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平观察:桂民海案,毒树结出正义果?
2016年1月18日(德国之声中文网)去年10月在泰国失踪的瑞典籍出版商桂民海,突然现身中国央视(CCTV),声泪俱下地供述自己13年前酒后驾车致人死亡,在缓刑期间潜逃出中国,长期经受良心折磨,终于决定自愿回到中国自首。
桂民海是香港出版机构巨流传媒(经营知名的铜锣湾书店)的老板,该机构出版了众多关于中共高层领导人腐败内幕的书籍。这些书籍大多被禁止在中国内地传播,因此被称为"香港禁书"。长期以来,这被认为是"一国两制 "保障下的香港出版自由。但是,随着中共对香港控制的加强,北京似乎要剥夺这种自由。从去年10月到12月,桂民海和巨流传媒其他4位股东及职员相继失踪。据传,原因是该机构计划出版的一本新书涉及习近平的婚外情。
包括中共官方传媒在内的各路消息,已经确认这些人被关押在中国大陆。亲北京的香港立法会议员吴亮星曾经在立法委员会会议上称,有可靠消息透露这五个人一起偷渡到大陆从事非法性交易被抓。事后证明,这是该议员刻意利用公权力平台造谣,但是故事编得太烂。要把分别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失踪的五个人编进同一个污名故事,并不容易。于是,"集体嫖娼"说被弃用,继失踪者之一李波写信给家人匪夷所思地声称"用自己的方式"偷渡回大陆配合警方调查之后,又出现桂民海"回国自首"这个离奇的故事。
离奇故事的妙处在于,它将舆论的焦点转移到其真实性探究上。出版人桂民海和央视报道中13年前醉驾撞人的桂敏海是同一个人吗?为什么名字和年龄(相差7岁)都不一致呢?既然畏罪潜逃并一直经受良心折磨,为什么要出版书籍来折磨中共领导人呢?如果幡然醒悟决定回中国自首赎罪,为什么没有在泰国留下出境记录呢?难道想再犯一下泰国法律,给自己增添一项罪名?既然3个月前就已经自首,为什么在国际舆论千呼万唤的情况下,中国警方不仅三缄其口,而且连正常的法律告知文件也不给家属一份呢?
毫无疑问,这些质疑都是理所当然的,而且颇有价值。但是,在这一系列案件中,我对这些故事的真伪不感兴趣。即便它们都是真的,也无法开脱中共政权非法绑架、非法关押和非法审讯人质的罪责。
"毒树之果"不足为证
最荒唐的是,中国央视在报道此案时,竟然加上"独家专访"字样。众所周知,媒体标榜"独家专访",是指在言论自由、舆论开放的环境中,媒体以自身的公信力或者记者的采访能力,获得的独家采访和发表机会。这是媒体的骄傲。央视的"独家专访",是以公权力禁止其他媒体采访之后的舆论垄断。新闻的公信力必须放在言论自由的环境中进行竞争,像央视这种"独家专访",则是与警方配合,经过反复录制和剪接(所以在看似连续的一段讲述中,桂民海的内衣领口换了颜色),对当事人进行污名报道。无论内容是什么,逻辑是否严密,人们都有权利选择不相信。作为同行,我必须要提醒央视这些编辑记者,这不是新闻报道,也无关专业能力,而是一种恶行。
警方接到刑事案件,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都应该按照法律程序通知家人。如果是外国人,还应该及时告知其所在国使领馆。然而,央视报道中,桂民海声明"我不希望任何个人和机构,包括瑞典方面介入或者干涉我回国的事情"。他还说, "我虽然有瑞典国籍,但是我真切地感到我还是一个中国人,我的根还是在中国"。中国号称法治国家,难道警方以为这样就可以免去法律程序?甚至可以更改国籍和相关国际法规定?一个中国公民声称"我真切地感到我是一个美国人",中国警方就可以把他当美国人对待吗?一个凶杀案的犯罪嫌疑人说他希望立即去死,警方就可以不通知家人、不经过审判就地正法吗?
有人说,一个人犯了罪就应该受到惩罚,舆论垄断的消息也是消息,少谈什么程序正义。这种把结果正义和程序正义分离的说法,是对程序正义的错误理解。程序正义不是在知道结果的情况下走过场,而是探究和确认结果的途径。否则,那就是"毒树之果",在法律上不足为证。一个人超出常规自证其罪,更需要确认他没有受到刑讯逼供或者其他威胁;既然可以让他接受采访,那么警方对所有媒体都应该一视同仁。没有法律程序的抓捕和审讯,无论施行者是警方还是黑帮,都是非法绑架行为。而且,代表公权力的警方执法犯法,其恶尤甚。逼迫当事人接受采访"悔罪",那是恶上加恶。在讨论当事人交代的情节真实与否之前,应当先谴责并惩罚这种公权力的作恶。即便此桂民海就是彼桂敏海,应该为13年前的醉驾及潜逃承担法律责任,它也不能抵消中共当局这3个月来非法绑架和非法拘押的罪行。而且,非法绑架和非法关押者没有审判当事人的资格。
香港特首梁振英回应央视关于桂民海的报道说,内地传媒的相关报道,"可以帮助警方及港府了解案件"。这完全是一种误导。他应该做的是谴责任何形式的非法绑架和垄断报道,而且质疑这种情况下释放出来的消息的真实性,而不是正面确认这种绑架和报道的正当性和有效性。
长平是中国资深媒体人、时事评论作家,现居德国。
德国之声致力于为您提供客观中立的新闻报道,以及展现多种角度的评论分析。文中评论及分析仅代表作者或专家个人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