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基本法,生日快乐!
1949年诞生于纳粹和战争的废墟之上,德国基本法起初被西德设定为一种过渡宪法。直至今天,在德国人眼里,这部宪法最受信任。
“人之尊严不受侵犯”
在德国纳粹那里,没有人格尊严这一概念。谁不符合纳粹种族主义理念,谁就有可能被送入集中营、被杀害。基本法将人格尊严置于首位,以此作为对德国纳粹历史的回应。
诞生时刻
1949年5月23日,阿登纳(Konrad Adenauer)以议会委员会主席身份在基本法文本上签字。数周后,他成为德意志联邦共和国首任政府总理。根据西方战胜国的指示,该委员会从1948年9月开始为德国西部地区起草一份民主宪法。
监督之下
《基本法》最后的定夺权由占领国掌握。西方盟国军事总督,从左至右:法国科尼西(Pierre König)将军、英国罗伯逊(Sir Brian Robertson )爵士将军、美国克莱(Lucius Clay)将军,须批准基本法。该法特意被称为“基本法”,而非“宪法”,以强调其“临时”性质。
男女平权
议会委员会的61名男士未考虑对男女平等提供宪法保障。委员会中只有4名女性,其中之一是社民党政治家泽尔贝特(Elisabeth Selbert),她们的努力最终促成男女平权写入了基本法。
有争议的紧急状态条款
1968年,尤其是大学生发动示威活动,强烈抗议紧急状态条款法。此前,执政的大联合政府获得了议会三分之二多数,修改了《基本法》,使国家有能力应对特殊危机局面。一些批评者认为,新增条款与《魏玛宪法》第48条——紧急状态条款——如出一辙,而希特勒当年正是利用了这一条款攫取了权力。
“全体德意志人民”
直到1990年,基本法前言中有这样一句:“全体德意志人民须经自由、自决实现德国的统一与自由。”随着重新统一,本可以制定一部新宪法,然而,东德直接加入了基本法适用区。
限制庇护权
1993年,科尔政府时期,基本法中有关庇护权的第16条被收紧。例如,经由另一欧盟成员国进入德国的当事人无权申请政治庇护。直到如今,这一设限受到强烈批评。
“没收条款”争议
鉴于德国大城市内住房紧张,青年社民党主席屈纳特(Kevin Kühnert)这样的左翼政治家重新发现了基本法有关没收问题的第15条。但是,自民党则主张取消这一条款。该条规定,在特定条件下,原则上可将私有财产转为公有财产。
宪法的守护者
设址卡尔斯鲁厄的联邦宪法法院与基本法密不可分。法官们监督法律的合宪性。该法院的裁决对任何一届政府都具约束性。在所有国家机构中,联邦宪法法院享有民众的最高度信任。
石刻一般
基本法曾一再修订,75年来约有70次。修订基本法的门槛很高。某些条款更具“永恒性”,不得修改。它们包括基本权利、民主制度、法治国家以及德国的联邦制。再高的议院多数票额都不得取消或限制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