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曹晟旻 | 权利优先论批判的学理剖析——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为对象

权利优先论批判的学理剖析
——以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为对象

曹晟旻
(中国海洋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山东 青岛 266100)
[摘 要] 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的论战大致分为两个回合。在此过程中,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从道德形而上学转向政治自由主义,而社群主义者则将其间蕴含的个人主义观念和价值中立原则作为对象分别予以批判,同时反对以权利的普遍性来否定权利的社会性和历史性,这构成其驳斥权利优先于善的学理基础。面对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之间的激烈争论,有必要指出破解问题的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优先性,以揭示围绕权利与善何者优先论辩的实质与核心。从本质上说,仅凭在先性、基础性或支配性都不能准确阐明何为优先性。所谓优先性乃是指某种依存关系,这种优先性关系带有鲜明的辩证意味和交互特征,由此出发便可找到优先性确立的正确方式和有效路径。
[关键词] 权利优先论;自由主义;社群主义;善

对于自由主义者与社群主义者而言,如何理解权利与善的关系是他们存有的主要分歧之一。作为自由主义的典型代表,罗尔斯不仅提出“权利优先于善”的基本命题,并对其加以系统论证,而这已获得绝大多数自由主义者的支持和赞成。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却坚决反对,他们在驳斥权利优先论的同时,竭力主张“善优先于权利”。“当代社群主义从亚里士多德那里找到了基点,同时基本接受了新自由主义者建构的‘正义’平台。他们认为正义根植于一个社群,其基本纽带是对人类的善和社群的善的共同认知。”[1]不管是自由主义者,还是社群主义者,双方均将正义奉为圭臬。回顾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最终用意是要消除法律与道德之间的纠缠不清,在正义原则中替两者寻求安身立命之所,以期形塑兼具法治精神和美德伦理的现代社会。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罗尔斯与桑德尔作为论战双方针锋相对、彼此纠缠,两者在辩论过程中不断调整策略并自我修正,从而形成两个回合的批判与回应。对此,有必要分别予以阐述和评析。

一、权利优先论:从道德形而上学到政治自由主义

在自由主义者看来,相较于关注欲望针对的客体,着眼于产生欲望的主体及其构成更为重要。与其依赖实践理性欲求的客体,不如构建拥有独立意识的主体。康德将权利的根基表述为“人类本性的特殊条件”,而这可以从主体中找到,这种主体是“理性存在本身,必须成为所有行动准则的基础”[2]。他指出因为个人优先于目的,所以权利必然优先于善。康德的权利优先论与自我观念紧密相连,他认为所有目的或经验作为前提都会削弱权利的优先性,因此被归于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派别中,以罗尔斯为代表的自由主义者提倡权利优先于善正来源于此。

(一)基于道德形而上学的权利优先论

在思考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时,罗尔斯对其立足点有过设想,他认为这“既不是源于从世界之外寻找的视角,也不是来自超验存在者坚持的观点,而是现实生活中的理性个人所能够接纳的思想感情形式”[3]。按照他本人的理解,对于个人选择而言,最根本的是能力而非目的。个人并非盛有目标的被动容器,而是有意志的积极行动者,也是有尊严的现实存在者。个人与外在条件总保持着某种距离,自我的优先性产生于主体与处境的分离,这有赖于将“我是什么”与“什么是我的”彻底分开。这类自由主义注定是完备的,其权利优先论与自我的优先性以及对目的论的拒斥是相互联系的。一切目的都不构成权利的基础,关于权利的关键性假设不包含任何目的。权利拒绝事先在不同目的之间做出选择,亦不需借助某种特定的善而取得正当性。在完备自由主义的视野范围内,权利面对社会强加的善会负隅反抗,以免陷入关于人性和道德的喋喋不休。权利旨在为善确定边界,其蕴含的正义原则应当被独立推导出来。

然而,完备自由主义对权利优先论给出的证成是道德形而上学的,必有其局限之处。为了更深刻地揭露该局限性,这里需要区分善的强弱理论。善的弱理论存在于罗尔斯描绘和刻画的原初状态中,并早于权利优先论而出现,此时作为前提对正义原则的论证尚不起作用。当这项论证任务完成后,从正义原则中发展出来的善理论就被称为善的强理论。如要释明权利对善的优先性,仅着眼于善的弱理论显然不够,还应充分顾及善的强理论,其间必会关涉到某些特定的价值和目的,而这点恰好被自由主义者所忽略。“在任何一个现实社会,人的自由权利都是被制度和道德这两种社会规则赋予和限定的,而且,不论是制度还是道德都不是固定不变的。”[4]若说自由主义者拒斥前制度美德的做法尚能勉强接受,但在依据正义原则建成的真实社会中,反对从相互竞争的善中做出抉择就很难理解了。更何况,他们提供的凭据仅是善在社会分配中没有根本性或奠基性的功能和意义。纵使只有制度赋予的自由价值是个人内在固有的,也不能将其等同于权利,更不能直接导出善次于权利的最终结论。

