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與教會
2015年7月12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德國的國家政府與教會的關係建立在基本的分離原則基礎上,也同時是19世紀下半葉所謂的"文化鬥爭"的產物。在德國萊茵河沿岸地區以及巴登地區曾有過將教會行為置於國家監督之下的試圖,當然遭到保守勢力的強烈反抗。在以福音新教教徒為主的普魯士,保守派也堅決反對政教分離,比如反對引入民事婚姻登記以及由國家負責對學校的監管等。
限制教會權力
1871年德意志帝國建國後,普魯士首相俾斯麥頒布嚴格法律,旨在結束此前教會和宗教凌駕於國家之上的地位,特別是教會在文教領域的獨攬與干預。俾斯麥這一路線在德國國內遭到保守和教權勢力的強烈反對。在外交政策上,普魯士王國1872年中斷了與梵蒂岡的外交關係,直到1882年才恢復。經過了長時間緊密談判,到1887年,俾斯麥出台的政教分離法中的一些規定或表述經修訂後有所放寬,但國家與教會的分離原則自此延續。
協定合作
1919年的《魏瑪憲法》重新定義了國家和宗教團體的關係,並最終確定國家對宗教事務的中立地位,同時詳細規定了宗教信仰自由和宗教團體的自主權。國家和教會是一種夥伴協作關係。
1949年成立的聯邦德國及其憲法《基本法》將《魏瑪憲法》中的政教規定吸納其中。教會積極參與社會事務,在時政問題上有權表態,並在倫理委員會以及公法媒體機構的監事會裡有代表席位。聯邦議院各種事務委員會的聽證會上也經常會邀請教會的代表發表意見。
在德國,宗教節日是受基本法保護的,比如復活節和聖誕節在全德國都是假日,還有一些天主教和福音新教各自的宗教節日在不同地區是法定假日。德國國家與教會的合作還包括財政領域,比如聯邦財政部是負責徵收教會稅的部門。教會稅一般來說是教徒個人所得稅的8%到9%左右,具體數額與教派以及所在聯邦州有關。由於徵收教會稅也是一項巨大的行政工作,因此教會也從稅受收入中拿出一部分支付給財政部門,算是對徴税工作所花費用的補償。
除了柏林和不來梅,在德國其他14個聯邦州的公立學校裡,宗教課都是固定教學內容。也就是說,有宗教信仰的學生要上宗教課。同時,學生家長有權申請孩子不上宗教課。以及14歲以上的學生(14歲對於教會來說是信徒成年的年齡)也有權申請不上宗教課。
沒有宗教信仰的學生,或是宗教信仰與學校提供的宗教課內容沒有直接關聯的同學,可以在其他同學上宗教課的時候選修別的課程,有些學校提供所謂的"倫理課"或是"文化選修",此類課程也包含一些宗教文化知識,但並非針對信徒開設。
想成為宗教課老師的師范專業的學生,除了通過考試取得文憑外,還需經過教會的批准才得以任教。與小學、中學的宗教課內容不同,在德國大學的神學專業的教學內容是由教會決定的,教會同時有權決定任命神學專業的教授。
歐洲其他國家的政教關係
歐洲其他國家政教分離的典型有法國。依據法國憲法,該國是嚴格的政教分離的世俗共和國體制。法國1905年頒布的《世俗法》是上述國家體制的法律依據和保障。不過該法的後果也包括教會財產被歸為國有:主教教堂歸中央政府所有,地區教區教堂歸地方政府所有。法國原則上保障公民宗教信仰和從事宗教活動的自由,但不提供任何財政上的支持。天主教、福音新教、東正教、猶太教和佛教等教會都有被國家承認的代表。這些人也是倫理委員會或是文化事務管理機構的成員。
英國的情況又有所不同:英國國家元首也同時是教會的最高領袖。1533年,英國國王亨利八世脫離羅馬教宗,成立英國國教(亦稱安立甘教會,Anglican Church或Church of England),國王也是教會的最高精神領袖。直到今日,英國女王伊麗莎白二世仍是英國國教的最高領袖,有權任命大主教和主教。英國國教不干預政治,不過英國學校第一節課都以集體禱告開始,宗教課也是必修,按照英國國教教規舉行的婚姻也獲得官方承認。
儘管德國、法國和英國在政教職位分配上各有不同,但相同之處是:國家和教會都有合作夥伴關係,且宗教信仰自由都得到保障。同時,還有一個共同現象就是,在歐洲傳統的基督教影響力為主的國家和地區,也有越來越多人與教會或宗教活動沒有太多關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