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解讀(2):在德國讀高校及畢業以後
2004年10月3日關於讀高等院校的規定
新移民法關於外國人來德國讀書的規定主要集中在第1章第3節第16和17條。第16條第1款如下:
(1) 可以頒給一名外國人以向一個國立的或國家認可的高等學校或可比的教育機構申請學習位置和在那裡學習為目的的居留許可,包括高校學習準備措施。首次頒發高校學習準備措施居留許可,有效期不應超過兩年;在校學習情況下,每次頒發兩年,假如居留目的還未能達到但在合適的時間裡可以達到,每次最多可再延兩年。給高校學習申請者的居留許可時間最長不得超過九個月。
原文如下:(1) Einem Auslaender kann zum Zweck der Studienbewerbung und des Studiums an einer staatlichen oder staatlich anerkannten Hochschule oder vergleichbaren Ausbildungseinrichtung einschliesslich der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Die Geltungsdauer bei der Ersterteilung der Aufenthaltserlaubnis bei studienvorbereitenden Massnahmen soll zwei Jahre nicht ueberschreiten; im Falle des Studiums wird sie fuer zwei Jahre erteilt und kann um jeweils bis zu weiteren zwei Jahren verlaengert werden, wenn der Aufenthaltszweck noch nicht erreicht ist und in einem angemessenen Zeitraum noch erreicht werden kann. Die Aufenthaltsdauer als Studienbewerber darf hoechstens neun Monate betragen.
法律的翻譯不能隨便拆句,所以第一句較拗口。意思是:可以給來德國申請學習位置的人(即還沒有拿到入學通知書,但有希望在德國拿到者)和直接進入德國高校學習的人頒發簽證。
需要解釋幾個術語。所謂「國家認可的高等學校」通常指私立的大學或高專。是否經「國家認可」,一般可以DAAD(德國學術交流機構)公佈的名單為准。所謂「可比的教育機構」,這可是一個靈活的、甚至可以說(目前)有空子可鑽的提法。可以解釋成:比如「職業學院」(Burufsakademie),比高專略低,但也屬於國家認可的高等學校範圍;但也許有的人會說:有的未經國家認可的學校,它們頒發的是其它國家(如英法美荷奧)國家認可的大學的文憑,是否也可以說是「可比的」教育機構呢?這在將來的「執行條例」裡應該會有具體規定,否則也許會成為一些學校與機構可以「鑽空子」的地方。
另外,所謂「高校學習準備措施」指的是語言班、預科班等。按原先的規定,這一準備階段最長不得超過兩年,有許多地方的移民局控制在一年半或一年內。新移民法裡說的是「不應超過兩年」,而不是最長兩年,至少在口氣上比較和緩。
這條法律規定所說的與至今根據外國人法等實行的沒有什麼區別。這些年德國對中國學生入境採取的措施確實可以說是越來越嚴。但這種控制不是象美國等國家那樣通過移民機構或外交機構來進行,而主要是通過教育方面的規定,比如設在北京的APS-中國人說的審核部。
學生工作許可
第16條第(3)款規定:「這一居留許可允許從事一個工作,該工作一年內合計不得超過90天或180個半天,並允許從事學生附加工作。」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erechtigt zur Ausuebung einer Beschaeftigung, die insgesamt 90 Tage oder 180 halbe Tage im Jahr nicht ueberschreiten darf, sowie zur Ausuebung studentischer Nebentaetigkeiten.
這個規定與以前可以說沒有任何區別。
就讀期間是否可以改變居留形式
關於外國學生在德居留的第16條第(2)款規定:「根據第1款居留期間,原則上不應為其它居留目的頒予或延長居留許可,除非存在一種法律上的權力。第9條不適用。」
原文:Waehrend des Aufenthalts nach Absatz 1 soll in der Regel keine Aufnethaltserlaubnis fuer einen anderen Aufenthaltszweck erteilt oder verlaengert werden, sofern nicht ein gesetzlicher Anspruch besteht. §9 findet keine Anwendung.
