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德國與台灣沒有建交?
2019年10月5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這份請願書遞交於今年5月31日,開放聯署於9月11日,聯署截止期限為10月10日。截至10月5日發稿時,聯署人數已經接近5.5萬人。
根據德國聯邦議會的規定,向議會提交的請願書,如果在四周的公開聯署期內獲得了5萬以上的簽名,由28名議員組成的請願委員會原則上必須就此舉行公開聽證會,並且邀請請願發起人參加。之所以強調"原則上",是因為議會請願委員會也可以通過表決(需要2/3的多數票)來拒絕召開聽證會。不論是公開聽證、還是表決拒絕聽證,聯邦議會請願委員會都會對超過5萬聯署的請願書做出回應。
這份題為"與中華民國(台灣)建立外交關係"的請願書,其主要訴求為:德國聯邦議會應當決議要求聯邦政府建立與中華民國(台灣)的全面外交關係。理由是:對內侵犯人權、對外無視國際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制政權獲得了德國的外交承認,德國還與中國開展大量貿易;而1987年就開始民主化的台灣,雖然符合德國對民主國家的定義,卻沒有得到德國的外交承認。"鑑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破壞國際法、侵犯人權的行徑,作為請願人,我們無法理解德國的這種態度。"
請願書中還提到,自從1949年以來,由於內戰的原因,世界上就有兩個中國。"這兩個國家曾經都是聯合國成員,直到1972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功地讓聯合國將台灣排擠出去。這種做法缺乏國際法基礎:1943年的《開羅宣言》中,同盟國儘管許諾在戰後將台灣歸還中國,但此宣言並不具備國際法效力。聯合國曾經同時承認兩個德國的存在,也至今平等對待北韓和韓國。"
外國人也可聯署的德國議會請願書
需要指出的是,請願書中出現了兩處事實硬傷:聯合國從來沒有同時接納過兩個中國政權,北京取代台北在聯合國的席位之提案("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聯合國合法席位提案"/"排我納匪案"/聯合國大會2758號議案)也並非通過於1972年,而是1971年。
在德國,請願是落實在《基本法》中的憲法權利。《基本法》第17條規定,每個人都有向有關部門或者向民意代表提交個人或集體請願書的權利。"每個人"並不限定是否為德國籍,也不限定是否居住在德國境內,更不限定是否成年。在具體實踐中,請願者只需在請願書上提供自己的姓名和通信地址這些訊息,還可以要求自己的名字不在請願書上公開。
目前,德國之聲暫時無法核實這份請願書究竟是台灣人、德國人或者其他方提交,也無法核實聯署者的來源比例。
戰後德國政府從未承認台灣的歷史背景
二戰之後的德國政府----不論是當時的西德政權、東德政權,還是統一之後的德國聯邦政府,都沒有與中華民國/台灣建立過正式的外交關係。1949年10月底,東柏林政權與北京政權都剛剛成立不久,就予以相互承認,並且在1950年正式建交。處於戡亂戒嚴時期的台灣,自然不會與社會主義陣營的東德建立外交關係,冷戰時期還一度禁止國民前往東德。
西德政府1949年成立後,奉行向西方一邊倒的"哈爾施泰因主義",中華民國方面也曾經在1950年前在漢堡和斯圖加特設立有領事館。但是,雙方卻沒有予以互相外交承認。這裡有多方面的因素:作為佔領國之一的英國,當時已經決定盡快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因此努力阻止台北方面與波昂接觸(當時的西德首都位於英軍佔領區)。同時,抱有兩德統一願景的西德政府也不希望因與台灣建交而被牽涉入台海兩岸的主權糾紛之中,擔心會因此而損害西德的利益,因此索性與北京、台灣都不建交。奉行"一個德國政策"的西德外交部認為,鑑於北京在第三世界國家中的巨大影響力,一旦與台北建立外交關係,就有可能導致更多的第三世界國家與東德建立外交關係,從而進一步加大兩德統一的難度;而且,與台灣建交也意味著西德默認"兩個中國",有損"一個德國"的立場。
因此,在冷戰初期,西德政府在台海兩岸主權糾紛中盡量保持中立,同時與兩邊都保持經貿關係。
60年代之後,經濟騰飛的西德更是注意到了中國大陸的巨大市場潛力;伴隨著冷戰格局的變遷、美國"聯華制蘇"的訴求,60年代末期,盡快與北京建交,成為了西德的跨黨派共識。
進入70年代,奉行"新東方政策"的西德,陸續與社會主義陣營國家建交,承認東德政權,與東柏林聯手進入聯合國。
隨著1972年西德與中華人民共和國建交,西德方面開始承認北京的"一個中國政策",反對"台灣獨立"。
這一立場也為1990年統一後的德國聯邦政府繼承至今:儘管經貿、文化往來密切,但是柏林與台北之間沒有建立外交關係。不過,德國方面近年來也強調,不會接受北京方面對台動武的姿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