(二)摆脱道德形而上学的权利优先论

虽然,在提出政治自由主义后,罗尔斯等自由主义者仍坚持权利优先于善,但这种权利优先论只在政治领域对价值信念和个人利益进行限制,无需依赖任何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这时权利只诉诸对政治议题的共同理解,不必直接借助道德或哲学的辩护。也就是说,支持权利优先论的首要理由是政治的,而非源自道德或哲学,至于“权利优先于善”则意在如实反映政治领域的客观情况:现代社会中不同的个人或共同体对“善”的看法有显著差别,从价值中立的角度理解权利无疑是最为理性的,而这要以达成“重叠共识”为基本前提。“在自由至善论的视域下,自由主义的真谛不在于主体有权利在崇高和庸俗之间的自由选择,而在于高尚与高尚之间的自由选择。”[5]不管是形而上的理念,还是形而下的利益,权利的优先性均意味着其在政治上将始终秉持中立态度,而所有的善都必须服从权利的约束,否则就不能得到支持。

与正义论不同,政治自由主义认为先验主体只是某种可能性,远非作为经验性存在的个人所能及。如果说前者是自律的,那么后者就是他律的。但政治自由主义中的权利优先论是否能够打破先验主体的束缚仍旧存疑,更不用说从关于自我本质的争论中拯救权利优先论的主张。按照罗尔斯的说法,若要使“权利优先于善”变得契合实际,则“必须脱离于它超验理想的背景”,并在“合理经验主义的原则中”加以重构[6]。于是,罗尔斯与康德的理论建构出现差异,权利优先论无需原有自我观念的“超政治基础”。然则,罗尔斯如何在政治自由主义中另寻新的阐释方式和论证思路,以凸显他所说无拘束的自我与康德意义上的先验主体有何迥异之处,令人不得而知,更何谈论述权利优先于善。政治自由主义将个人作为平等而自由的公民来看待,这源自对公共身份与人格身份的区分,但该区分未必能够证实权利优先论在现有社会的政治领域中就是成立或可靠的。

随着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被修正,权利与善之间不对称性的来源亦有所改变:对于完备自由主义来说,不对称性源于某种特定的主体观念;对于政治自由主义来说,不对称性源于政治领域内合理的多元论事实。该事实的出现绝非偶然,而是人类在法律规范的设计中智慧发挥来彰显理性的必然结果。“‘设计’,意味着人们必须理性地对待自己的人生目标,在拥有法律上的权能时,还要根据自己的条件、能力、兴趣来合理规划人生。这更是一种体现着行为人意愿和情感的规划,表明了权利的自主性内涵。”[7]但政治领域内合理的多元论事实投射到法律上,各式各样的合理性则要被合法性所统一,再加上道德领域的纷争就更为复杂。“道德领域中的善就是善,但是在政治实践中,也可能成为恶。”[8]倘若抛却道德上的分歧差异,政治自由主义对此则将更加手足无措。“当一项法律制度不能够对善尤其是不能对一个国家与社会基本的善做出回应时,那么,就需要对现行的法律制度进行修改,以此对政治秩序进行重构,以保障与促进善治的顺利实现。”[9]人们不仅要证明不同个体会对善产生不同意见,而且要保证不同个体不会对权利和正义产生不同意见,即关于权利没有类似的合理的多元论事实。“纠纷解决首先要选择实现和谐的方式和手段,只有在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选择以正义为价值目标的方式和手段。”[10]虽然,关于权利和正义的事实有可能也是多元化的,但并非都是合法的,更不是追求理性的自然结果,这点却被摆脱道德形而上学的政治自由主义所忽视。因此人们有必要找到共同认可的权利规则和正义原则,在不兼容的价值观念之间,为公共秩序建构提供基础。政治自由主义区别出关于权利的两种分歧,即权利应当是什么和权利应当怎样行使,他们更在意的分歧属于第二种类型。但相比之下,关于权利是什么的分歧更具有根本性,并直指政治领域之外关于善的认知共鸣和兼容并包,而绝不只是关乎如何将善付诸实践。既然关于善的共识将削弱直至消除关于权利的分歧,那么权利优先论在政治自由主义中便无以为继。

二、社群主义对权利优先论的批判转向

在《正义论》这本书中,罗尔斯以康德式的自我观念作为“权利优先于善”的理论支撑。为了有效回应社群主义者对权利优先论的批判,自由主义者大致有两条路径可供选择:一是继续为康德式的自我观念辩护,二是将权利优先论从康德式的自我观念中分离出来。与《正义论》采取的论证进路有所不同,罗尔斯在《政治自由主义》中选择的是第二条回应路径。他坦陈《正义论》乃是道义论自由主义的典型范例,并具体阐述道:“公平正义的目的乃是实践的:它本身表现为某种观念性的存在形式,这种观念不仅是明智和理性的,并且能够反映公民一致认同的政治意愿而为全体社会成员所共享。”[11]为了塑造政治自由主义却要对此有所调适和改变,而罗尔斯对权利优先论所做的修正无非是将自由主义与完备的道德信念区别开来。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批判有过重大调整,从《正义论》到《政治自由主义》的转向蕴含实用主义的鲜明色彩,旨在跳出关于自我观念的争论,这里不妨做个前后对比。

