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智英保釋令被撤 還押候審
2020年12月31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12月31日,香港終審法院在聽取了上訴方香港律政司以及辯方黎智英方面的陳詞後,做出了撤銷保釋、還押至2月1日再審的裁決。
黎智英12月23日剛剛獲得保釋,當時審理此案的香港高等法院認為,被告潛逃及重犯國安法的機會都不高,也對被告提出的多項保釋條件感到滿意。這些條件包括:不得離開住所、不得在社群網站發帖、不得發布文章、不得接受媒體訪問,以及交納1000萬元港幣保釋金。
黎智英在12月3日因被控串謀欺詐罪出庭受審,法庭原先下令將其關押至4月再審;隨後,黎智英還被追加指控勾結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即涉嫌觸犯了《香港國安法》。
黎智英獲得保釋的一個星期裡,各方爭議不斷。律政司提出上訴,並且要求在等候上訴許可期間將黎智英還押。香港親北京陣營以及中國官方媒體也接連抨擊香港高院"將亂港頭目放虎歸山"、"嚴重損害國安法權威",擔心擁有大量資源的黎智英有能力棄保潛逃。
香港律師會的五名理事則在12月30日以個人名義表態,認為中國官媒抨擊保釋令"明顯是在向法院施加壓力、試圖干預程序公義"。
在12月31日的終審法庭聽證中,上訴方香港律政司認為,黎智英案涉及《香港國安法》,因此要給予"國家安全"更多考慮;且根據該法案,除非法官有充足理由相信被告不會繼續實施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行為,否則不予保釋。上訴方認為,此定義有別於一般刑事訴訟程序條例有關保釋決定的考慮。律政司還強調,在國安法案件中,被告的保釋條件,不應作為考慮是否准予保釋的因素。
辯方律師不認同"國安法案件不應考慮被告的保釋條件"一說,並辯駁說,法庭唯一要考慮的是批准保釋是否符合《香港國安法》原意。
黎智英此次涉嫌"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被指控在今年7月1日至12月1日期間,在香港請求外國或境外機構、組織、人員實施對香港特別行政區或中華人民共和國進行制裁、封鎖或採取其它敵對行動。今年8月,黎智英已經有過一次因《香港國安法》被捕後獲保釋的經歷,當時,約200名警察搜查《蘋果日報》辦公樓,黎智英及其兩子被控涉違反國安法被捕,多名壹傳媒高管亦被捕;8月12日,黎智英獲保釋,但被沒收旅遊證件。
最近幾個月,已又多名民主派活動人士及其支持者被香港警方拘捕。12月2日,黃之鋒、周庭等人因"組織、參與及煽惑他人非法集結"被判刑入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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