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憲籌備委員會和歐洲憲法
2003年8月13日盟歌、盟旗和歐盟日會對歐盟的自我認同助有一臂之力,歐洲憲法本身應當建立在對歐洲認同的基礎之上,簡言之,歐盟國家的公民應當自我感到自己是歐盟的公民,也應對歐盟有進一步的瞭解。德國外長菲舍爾對這個問題做了如下闡述:
「歐洲憲法 -我們歐洲的憲法 - 是一項世紀工程。這一工程應將歐洲的優勢做出清晰的描繪,應當給予歐盟公民以信賴,在這個基礎上,使歐盟不論對內還是對外都具備行動的能力。」
歐洲憲法草案首先向人們描繪了歐洲以之為根基的理想價值。草案前言包括人道價值如平等、自由和保護人權的內容。富有典型意義的民主傳統和對自由、平等、團結互助的渴望也在前言中被述諸文字。正是在「傳統」這一點上,制憲大會曾有過激烈的爭執:許多代表希望將基督教作為共同的基礎以憲法的形式固定下來。但這一想法在制憲代表大會裡卻爭取不到多數。尤其是西班牙社會黨代表克萊斯伯對此提出了堅決的反對。他說:
「我的國家有一部受希臘文化影響的歷史,有一部受羅馬文化影響的歷史,還有受穆斯林文化以及猶太文化影響的歷史。基於這個原因,我們應該強調歐洲政教分離的特徵。」
於是,歐洲制憲代表大會在這一點上達成了一種模糊語言:「來源於歐洲文化、宗教以及人道的共同遺留的歷史,它的價值今天仍活躍於各處。」
尊重這一價值並在全世界促進和平,以此為目標,歐洲憲法便進入了它的主要部分。歐洲憲法的主要部分提出向歐洲公民提供安全和富裕並保護他們不受歧視。這裡講的是目標。
接下來是權利。歐盟的公民有選舉歐洲議會的權利。如果一國的公民搬遷到另一個歐盟國家,他仍然可以在那裡參加歐洲議會的大選,也可以參加當地的地區選舉。歐洲公民有怨氣要發洩,可以向歐洲議會或在歐盟主管公民事務的高級官員那裡提交請願書。憲法會議還為進行公民表決掃清了道路:如果至少有100萬歐洲多國公民書面申請一項法案,歐盟委員會有義務對這項草案進行處理並向歐盟理事會呈交這項法案。
「歐盟內部的分工責任制」一章講的主要是在立法方面歐盟有哪些權利,歐盟成員國又有哪些權利。有關競爭議題以及貨幣、貿易政策等屬於歐盟管轄的範圍。農業、環境、社會政策等主管權限的劃分原則是,歐盟成員國可以在以上方面立法,前提條件是通過的法律不能與歐盟的法律相違背。
制憲大會在某些主管權限上曾經歷過激烈的爭辯。以德國為例。德國一直不希望移民法和避難政策在歐盟旗幟下得到統一的解決。德國政府擔心,德國就業市場將對所有移民開放,這當然不符合德國的利益。目前德國的失業人口超過400萬,選民心裡的怨氣已經很大,不可再激怒他們。後來,制憲大會找到了一項妥協方案,即歐盟以多數表決的規則做出原則性決定,但具體涉及的問題,如有多少移民可以得到工作許可,由每個成員國自己決定。這個妥協方案出台之後,各方均表示滿意。
國防與外交安全政策也都大半集中在成員國自己那裡。雖然,歐盟憲法規定歐盟即將產生一個自己的外交部長,但歐盟外長採取的路線和方針必須經由歐盟理事會一致通過。許多代表在制憲大會討論時要求歐盟的外交政策今後應具有更多的一致性,德國社民黨代表邁爾說:
「歐洲不應繼續做一個矮人;已成為過去的有關伊拉克戰爭的痛苦經歷不應再次發生。」
恰恰出於這個原因,英國決不甘心將自己國家的外交大權拱手交與歐盟,否則多數表決制原則肯定會否決英國出兵協助美國參與伊拉克戰爭。
除歐盟外長外,歐洲憲法還規定設立一名歐盟總統,或稱其為「歐盟主席」。歐盟總統由歐盟理事會推選,任期兩年半,取代現行的為期半年的輪值主席。這名歐盟總統的職責是以中立的身份協調歐盟各成員國之間的利益。他不能在本國或其它國家同時擔任另外公職。
象普通協會綱領一樣,歐洲憲法也包含「來去自由」的條款。它規定一個國家加入歐盟和退出歐盟的程序。這一條款裡還規定了歐盟理事會可以因違反歐盟憲法對某一成員國實施懲罰措施,剝奪其表決權。
現在,歐洲憲法草案已經成形,雖然從一些國家比如英國那裡傳來不悅的聲音,但從總體上說,人們的反應是積極的。歐盟制憲大會主席、法國前總統德斯坦在總結工作時這樣說:「結果並非完美,但卻堪稱一項奇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