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器官移植依靠死囚
2012年3月8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有數據顯示,中國每年有約100萬終末期腎病患者,約30萬終末期肝病患者。然而每年完成的器官移植手術卻僅為1萬人次左右。大量的器官移植都來自死囚器官。
1984年10月中國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署、公安部、司法部、衞生部、民政部等聯合頒布實施《關於利用死刑罪犯屍體或屍體器官的暫行規定》。按照這項規定,三種死刑罪犯的屍體或屍體器官可供器官移植使用。這其中包括無人收殮或家屬拒絕收殮的;死刑罪犯自願將屍體交醫療衞生單位利用的;經家屬同意利用的。
但事實上,死囚捐獻器官的過程中是否遵從了自願的原則,這其中難免讓人產生疑慮。人權組織國際特赦組織的工作人員沙福(Sarah Schafer)表示,一個被判處死刑的犯人很難拒絕在死刑執行之後捐獻自己的器官。
中國以前採用槍決的形式執行死刑。如果死刑犯在被執行死刑之後接受器官移植手術,執行的時候會被特別考慮注意到不要傷及被摘取的器官。但現在中國死刑的執行方式多半改為注射式執行。獨立中文筆會會長廖天琪表示,這種執行方式更令人感到擔憂。"為了利用死囚的器官,注射式死刑執行時可能會被做一些手腳。你不知道那些死囚是真的被執行死刑了,還是只是被打了一針麻醉針。"
2009年8月,中國在遼寧、上海、浙江、山東、廣東等10個省市試行人體器官捐獻體系。官方的這一做法是希望改變中國國內器官移植中死囚器官和活體捐獻器官所佔比例過大的現象。
中國衞生部副部長黃潔夫在今年的政協會議上透露,《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年內有望"出爐",將形成"符合中國國情的器官捐獻體系",也就是包括以公民自願捐獻為前提,以"心死亡"作為死亡標準,委託紅十字會負責組織以及採取經濟補助與激勵政策等內容在內的器官捐獻體系。黃潔夫還表示,中國衞生部將加大對器官移植的監管力度。
廖天琪表示,應該鼓勵公民參與器官捐獻。"例如在美國,任何人的駕照上都有一欄清楚地標明,駕照持有者是不是器官捐獻者。如果是器官捐獻者,如果在交通事故中突然死亡,那麼他的器官會在最短的時間內被摘取用於救治其他人。"
以前很多中國人因為一些舊式的觀念不願意在死後捐獻自己的器官。但新一代年輕的中國人雖然表示他們不受舊式觀念的影響,但由於擔心器官移植市場盛行"潛規則",因此對於自己捐獻的器官是否"能夠幫助到最需要幫助的人"而感到懷疑。廖天琪表示,唯一的辦法是將制度透明化,而且要讓公眾和媒體參與討論。"只有通過公眾的監督和司法的監督才能逐漸改變這種情況。"
作者:洪沙
責編:李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