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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堡检察院驳回中国人对《明镜》周刊的检控

宁宇2008年1月30日

汉堡检察院宣布终结对《明镜》周刊诽谤罪的刑事调查。根据检察院致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的结案通知,检察院在对《明镜》的报道进行了调查之后,认定《明镜》周刊题为“黄色间谍”的报道并没有违反德国的刑法,案件调查终止。德国之声特约记者发来如下报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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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学生在汉堡示威图像来源: Ning Yu

2007年8月德国颇具影响力的新闻周刊《明镜》刊登了题为“黄色间谍”的封面文章,报道说在德华人中有人涉嫌从事工业间谍活动,窃取德国先进的工业生产技术。文章发表后,许多旅德华人和留学生对此表示愤慨,并于11月10日在汉堡的《明镜》周刊总部门前举行示威活动,并通过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集体诉讼的形式,向汉堡地方检察院提交按照德国相关法律规定起草的刑事检举控告书。控告《明镜》周刊的报道含有侮辱、诽谤和煽动种族仇视的内容,违反了德国刑法。

1月23日,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的负责人收到了检察院的结案通知,称刑事控告书中提到的《明镜》周刊的报道行为不构成《德国刑法法典》中刑事犯罪的条件,因此案件不成立,驳回联合会的控告。

检察院的结案通知对联合会提出的几项针对《明镜》周刊在2007年第35期中对旅德华人报道的指控,种族主义煽动,对信仰、宗教和世界观的侮辱,对中国国旗和国家象征的侮辱等,进行了辩驳,认为指控的这些行为并不存在,所以案件调查终止。

在长达4页的结案通知中,检察院对检举方提出的指控一一作出了分析,并且说明检察院并没有认定《明镜》周刊的报道有违反德国刑法的内容。一方面,检察院认为《明镜》周刊没有报道失实的内容。《明镜》援引中国前外交官陈永林的话报道说,“中国政府善于利用分布在全世界的非正式的间谍网,(略)因此很多在外留学的学生容易与中国情报机关合作”,检察院认为这是媒体报道的正常表述。结案信还指出,媒体在报道时,不一定非要详细说明其消息来源,因为媒体的线人可能会因为担心曝光拒绝提供新闻线索,从而妨碍了媒体进行监督的社会责任。

至于“黄色间谍”的称谓,检察院指出,形容词“黄色”并没有贬低和歧视的意思。在日常德语表述中,“白色”和“黑色”也同样用于对来自不同地区的人的称谓,而并不会因此带有负面、贬低的色彩。检察院强调认为,媒体有权使用“简洁、挑逗”型的大标题,引起读者对他们产品的注意。

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的发言人周坚认为,汉堡检察院的理由中有很多漏洞,与德国相关法律条款及其法律解释、判例等有不少矛盾之处。同时,结案通知上面的日期是1月2日,但是当联合会的负责人收到这份通知时已经是三周之后,因而错过了结案通知书内对煽动民族仇恨等罪名两周之内可以申诉的期限。

同时,按德国《刑事诉讼法》,检察院有责任将结案通知发到每一位提起刑事控告的人手中,事实是法院迄今为止只给联合会发了一份结案通知,并仅仅指出,因为提出诉讼的个人各指控点内容相同,所以这封结案信仅仅单独寄给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

周坚还表示,海外华人依法维权任重道远,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无论结果怎样,通过这样一个事例,让大家认识到在西方民主法治国家里如何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正当权益,这才是发起这次维权活动的最终目的。

在收到结案通知书后,中国留德学者学生联合会正在积极准备向汉堡总检察院和汉堡司法局提出复议。

说明(德国之声):按德国法律规定,民事案件由当事人直接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由有关人士或警察局向检察院报案,检举,检察院经调查认为可以起诉,便对法院提出公诉,法院认为可以立案,才批准立案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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