(一)对道义论自由主义的批判

罗尔斯的权利优先论建立在康德主义的人性观念之上,该人性观念被称为“无牵绊的自我”,而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主要是由对自我观念以及个人与目的之间关系的理解差异所造成的。若要批判“权利优先于善”的基本论断,则必须针对自我的优先性展开批评和驳斥。“要实现和谐的人际关系,最为基础性的做法应是确定每个个体权利和义务的边界,而更高层次的要求则是实现‘你’‘我’之间在权利与义务关系上的相互转换。”[12]桑德尔将义务观念作为这种批判的重点所在,而义务按照产生方式可以分为“自然的职责”和“自愿的义务”:前者是指自我作为人而具有的义务,后者是指经过个人明示或默示同意而产生的义务。如果根据自由主义者的理解,将个人视为“无牵绊的自我”,那么其只须负有“自愿的义务”,而不必承担“自然的职责”。但这只能解释个人担负的部分义务而非全部,缺乏科学性与合理性,而桑德尔据此批判自由主义的自我观念太过薄弱。

依自由主义者看来,自我作为权利主体亦非完全被环境所决定。个人“既非完全陷入情境化的自我,也非彻底超越实在化的自我,既非‘任由既存的利益和诉求所摆布’的自我,也非建立在先验考量基础上的自我”[13]。但必须承认的是,个人是“有牵绊的自我”,必须实现某种程度的境遇化,并受制于自身所处的社群或共同体,这是由其关系纽带所决定的。个人还会受到外在因素的作用和支配,尤其不能缺少善作为评判标准。虽然,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将目的排除在个人之外,而个人无法做出任何实质性选择,但这仅是假定而已。为了否定个人优先于目的,桑德尔从社会学的反驳和休谟面孔的道义论谈起,揭示同经验特征相分离的自我实为抽象意识,距离人们过于遥远,甚或有些不切实际。

不可否认,自我观念是罗尔斯构建正义大厦的基石,只要其遭到破坏,整个理论就会轰然倒塌。但是,桑德尔并没有止步于此,而是继续围绕价值中立原则对权利优先论进行批判。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追求中立的理想目标不仅同权利优先于善的观点息息相关,而且主张将个人权利放在首要位置”[14]。但自由主义者的确对权利的优先性与自由的优先性有所混淆,他们所说的自由更多属于消极自由,即个人权利免受其他个体、组织或国家的侵犯。“在自由主义的权利体系中,国家只能是一个‘消极国家’,它只是个人权利的捍卫者、契约关系和市场博弈的看守者,它的存在只是工具性的,其本身不具有独立的价值。”[15]与此不同,社群主义者阐述的自由意味着自治,这种自由的成分更偏向于积极自由。依照社群主义者的理解,公民必须具备善的良好品质,而这要靠有意识的引导和培养。人们不可能对善保持中立,从中推出权利不可能优先于善。但难题在于这两种不同的自由观无法并存,其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不能同时成立。

众所周知,权利既可指代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也能包括经济权利和社会权利,以确保国家为公民提供福利保障。循着社群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的思想脉络会发现,如果追随康德把权利的优先性立基于人的尊严之上,那么就难以说清楚为何本国公民可以享有国家提供的福利保障,而其他国家的公民没有机会受此优待。国内福利与国外援助代表着不同的善,在道德领域可被归为不同层次的观念。“善观念的能力是公民能够自觉形成合理的善观念的能力。”[16]这种能力构成公民享有权利的基础,在自由主义者眼里固然较难具备,他们甚至将权利与善的关系颠倒过来,但社群主义者要证明公民具有这种能力也有极大难度。他们觉得只向本国公民提供社会福利的辩护理由在于有共享的成员资格和共同体观念,正如国内亦有学者所言:“‘共享’发展理念作为一种价值观,其‘善’的价值诉求体现在对社会公平正义的彰显上。”[17]但社群主义者提倡的成员资格和共同体观念未必就能走向善的共享,反倒难逃其他道德的冲击和羁绊,所以用善的优先性来对抗权利的优先性,或是公开宣扬善优先于权利,也有值得商榷的地方。

