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瑜律师:"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
2015年11月26日德国之声:中国官媒报道称,高瑜获得“监外执行”,这意味着什么?
莫少平:这意味着高瑜可以保外就医,而这段时间将计算在刑期之内。在此期间,她如果病治好了,可以服刑,还会把她收回到监狱执行(余下刑期)。如果身体一直没好,到了刑期结束的时候也就自然认定为刑满。在监外执行期间,高瑜还必须遵守相应的规定。如果快的话,今天(11月26日)晚上她的亲属就可以把她从第一看守所接回家。
德国之声:作为本案辩护律师,您如何看待法庭此前作出的二审判决?
莫少平:我们对高瑜作辩护的基本意见是: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希望二审时法院改判高瑜无罪。但是北京市高院重新改判了,成为最终的五年刑期,总比一审的有期徒刑七年要好。我们原来的辩护是对高瑜改判无罪。
德国之声:对于目前这个从七年改判五年的判决,法官是如何阐述理由的?
莫少平:判决书中的表述是,在二审期间高瑜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表示认罪,依法可以对其从轻处罚。
德国之声:依照官方的说法,这个从轻判决是因为高瑜的态度较好,您怎么看?
莫少平:我只能说这是一个"中国特色"的辩诉交易。
德国之声:本案涉及高瑜向海外的明镜出版案泄露所谓"中办九号文件"。您作为代理律师在审理过程中也出示了一些证据,包括明镜出版社负责人的证词,而法庭不管在一审、二审都对这方面的证词没有做任何采信,是这样的吗?
莫少平:对,他们(法院)没有采信。主要理由是:明镜出版社何频的书面证言和视频证言都没有经过中国驻美国使馆的认证。当然这个理由能不能成立?我们是有存疑的。
法律上规定,境外提供的材料应该经过所在国的公证、认证,并且还要经过中国驻外使馆的认证。前两个程序都已经完成,只有最后一个,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中国驻美国使馆不给出具这样的证明。但这并不足以成为法院不采信证据的原因。因为法律还规定,无论是法官、检察官还是公安机关,你既要搜集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同时也要搜集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何频的证言就是高瑜无罪的证据。
对高瑜的案件指控非常明确,称高瑜把"中办9号文件"给了何频。那法院是不是应该向何频取证。这是个必不可少的证据环节。那你(法院)不去取证,我们又提交了经过认证的证词。你(法院)既不采信、也不取证,又不调查。这个显然从法理上来讲是站不住脚的。
德国之声:法院宣判后,高瑜的情况如何?
莫少平:高瑜听到宣判后没有发言。因为今天只是公开宣判。法官只是宣读一下判决书就结束了。没有高瑜和律师发言的程序。对高瑜来说,这应该也是她意料之中的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