「第1款」指的是本文前面提到的給予學生居留許可的規定,在此是規定這個範圍的意思。第9條是上一篇裡談到的關於落戶許可的規定。意思是:學生在讀期間不可轉成無限期的落戶許可。第9條規定的8個得到落戶許可的前提中包括在德國5年以上,繳納社會保險達一定時間等。
根據這一點的規定,除非極特殊情況(出於某種原因,根據德國法律你有權要求給你),外國學生在德國沒有畢業之前不能改變簽證目的,也不可能由於待滿了五年就轉成無限期的落戶許可。
畢業以後找工作的新規定
這是普遍強調的新移民法的「新」處之一。具體的規定體現在第16條第(4)款:「在成功地結業於高等學業之後,為尋找一個與這個結業相應的工作位置,在根據第18至21條的規定該位置可以由外國人佔用的情況下,居留許可可以最多延長一年。」
原文:Nach erfolgreichem Abschluss des Studiums kan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bis zu einem Jahr zur Suche eines diesem Abschluss angemessenen Arbeitsplatzes, sofern er nach den Bestimmungen der §§18 bis 21 von Auslaendern besetzt werden darf, verlaengert werden.
根據這條規定,在德國畢業後無論如何都可以再待一年,這對想在德國尋找自己機會的中國學生來說當然是個好事。但是這裡也需要注意幾點。
首先,「成功地結業於高等學業」意思是要拿到學位,同時必須確實是「高等學業」(Studium)。如果你就讀的學校既非國立高校,也不是國家認可的高校,就會有問題。如果拿到的不是德國認可的學位,也會有問題。當然,如果已有德國企業堅定地要你,當地外國人局又比較靈活,稍有偏差也有解決問題的可能,這就要看運氣了。
其次,「與這個結業相應」意味著,專業須一致或接近。找一個跟你所學專業「八竿子打不著」的工作恐怕就很難通過外國人局這一關。
第三,這一點提到的第18至21條,主要是第18條。第18條的第(2)、(4)、(5)款簡單地(不全面地說)就是:外國人的工作居留許可要經聯邦勞動局(實際上是通過各地勞動局,不須親自去聯邦勞動局)批准;須是允許外國人幹的工作(詳見第42條);只有在存在招工的情況下才可以批。
需要特別說明一下的是第18條第(1)款和第(3)款。第(1)款說:要根據德國這個經濟地點的要求,考慮到勞動市場的狀況和「有效地與失業作鬥爭的要求。」(dem Erfordernis, die Arbeitslosigkeit wirksam zu bekaempfen.)在德國找過工作的外國人多半知道,假如有一個企業要你,勞動局會對你說,他們需要一個月的時間,看看該工作位置是否有合適的德國人來佔據。實際上,這是在外國人法執行條例裡規定了的。很顯然,這個規定將延續下去。如果你找的工作要求不是那麼高,或者不是那麼獨特,當然就存在這個飯碗最後拿不到的可能性。
第18條第(3)款規定,只有在特殊情況下(兩國協定等),才可以批准給外國人一個不要求高等教育水準的工作位置的居留許可。
在移民法由兩院完全通過之前,聯邦內政部網站上刊登了一篇「移民法細節」(Einzelheiten des Zuwanderungsgesetzes,日期是2004年6月18日),裡面提到,新移民法對受過高等教育者同樣保留了制止求職的權力,「在該就業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根據有理由的個例頒予工作許可」(Erteilung einer Arbeitserlaubnis im begruendeten Einzelfall, wenn oeffentliches Interesse an Beschaeftigung besteht.)聯邦內政部此文裡還在「有理由的」和「公共利益」下劃了強調的底線。由此可見,雖然新法給了在德高校畢業生一年尋職時間,但不但尋職不會那樣容易,找到合適的、可批的職業更不容易,而批准過程也許也會一波三折。
順便說一下,新法和新法執行條例實施後,外國人找到工作後不需要再去勞動局,只要去外國人局就夠了。勞動局由外國人局「內部」聯繫。
畢業以後是否可以留在德國做老闆
按上述第16條第(4)款的規定,「在成功地結業於高等學業之後,為尋找一個與這個結業相應的工作位置,在根據第18至21條的規定該位置可以由外國人佔用的情況下,居留許可可以最多延長一年。」這個第21條的標題是「自立工作」(Selbstaendige Taetigkeit)。
第21條雷根本沒有提到畢業後的大學生,而只是闡述在怎樣的情況下外國人可以拿到給「自立者」(即老闆)的居留許可。但是,既然在關於學生畢業後找工作的規定裡提到了第21條,實際上就是規定了,大學畢業後,外國畢業生也可以自立。當然,自立者的簽證同樣有許多規定。這就在以後再談了。
(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