(二)对政治自由主义的批判

随着政治自由主义被提出,道德形而上学的基础逐渐被抛弃,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从康德式的自我观念中解脱出来。相应地,社群主义者被迫重新思考对权利优先论的批判。在政治自由主义中,权利和正义所涉猎的主题不同于善,依据是对政治理念与道德信念的有效区分。前者用于公共领域,后者用于个人生活。这时,以桑德尔为代表的社群主义者不再将批判的矛头指向康德形而上学的道德学说,也不执着于驳斥自由主义的自我优先性,而是针对自由主义者就修正后的政治自由主义展开猛烈攻势。他们以前反对的是个人优先于目的,现在则主要从三个方面来批判权利优先论。不管是正向推论,还是反向否证,当中各自都暴露出某些新的问题。

其一,如果以公私之分为标准区别政治与道德的说法成立,那么这两者就不会发生冲突,也就无所谓何者更为重要。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者倡导权利优先于善的前提是论证权利独立于善,但不诉诸道德的权利是徒有其表的。政治与道德不可能截然分立。罗尔斯试图搁置道德信念来证成权利的优先性,首要任务是使人相信道德未必是普适的。假若道德信念必然有普适性,则道德信念无任何理由为政治理念所压倒,权利就不可能优先于善。为了达到政治目的而悬置道德学说并不合乎情理,对道德信念的考量自始必不可少,但社群主义者批判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所依赖的假设也不必定为真。道德信念指向的“善是难以界定和琢磨的,其不仅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而且会受到相对主义和道德怀疑论的冲击与破坏”[18]。不同的道德信念互不相容,既不能说哪种学说肯定是正确的,也不能说哪种学说永远是错误的。在尚不明确具体境遇时,道德信念的是非对错是存疑的。

其二,假设现代社会在道德领域会表现出合理的多元论事实,既然善符合多元主义,那么就不能轻易否定权利和正义亦会如此。依自由主义者来看,权利优先论离不开道德领域的多元论事实作为对比,以说明权利与善之间具有不对称性,这恰好是论述权利优先于善的前置条件。对此,社群主义者却持保留意见,他们认为暂且不论道德领域是否有合理的多元论事实,至少人们在权利认知上也可能有明显分化,因而权利的优先性是站不住脚的。社群主义者的反驳意在质疑权利与善的不对称性,将这两者间的关系描述为对称性或其他的不对称性,理由在于不同个体对权利的认识难免充满分歧与争议。若自由主义者对权利与善的不对称性描绘有失偏颇,则社群主义者对善优先于权利的宣扬,也不能使两者趋向对称,而权利与善的另类不对称性亦为某种设想。那种为了确保社会的稳定秩序,先入为主地要求人们在道德上取得共鸣,与追求权利和正义的共识没有根本差异,而克服此类前见必须认清权利或善均不应想当然地予以打压,单凭权利或善都不能阐明责任和义务的某些方面。

其三,在讨论权利和正义问题时,政治自由主义禁止出示道德信念为根据,这种对公共理性的限制未免太过严苛。社群主义者认为,这种限制在本质上反映出权利对善的规制和约束,必将付出道德代价。“公共辩护的基础就被认为是一种尊重他人的道德理念。更确切地说,它的基础是对合理公民两种道德能力的尊重,即选择、修改和执行善观念的能力,以及出于正义原则而行动的正义感的能力。”[19]若将道德信念排除在权利和正义原则之外,则会在形成“祛魅”效果的同时,削弱社会民众参与公共事务的热情度和积极性,导致不同主体间的对话交流贫瘠化。人们不主动用理性和宽容的道德信念来填充权利和正义,非理性和不宽容的道德信念就会渗透其中。“道德哲学的主题对象只有通过善的探讨才能被确立,因此道德哲学的研究必须起始于善的概念。”[20]但社群主义者所言由道德论辩和伦理争鸣引发的负面情绪仅为某种特殊弊病,倘若如自由主义者所忧虑的,人们未能就权利和正义达成默契,类似的弊病也在所难免,乃至成为矛盾纠纷的诱因和开端。

20世纪90年代,罗尔斯出版《政治自由主义》一书,这标志着权利优先论不必依附于统合性的道德学说。桑德尔针对这种变化及时调整自身观点,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第一,道义论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的对立实为个人与共同体的对立,政治自由主义与社群主义之争实际指向对待多元论事实的态度问题;第二,桑德尔在早期概括式地反对“权利优先于善”,他在后期则仅否定“权利独立于善”;第三,桑德尔不只驳斥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而且批判功利主义,并以目的论与后果论来区分自身与功利主义。总之,相比于维护权利优先于善的基本主张,社群主义者更强调权利并非独立于善,这两者间反倒有密切的关联性,他们认为对权利的反思和审议不能脱离作为最高目标的善。“在可知世界中,理念也是有层级的,最高层级的理念就是善。”[21]当然,社群主义者在探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时以批评为主,少有对自身观点的系统建构。

