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与教会
2015年7月12日(德国之声中文网)德国的国家政府与教会的关系建立在基本的分离原则基础上,也同时是19世纪下半叶所谓的"文化斗争"的产物。在德国莱茵河沿岸地区以及巴登地区曾有过将教会行为置于国家监督之下的试图,当然遭到保守势力的强烈反抗。在以福音新教教徒为主的普鲁士,保守派也坚决反对政教分离,比如反对引入民事婚姻登记以及由国家负责对学校的监管等。
限制教会权力
1871年德意志帝国建国后,普鲁士首相俾斯麦颁布严格法律,旨在结束此前教会和宗教凌驾于国家之上的地位,特别是教会在文教领域的独揽与干预。俾斯麦这一路线在德国国内遭到保守和教权势力的强烈反对。在外交政策上,普鲁士王国1872年中断了与梵蒂冈的外交关系,直到1882年才恢复。经过了长时间紧密谈判,到1887年,俾斯麦出台的政教分离法中的一些规定或表述经修订后有所放宽,但国家与教会的分离原则自此延续。
协定合作
1919年的《魏玛宪法》重新定义了国家和宗教团体的关系,并最终确定国家对宗教事务的中立地位,同时详细规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团体的自主权。国家和教会是一种伙伴协作关系。
1949年成立的联邦德国及其宪法《基本法》将《魏玛宪法》中的政教规定吸纳其中。教会积极参与社会事务,在时政问题上有权表态,并在伦理委员会以及公法媒体机构的监事会里有代表席位。联邦议院各种事务委员会的听证会上也经常会邀请教会的代表发表意见。
在德国,宗教节日是受基本法保护的,比如复活节和圣诞节在全德国都是假日,还有一些天主教和福音新教各自的宗教节日在不同地区是法定假日。德国国家与教会的合作还包括财政领域,比如联邦财政部是负责征收教会税的部门。教会税一般来说是教徒个人所得税的8%到9%左右,具体数额与教派以及所在联邦州有关。由于征收教会税也是一项巨大的行政工作,因此教会也从税受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给财政部门,算是对征税工作所花费用的补偿。
除了柏林和不来梅,在德国其他14个联邦州的公立学校里,宗教课都是固定教学内容。也就是说,有宗教信仰的学生要上宗教课。同时,学生家长有权申请孩子不上宗教课。以及14岁以上的学生(14岁对于教会来说是信徒成年的年龄)也有权申请不上宗教课。
没有宗教信仰的学生,或是宗教信仰与学校提供的宗教课内容没有直接关联的同学,可以在其他同学上宗教课的时候选修别的课程,有些学校提供所谓的"伦理课"或是"文化选修",此类课程也包含一些宗教文化知识,但并非针对信徒开设。
想成为宗教课老师的师范专业的学生,除了通过考试取得文凭外,还需经过教会的批准才得以任教。与小学、中学的宗教课内容不同,在德国大学的神学专业的教学内容是由教会决定的,教会同时有权决定任命神学专业的教授。
欧洲其他国家的政教关系
欧洲其他国家政教分离的典型有法国。依据法国宪法,该国是严格的政教分离的世俗共和国体制。法国1905年颁布的《世俗法》是上述国家体制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不过该法的后果也包括教会财产被归为国有:主教教堂归中央政府所有,地区教区教堂归地方政府所有。法国原则上保障公民宗教信仰和从事宗教活动的自由,但不提供任何财政上的支持。天主教、福音新教、东正教、犹太教和佛教等教会都有被国家承认的代表。这些人也是伦理委员会或是文化事务管理机构的成员。
英国的情况又有所不同:英国国家元首也同时是教会的最高领袖。1533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脱离罗马教宗,成立英国国教(亦称安立甘教会,Anglican Church或Church of England),国王也是教会的最高精神领袖。直到今日,英国女王伊丽莎白二世仍是英国国教的最高领袖,有权任命大主教和主教。英国国教不干预政治,不过英国学校第一节课都以集体祷告开始,宗教课也是必修,按照英国国教教规举行的婚姻也获得官方承认。
尽管德国、法国和英国在政教职位分配上各有不同,但相同之处是:国家和教会都有合作伙伴关系,且宗教信仰自由都得到保障。同时,还有一个共同现象就是,在欧洲传统的基督教影响力为主的国家和地区,也有越来越多人与教会或宗教活动没有太多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