国律师事实上不能行使律师法给予的权利,刑法上随时有可能身陷囹圄。在夏霖律师看来,这些还不足以构成对中国司法独立的最终威胁。比照德国刑法,中国刑法实践中,证人和证词的地位一向都让律师特别头疼。谁都知道:在法庭上出庭作证,如果面对的是强大的权力,证人本身就要冒很大的风险。夏霖强调指出:

"证人一般他都不愿意出庭。控方从来都不安排证人出庭接受质证。而一旦辩护律师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时候,特别是这种关键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我们现在这个刑事诉讼的制度安排,它连这个都没有能够做到。法院就没有强制的权力,来通知这些关键证人必须要出庭作证;我们现在这个状况,有些立法已经接近到了国际公约的水平,但是在实务中,又有种种侵犯律师辩护权利的方向。"

作者:一通

责编:凝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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