三、个人主义与价值中立:权利优先论批判之焦点

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之争分为两个回合:在第一回合中,社群主义者批判的是道义论自由主义,实质是用整体主义取代个人主义;在第二回合中,社群主义者批判的是政治自由主义,实质是用相对主义取代普遍主义,以揭示价值中立原则的自相矛盾之处。“桑德尔区分了关于权利之于善的优先性的两种不同主张,第一种主张只是以某种‘极端’的形式肯定某些个体权利的重要性,比如设定哪怕是普遍的福利也不能凌驾于这些权利之上;第二种主张所坚持的是,具体规定权利清单的正义原则的辩护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好生活观念。”[22]这些均构成社群主义批判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学理基础,旨在发现其论证权利优先于善的不足与纰漏,进而否定权利优先论本身。

(一)否定价值中立原则

纵观社群主义对权利优先论的批判,不难看到作为标靶的价值中立原则,以及驳斥的内在理路。所谓价值中立原则,是指主体的价值选择应处于非指导性的外部情境中,没有被给予任何规劝或回答,而是由其自主决策。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与价值中立原则是紧密联系的,而价值中立原则是在目的中立的意义上提出的。值得注意的是,既要将目的中立与程序中立区分开来,又不能将目的中立同后果或影响的中立随意混淆。特别是目的中立要求不能偏袒任何完备性学说,但后果或影响的中立却是难以回避或摒弃的。为了论证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存在谬误,社群主义者将批判的矛头对准价值中立原则。他们认为价值中立原则之所以不可能,是由于其无法摆脱既有条件的限制和约束。“在我们谈论‘善’的时候,我们不能讨论一般来说是善的东西,而要谈论对我们来说是善的东西。知道了我们人之为人特有的功能,才能知道对我们而言善的东西。”[23]从社群主义的角度来看,价值中立原则实为自由主义的虚假允诺,这种标榜既是多余的,也是无法企及的。“道德是权利的权源,要发现权利必须追寻道德,从道德中发现权利。”[24]所有权利都会抽象为某种道德伦理,探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关键在于确定是否有普遍盛行的道德伦理。

然而,社群主义对价值中立原则的评判能否经得起推敲、在多大程度上是对的,仍有待检验。在社会多元化的宏大背景下,各种道德伦理有时是不可通约的,以追求幸福为目标的善想要取得所有共同体成员的认可和接受是近乎不可能的。即便人们对善的理解和认知能够达成共识,也不可能针对所有问题,而仅是就部分问题而言的。因为个人既有利他的道德良知,也会本能地自我保全。由于智慧因素和实践能力等在不同个体间分配不均,他们表现出的德性高度就有差异。“当自由主义把公民美德交由公民个人去自由选择与处理,无疑向人们展现出一幅可能规避古典‘德性公民’压迫性强制的生活图景。”[25]试想,既然仅凭权利为依据并不能决定和衡量不同事物或行为所含的有效价值,为何就能认定善可以胜任这方面的功能和作用呢?不管是权利还是善,都不能超越或突破多元化的社会现实,而单纯依靠权利或善亦不能彻底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在遇到终极价值间的抉择时更是如此,很难找到恰当而妥帖的应对之策。

这不是为自由主义的价值中立原则寻求辩护,而是要明晰该原则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争论中的适用范围。“社群主义认为,自由主义想通过找到一个绝对中立的立场或超越的原点,以实现普遍的政治公正,这种设想是不可能实现的。”[26]但人们仍无法回避的真实情况是,社会生活纵然不能轻易回避任何善的存在,却要跟权利产生直接联系。“这里的‘善’指的是理性的善,要求社会成员能够合理性地计划生活,包括对各种资源的培养和合理利用,以达到一种善观念的生活。”[27]至于价值中立原则绝不是托词或借口,而仅是为排除善的干扰,以便提炼统摄权利的正义原则,并将其放在高于善的位置,以免缺少现实关照,或因不跟事实相契合而深受诟病。

在优先性之争中,一旦权利与善游离于历史背景和社会环境之外,都难逃泛化、空洞和苍白的宿命,这点在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那里概莫能外。“罗尔斯认为,人们对于基本权利和基本善的考量,哪怕它是对于效用、利益的考量,也都需要观念地服从于‘正当理由’。”[28]权利与善必须被赋予相应意涵,并被嵌入各种社会关系之中。各种共同体理应作为权利与善的归属而存在,权利与善在其中必然要受到潜在影响。从这种意义上说,个人并非优先于其自身的价值和目的,反而是由其价值和目的所决定的。这些价值和目的取决于当前的历史传统和社会环境,而非如自由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是中立的,也非如社群主义者所理解的那样不是中立的。准确地说,价值中立原则中的“中立”是“非中立的中立”,而不是“中立的非中立”。以此来看,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均有矫枉过正之嫌。任何权利与善都不是天生就有的,也不是普遍或永恒的。唯有在社会生活中,才能真切体会到这两者,而权利与善的作用发挥不可能脱离特定的社会条件,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水平决定着权利与善以何种形式和内容加以展现。

