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嚴格《環保法》該如何執行?
2014年4月29日(德國之聲中文網) "舊的《環保法》更像是一部污染防治法,25年來首次修訂的《環保法》看上去則更像是具備了環境基本法的框架,它為環境保護制度奠定了重要的法律基礎," 公眾與環境研究中心主任馬軍向德國之聲分析表示,他舉例說,它賦予了環保部門更多的權限,對企業可以進行極其嚴厲的懲罰,例如從一事不二罰到污染按日計罰、罰款上不封頂。另外,新《環保法》明確公民享有環境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新增專章規定訊息公開和公眾參與。馬軍認為,這樣一些基本的程序性的環境權利對於保障公眾實體性環境權利至關重要。
不足之處
馬軍繼續說,新《環保法》雖然要求企業環境違法訊息記入社會誠信檔案,排污單位必須公開自身環境訊息,"卻沒有確立一個國際上標準的污染物排放轉移登記制度,因此企業的披露恐怕也無法成體系,也不容易進行相互比較,公眾對企業監督起來也比較困難。"
新《環保法》明確將提起公益訴訟的主體擴大到"在設區的市級以上政府民政部門登記、連續活動5年以上且無違紀記錄的社會組織"。全國約有300家環保組織符合這一標準。中外對話北京辦公室總編劉鑑強在其部落格上發文指出: "這意味著公民個人無法發起公益訴訟。而且,設定'在設區的市級以上登記、連續活動5年以上',相信是為了限制可發起公益訴訟的組織的數量,以避免讓各地法院一下子忙得不可開交,同時保證各地政府和環保局不被頻繁推向被告席。"
徒法不能以自行
劉鑑強在其部落格文章末尾強調:"法律有了,官員不去執行它,怎麼辦?這部法律並沒有解答這一問題。"馬軍就此表示:"這樣的顧慮不無根據。這些年裡我們經歷了近30部環保大法以及諸多的規章制度。但執行發面存在很多欠缺。這些比較寬松的法律都無法實施,現在這一部有'最嚴環保法'之稱的法律又該如何執行?"
在馬軍看來,執法不到位不完全因為環保部門沒有有效地履職,也由於一些地方官員干預執法、保護污染企業,"所以如果僅僅對企業加大處罰力度,恐怕執行會遇到更多阻礙。"
但是,他補充說,如果新《環保法》中的新增規定訊息公開得以實行,企業的違法行為和政府以及環保部門的行政不作為就會置於社會的監督之下,政府在這種情況下依然干預的話,將會承擔很高的社會風險,這樣一來,其他強有力的措施就有可能得到真正的落實。
新《環保法》並不會造成"電荒"
騰訊《財經觀察》29日報導稱:"新《環保法》加大了對發電企業排污的懲治力度,對緩解環境壓力無疑具有積極意義。但隨著發電企業環保成本增加,'電荒'的風險也在積聚。"馬軍則認為,新法對一些企業在短時間之內可能會造成一定的影響,但是目前有許多創新的發電技術,企業有很大的改善空間。"如果可以嚴格執法,創新的能力就會被激活,良好的技術也會得以推廣,由此從長遠來看,對行業發展是有利的。例如,北歐地區電力行業的污染已得到有效控制,但是民眾依舊可以享受穩步提升的現代生活。所以事實證明,這兩者之間並不矛盾。"
馬軍最後呼籲廣大公眾參與到節能和環保的行動中,選擇綠色產品,推動大型品牌選擇節能供應鏈條。
作者:安靜
責編:洪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