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雙學三子:上訴雖成功 民主輸一仗

子雋
2018年2月6日

「雙學三子」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就「公民廣場案」刑期覆核上訴,香港終審法院裁定三人上訴得直,恢復原審時判決,毋須監禁。不過,判決認為該案涉及暴力,也肯定了上訴庭更嚴苛的判刑指引。重獲自由的三子表示,松一口氣卻心情沉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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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oshua Wong, Nathan Law, Alex Chow
黃之鋒、羅冠聰和周永康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AP Photo/V. Yu

(德國之聲中文網)2014年9月26晚,時任學民思潮召集人黃之鋒、時任學聯秘書長周永康和常委羅冠聰,帶領罷課學生闖入被封閉的"公民廣場",裁判法院原審裁定三人非法集結、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成,判罰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毋須入獄。其後律政司認為判刑過輕提出刑期覆核,上訴庭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三人就刑期上訴至終審法院。

上訴成功 三人重獲自由

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周二(2月6日)下午到終審法院聽取判決,開庭前大批支持者聲援,三人坦言以平常心面對。終審法院五位法官頒下判詞,不認同上訴庭指原審裁判官量刑時原則上犯錯。終審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顯然知悉判刑須具阻嚇性,但也有權運用酌情權,考慮被告的個人情況、動機和悔意判刑,而且社會服務令是法庭行常對非法集結罪所判處的刑罰,因此不認為原審刑罰明顯不足。

終院認同,上訴庭正確指出涉及暴力的非法集結是不會被寬容,因此制訂新的判刑指引,法庭有充分理由將來可以判即時監禁。但此宗案件判刑時還沒有判刑指引,因此不應該有追溯力,將較嚴厲的刑罰套用在三人身上。此外,黃之鋒在犯案時未滿21歲,終院認為判監不是唯一適當刑罰,上訴庭沒有考慮其他判刑選擇是有錯誤。

因此終審法院一致裁定,黃之鋒、周永康和羅冠聰上訴得直,毋須監禁,恢復原審判決。即是黃之鋒和羅冠聰分別被判80和120小時社會服務令;周永康判監三星期,緩刑一年。

Joshua Wong
黃之鋒今年1月17日抵達香港高等法院圖片來源: picture alliance/AP Photo/Kin Cheung

涉暴力非法集會 今後可判即時監禁

終院也指出,香港可以承認­"公民抗命"的概念,但行動需要和平非暴力,而"公民廣場案"被告是抗議政府的憲制改革建議,卻不是反對《公安條例》,涉案行為已違反刑事法和涉及暴力,縱然三人以"公民抗命"為由求情輕判,但應得的比重甚少。判詞末段亦強調,將來牽涉有暴力成分的大規模非法集結的罪犯,會根據上訴庭制訂的新指引被判刑,換言之有機會即時監禁。

三子:公民抗命原則收窄 不值得慶祝

三人聞判後在終審法院外會見傳媒,黃之鋒表示能夠步出法院是正面的事,但心情沉重,形容判決是"糖衣包裝"的嚴厲判決。因為終院確立上訴庭定下新的量刑準則,將公民抗命非暴力原則收窄,他重申當日行動是堅持和平,並沒有動機傷害他人。"根據終院判決,未來同類行動可能會判處以月、甚至年計的監禁,我絕對不認為今次是勝利,亦不覺有何原因值得大事慶祝。"

羅冠聰認為,香港民主路此番"輸了一仗",終院認為闖入"公民廣場"是暴力,相信不少香港人,甚至國際社會都不會認同,擔心未來和平示威集會,可能帶來超乎比例的監禁刑期,以公民抗命作為抗辯理由,亦將不會被采納。周永康表示,抗議民眾闖入"公民廣場"及雨傘運動,完全是因為香港特區政府就政改的假咨詢及人大831決定。"最後換來是一巴掌打在香港人上,而制度暴力今天卻被輕輕放過。"

香港終審法院裁決,為非法集結案的判刑重新定義,或許影響到其他雨傘運動等社會運動案件的判決。"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等九名示威參與者被控公眾妨擾等罪,正在排期審訊。黃之鋒和社民連黃浩銘,2014年佔中期間違反禁制令,藐視法庭罪成判囚,下月初會進行上訴聆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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