(二)反对个人主义观念

自1970年代始,以个人主义为文化根基的新自由主义走向西方政治经济哲学舞台的中心地带,成为主导西方政治和经济政策走向的近乎唯一正统的“完备性学说”(1) 。这种自由主义思潮是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而不断调整和扩张的,主张权利相对于善是优先的,指出个人作为权利主体始终是独特的,为此专门对自我施以先验的身份认同,并体现在罗尔斯所说的“原初状态”和“无知之幕”中。在权利优先论中,自由主义者刻画的个人是原子式的,既不需谋求社会的支持和保护,也不受其限制和约束,能够做到自给自足和完全独立。虽然,自由主义者承认个人与社会之间是有联系的,但他们认为这种联系是后天形成的,个人本身优先于其坚持的道德观念和伦理价值。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之争中,个人主义凸显个体对自我利益和自由的支配,意在立足个人看待国家、社会和人际关系。于是,个人主义既是本体论,也是方法论。“自由主义的个人主义为它强调个人自由和个人权利的至上性提供了依据。”[29]对于自由主义的界定不能离开个人主义,为了更好理解个人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的原初身份和基础地位,个人主义的主体范式倾向于被接受,目的在于从个体化的人格出发,形成基于个人意志的行动规划,拥有不容侵犯和转让的个人权利。基于个人主义的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鼓励和引导个人独立进行判断,以改善现有社会治理体系的动力机制和发展机理。

纵览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批判,个人主义是绕不开的争点,社群主义对此有其独到见解。社群主义者主要将批判矛头指向当代自由主义对个人权利的抽象公设,他们认为这种个人权利会削弱维系不同个体间关系的公共纽带,使个人变成孤立的原子化个体。社群主义出自深厚的自由主义传统,但有别于单纯强调对个人权利的重视他们,反而更偏向于关注共同善和公共利益。在整体主义的引领下,社群主义者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斥责是有的放矢的,他们认为自由主义对个人与社会的关系有误解,指出个人主义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缺乏说服力。其中,桑德尔认为个人是社会的产物,任何个人都不能脱离共同体,而是取决于其所处的外在环境。社群主义者没有将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理解为完全自主的行动者。类似地,泰勒认为自由主义者所说的个人容易随波逐流,自身产生的片刻满足既没有深度,也不会持久。[30]即便这种个体化的人格能够得到解放,也会为学理知识所蒙蔽。另外,泰勒还指出现代社会并非“工具性的社会”(instrumental society),否则会导致公共自由被摧毁[31],而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在本质上就是社会进步与历史发展的产物,所以他倡导以社群至上(primacy of community)代替自由主义的个人权利至上。

为了反对个人主义,社群主义者特地对相关理论和立场释明态度,但此举究竟能否奏效仍待深思。例如,社群主义者反对将“弱国家”理论和“政治中立”立场建立在个人主义基础之上,他们认为这非但不利于促进社会发展和维护秩序稳定,还会在督促公民积极参与公共事务方面造成物极必反的负面效果,正如埃齐奥尼所言:“原本,人们认为只要大家都为自己着想,经济就会繁荣发展,但既有事实表明,极端的个人主义必将阻碍社会的正常运转。”[32]但是,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对个人主义底色到底有多依赖,似乎并未引起社群主义的注意,以致使人存有两点疑虑:一是自由主义者推崇个人至上,仅使个人权利得到巩固和保障,并不断强化个人作为权利主体享有的身份和地位,但如何关乎权利优先论则没有被社群主义论及;二是自由主义者过于看重个体的自主性,其与社会责任感的丧失有何关联,又怎样损害社会的有序和稳定,好像也没有被社群主义者敏锐感知。概而言之,个人独立是否绝对、个人主义是否至上,乃至能否构成超越自身意志和客观物质的权威性存在,关于这些问题的回答映射到权利优先论上,未必如社群主义所想象的,能够在源头上摧毁共同体的根基。

反观自由主义优先论中的个人主义,不难看出自由主义者眼中的共同体被贬抑为概念化模型,带有明显的主观建构成分,甚至是从属于个人的。他们不仅将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彻底分离开来,而且认为个人利益更为优先。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显然不是完备自足和无可争议的,至少是缺乏依据的。个人不可能仅为自己而在,必然会关涉到他者。相应地,权利行使必定要顾及共同体,而不能脱离于其规范和约束之外。相较而言,社群主义更突出集体利益,更有甚者强制个人对集体利益必须服从,提出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虽说,作为权利主体的个人追寻善有利于自由实现,但权利的优先性地位被善所取代后,表面上看是意图复古的,想要失而复得只能陷入无限的历史循环。“提倡‘公益政治’,不能对社群共同善产生误解,国家和政府不能强迫个人服从不合理的公共利益。由于人们对公共利益的认识各不相同,对公共善的理解可能产生歧义,甚至理解为‘公共恶’。”[33]社群主义者担心个人主义对共同体造成冲击无可厚非,在不同个体彼此孤立且以自我为中心的情况下,更容易发生此种危险。“理性的公共运用,就是主体以社会的公共利益和公共善为基础和目的而运用自己‘私人性’的个体实践理性,其基本要求乃是将主体的‘私人利益’和要求置于‘公共利益’及其要求之下”[34],因而社群主义者认为自由主义以个人为出发点论及的观点和主张是很难成立的,而基于个人主义的理论学说和思想观念是不切实际的。

