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德國見死不救可能會坐牢
2017年5月3日(德國之聲中文網)2016年秋天發生在埃森市一家銀行裡的一幕,震驚了全德國:一位老人在自動取款機前突然昏厥倒地。之後有4名顧客先後經過,誰都沒有去關注地上不省人事的老人,直到第五名顧客才撥打了急救電話。後來老人在被送到醫院後不治身亡。
那是一個節假日,銀行只有取款機所在的門廳開放。但監控攝影頭記錄下了一切。由於那幾位顧客在處理銀行業務時留下了個人數據,因此很快就被警方查明了身份。
這一事件曾引起輿論的軒然大波,許多人在社群網站上感嘆當今社會的冷漠和自私。埃森市長庫芬(Thomas Kufen)對媒體表示,這是一起"既令人悲哀也引人深思的事件。"
刑罪起訴
2017年5月,埃森檢察署以"拒絕施以援救"的罪名對四人正式起訴。根據德國刑法第323條規定:"遇到事故,險情或緊急情況,可以施救但拒絕施救者--尤其是在不會給本人來帶危險以及不會與其它重要責任構成衝突時,可處於一年以下監禁或罰款。" 這就是所謂的"見死不救"罪(Unterlassene Hilfeleistung)。
這裡的"見死不救"是一種有意識的行為,即明明看到他人遇到危險卻不採取行動。這種危險也可能是我們在日常生活中都會遇到的突發情況,比如交通事故、他人在街頭遭到暴力襲擊、甚至鄰居發生家暴,情況危急。
但這並不意味著必須"奮不顧身",捨己救人。在有危險的情況下,首先考慮自己的安危沒有錯。但在挺身"與歹徒搏鬥"或"勇救落水者"之外,其他風險較小的"間接"救助方式--例如向其他人求援、報警等也都屬於及時的援救行為。
看熱鬧尤其要不得
另外,在發生事故、險情的第一時間,只顧圍觀看熱鬧,不僅有"見死不救"之嫌,還有可能對警方或救援人員的工作構成阻礙,尤其要不得。
此外,根據德國《民法》,"見死不救"行為的受害者還有權提出賠償要求。
在埃森"老人銀行發病"一案中,檢方指控被告對昏倒的老人視若無睹,在櫃員機上處理了自己的銀行業務後徑自離開,也沒有人打電話呼救。錄像甚至顯示,他們或者繞著走,或者乾脆從老人身上跨了過去。
檢察官表示,有兩名被告稱,他們以為地上的老人是個流浪漢,而在室內的公共場所經常有流浪漢躺臥、過夜。但調查人員認為這種理由不過是藉口,因為老人倒在了大廳中央,顯然不是在睡覺,而且衣著整潔,身邊也沒有流浪漢通常攜帶的包裹、睡袋等物品。
檢察官表示,只有在能證明自己當時的確有救助意願的情況下,才能免受刑事處罰。至於是通過何種方式施救,並不是問題的關鍵,重要的是要立即行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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