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空識別區是象徵性政策」
2013年12月11日德國之聲:每個國家都擁有自己的領空權。可否請您簡單地為我們介紹,依據國際法是如何劃分領空,其中包含了哪些規範和義務呢?
史蒂芬‧塔爾蒙教授(Stefan Talmon):每個國家在其陸地領土以及海岸向外延伸的12海裏海域的空域都擁有領空權。在這個範圍內,該國擁有完整的主權,可以對空中交通制定規則,禁止或控制飛機進入。這就好比穿過了某國的邊界,只是在這個情況下是空域的邊界。
國際航班在此類區域中必須遵守哪些規則?
由於擁有領空權,一個國家可以決定誰能飛躍其領空,或禁止某一方飛躍。各國在1944年的《芝加哥公約》和《國際民航過境協定》中制定了飛躍領空以及在它國領土降落的相關規則。國際航班的飛行便是依照這份公約運作。
中國和韓國近期宣佈的防空識別區(ADIZ)有何效用呢?
這個區域獨立於國家的領空。我們也看到,這些識別區延伸入公海。沒有任何國家擁有公海上方空域的領空權。每個國家都有權利飛躍公海,這是"公海自由原則"的一部分。在這裡不需要特殊的許可,沒有任何國家可以單方面通過宣佈特殊區域而限制此項權利。
防空識別區並不在於限制飛躍權,而是通過要求飛機提供訊息,提早避免可能對本國領土進行的襲擊。基於這個原因,各國要求飛機在飛入此類識別區時"自報家門",並告知飛行計劃和飛行目標。只要這些飛機不飛入該國的領空中,依國際法規定便不存在責任義務。儘管如此,多數的航空公司還是出於安全考量而遵守這些規定。
所以航空識別區就國際法而言沒有效用?
國際法中沒有針對防空識別區的條規,未對設立此類的區域進行規範。這意味著基於國際法的基本原則:各國可以出於主權因素從事所有國際法未明文禁止的活動。只有當某國將公海空域納入主權或管轄範圍中時,國際法才作出規範。只是要求飛機進行識別及提供訊息,不能被視為對防空識別區空域的主權申索。
就您看來,中國和韓國設立或擴大防空識別區代表了什麼意義?
設立這樣的區域首先並不是為了空防,更像是象徵性政策。上述國家希望強調,他們對防空識別區中的特定島嶼或島群擁有主權。這麼做的目的在於宣誓主權,當然宣佈這樣的區域在國際法上站不住腳。所以它主要是一個政治訊號:我們擁有這個島嶼區的主權。
史蒂芬‧塔爾蒙(Stefan Talmon)是波昂大學法學院國際法教授。
採訪記者:Rodion Ebbighausen 編譯:張筠青
責編:樂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