四、何种优先性:理解批判与反批判之关键

从主体角度来讲,个人既是善的选择主体,也是权利的建构主体。个人作为善的选择主体是单数形式,作为权利的建构主体则是复数形式,而复数自我所建构的权利包含着单数自我所选择的善。权利优先于善就是从这种意义上阐发的,准确地说主体优先于客体的论断是权利优先论的基石,而权利优先于善源自有关自我界限的讨论中。这种优先性是从摆脱偶然性的诉求中推导出来的,以致在自由主义者看来,任何善都不是自足和理想的道德标杆,亦不可能脱离权利而趋于完善。然而,该分析进路并不适用于善的优先性论证,而优先性是什么依然是模糊的。

(一)作为依存关系的优先性

对于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还可以有另种表述:与不受权利支配的善相比,不预设任何善的权利是否可以被视为更好的安排。不管是权利优先于善,还是善优先于权利,所说的优先性不仅是指要求在先,而且说明权利或善能够不依赖对方而独立得出,还可以为对方划定边界。从根本上说,这意味着个人有能力从各种目的中做出选择,并且这种能力先于所有目的。权利或善的优先性表示其具备的基本属性能够凌驾于一切目的和经验之上。这里所说的优先性实为扮演起点角色的优先性,而任何前提性预设都会削弱这种优先性。如果权利因离不开善而有赖于某种目的或经验的先决条件,那么就很难说清楚为何要坚持权利的优先性。

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关注的是欲望主体及其构成,而不是欲望的客体或对象,以保证个人是有尊严的存在者,同时帮助其合理引导自身欲望。按照这种理解,权利优先论在本质上就是个人优先论,指向的是实质多样性和个体完整性。“作为‘权利载体’的行为所依据的‘意志’一定要具有最低限度善性。这种具有善性的意志不同于那些并不被认为是‘权利’的行为所依据的意志。”[35]这能够印证个体可以自由追寻其所认同的善,他们欲求的利益属于自身,而不关乎自私或利他。这种做法旨在保证不同个体享有同样的自由,体现的善与自由主义的权利优先论绝无抵触。因此,权利与善在优先性问题中并非处于对立两端,而是意欲达到自我本质与道德价值的有机统一。探讨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初衷在于防止因带有偶发性或缺乏根本性而陷入武断,这里需要区分评价标准与评价对象,从而使一方为另一方划定界线。“罗尔斯从洛克、卢梭、康德那里吸取理论灵感,以高度理论化的逻辑力量,再现了自由主义的理论魅力。尤其是他从‘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出发,以‘原初状态’、‘无知之幕’等精巧假设、以自由在辞典序列上的优先设定处理平等正义两个原则,对于解决自由主义长期以来在理论论证上的苍白,具有积极的作用。”[36]为更好地理解何为优先性,这里有必要陈述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及其优先规则。

第一个原则

所有人平等地享有最为广泛的基本自由体系,任何为该基本自由体系所接纳的类似自由体系同样为每个人所平等地享有。

第二个原则

不平等的经济和社会安排在下列情形中会被允许,使它们:

①在遵循正义储存原则的前提下,确保受惠最少的人实现利益最大化;并且,

②在机会公平的条件下,保证每个人在所有职务和地位面前都能够得到平等对待。

第一优先规则

两个正义原则应当按照先后顺序排列,所以对自由的限制只能以自由的名义作出。这里有两种情况:

①一种缺少普适性的自由必须受制于所有人共有的基本自由体系;

②一种欠缺平等性的自由必须为那些享有较低程度自由的社会公民所接受。

第二优先规则

第二个正义原则在次序排列上优先于效率原则和利益整体最大化原则,公正的机会平等原则优先于差别原则。这里主要分为两种情形:

①一种缺乏公正性的机会平等原则必须有利于那些拥有较少机会的人;

②一种较高的正义储存率必须能够减轻那些承担较重负荷者的负担。

正义原则是相对于制度和个人来说的,而优先规则用于权衡正义原则并列支持的对立双方,或者说是旨在解决正义原则之间的矛盾和冲突。“一种好的社会制度唯有把维护基本正义作为它的根本价值目标和根本善性规定,那么社会的公平合理才是可能的。”[37]当权利与善发生冲突时,优先规则必须阐明何者占据支配地位。这两个优先规则既出于知识论上的需求,也源自实践论上的需要。其中,第一优先规则体现着自由的优先性,第二优先规则体现着正义对效率和福利的优先性。这两个优先规则是不完全的,对其所作的说明不能有效应对所有例证。尽管,追求优先规则的完备必将使叙述过于繁杂,但最终目的在于解决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权利与善既不是简单的演绎归纳关系,也不是直接的对应关系。同一种善可以包容不同的权利,同一项权利也可以适应不同的善,从而反映出两者间的复杂关联。为有效破解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难题,必须为协调两者间的矛盾和冲突寻找到抽象的基本原则作为终极依据。”[38]即便对正义原则和优先规则的归纳是高度概括的,但只要保证优先规则能够涵盖绝大多数情况即可,然后在较为极端的情况下不断作出修正。

(二)优先性确立的方式与路径

不管是个体善,还是共同善,都带有偶然成分,而权利则没有较高的任意性。利益的协调和分配机制不能是随意的,这本身就是支持权利优先于善的理由。一旦权利的优先性得到确立,即使人们诉诸任意性的善,也必定要在权利的约束下实施。权利作为非选择性的既定框架是对善进行选择的前置条件,该条件的约束并非过度,而是不可或缺的,意在确保不同个体的选择是自由而平等的,不至于混沌无序或不可捉摸。限制与选择这两个概念并不矛盾,就像应得的前提是没有应得,契约的基础并不是契约。“自由主义契约论理据立场注重制度的合法性与正当性,并以平等的自由权利作为‘善’的制度的基本判断依据。”[39]个人必须被先行给定,以保障从各种目的中做出选择的可能性。类似地,权利必须被先行给定,以保障从各种善中做出选择的可能性。若将个人优先于目的视为知识论上的,则权利优先于善就是从知识论到实践论的扩展。优先性本身会带有某种限制性,并兼具知识论和实践论的基本特征。

罗尔斯认为,在处理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时,诉诸直觉并非必然不合理,甚至不能被完全排除,但仍要为该问题的解决概括出相应原则。假使不同个体对优先性问题的直觉判断是相似的,那么这种原则是否存在都无关紧要。事实上,人们对优先性问题的直觉判断不可能是普遍相同的。某些规则相比于其他规则之所以可取,是由于其提供的理由符合最初确立的原则,而该原则包含的连续序列会对优先性问题提供解答。概括来讲,处理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大致有两种方式:一是借助统摄性的单一原则,二是运用依照特定次序排列的一系列原则。针对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人们总要形成合理而普适的公共提议,并最终达成共识性判断。在此过程中,人们既要从远处观察,又不能距离太远,当中的分寸把握耐人寻味:对于权利而言,切忌因卓然孑立而无关世事;对于善而言,切忌因太过世俗而大打折扣。对于权利与善而言,其中一方的坚持能够在多大程度上忍受对另一方的贬抑,这是值得深入反思的。提倡权利优先于善就不能主张违背善的权利没有任何意义,正如提倡善优先于权利就不能主张违背权利的善没有任何价值。否则,对权利与善中任何一者优先性分寸的把握无异于空中楼阁。

五、结语

长期以来,关于权利与善何者优先的争论带有本源性和永恒性。无论该争论是否处于法哲学或政治哲学意义上的脉络主线当中,起码社群主义对自由主义权利优先论的批判乃是用整体主义对抗个人主义,并对价值中立原则表示异议。对于自由主义者而言,权利优先于善在两种意义上是成立的:其一,鉴于某些情况下个人权利的重要性会超过共同善,切不可以维护共同善为名来牺牲个人权利;其二,仅凭特定的善来界定权利是靠不住的。前者是相对于功利主义来说的,后者是相对于后果主义来说的。第一种权利优先论的对立面更具共同体主义倾向,而社群主义者主要批判的是第二种主张,为此先后有过两次批判。但两个回合的争论聚焦于相同的理论着力点,即个人主义观念和价值中立原则,而对优先性的理解则必须立基于此。透过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对公共与私有、集体与个人、普遍与特殊的纷争,除了为诸多预设而感到眼花缭乱,终究还要抓住两种“主义”隐含的观念之分和立场之别。从思想的继承和流变来看,社群主义似乎没有跳出自由主义的范畴,但这项研究却业已跳出两者的相互反思和彼此镜鉴,既可被视为反思平衡,也可被看作二阶观察。在权利与善的优先性问题上,社群主义与自由主义的利弊曲直不能概而论之,而仍处于变化发展之中,串联起现代社会的变革历程,可以说对权利优先论批判与反批判的审视仍在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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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罗尔斯所谓的完备性学说是指人们在道德、宗教和哲学方面形成的思想体系或文化信仰。尽管,所有的完备性学说都是合乎理性的,但人们对相关问题的理解经常存在矛盾和对立,而且不同的完备性学说之间是多元和互异的。因此,几乎没有任何完备性学说能够为人们所共同接受。此处借用“完备性学说”这一概念以说明自由主义在西方社会的地位。

(责任编辑 朱香敏;责任校对 孙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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