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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正兵 | 微信政治经济学: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微信政治经济学:基于文本分析的视角

周正兵

(中央财经大学 文化产业系,北京 100081)

[摘 要] 社交媒体从1.0时代过渡至2.0时代,已经从传统的公共产权以及自由开放,走向私有垄断的时代,公共平台与私有垄断之间的巨大张力必然引发“如何指挥”和“指向哪里”的政治经济学焦虑。本文基于政治经济学的经济、法律、技术和道德维度,通过对张小龙演讲、法律协议与诉讼文件进行文本分析,描述微信政治经济学的三种叙述方式及其内涵,即描述“连接”的“简单”平台的前台道德叙事,制定信息规制构架的中台技术叙事,以及基于数据及其商业化后台的隐秘叙事。基于此,文章尝试分析资本力量如何在商业利益与公共空间、公器与私器之间实现平衡,从而构建社交媒体运作的政治经济学权利框架。基于这种权利框架的独立性与整体性,文章呼吁微信应该尽快独立出来,明晰自身的商业模式与产品策略,才有可能成就超级社交与商业平台,否则很难独自组织为独立的生态体系。

[关键词] 微信;政治经济学;文本;叙事

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根据张小龙在微信公开课(2021)所公布的数据:“每天有10.9亿用户打开微信,3.3亿用户进行了视频通话;有7.8亿用户进入朋友圈,1.2亿用户发表朋友圈,其中照片6.7亿张,短视频1亿条;有3.6亿用户读公众号文章,4亿用户使用小程序。”(1)参见张小龙:《微信公开课2021》,https://zhuanlan.zhihu.com/p/404836525。我们不得不说,这个当初只是被张小龙当作口号的说法已经成为事实,微信已经成为中国人的生活方式,或者按照存在主义的说法,微信就是中国人存在的“家”。这个口号及其事实很容易让人联想起另外一家社交媒体,其创始人扎克伯格一直在强调,“Facebook从一开始,并不是以成为一家企业为目的而存在的,它的内在精神是分享与连接,而非营利与垄断”。无论是“生活方式”,还是“分享与连接”似乎都与“营利和垄断”没有多大关系。但是,作为拥有超10亿用户的社交工具,背后都依靠富可敌国的上市公司,当然与“营利和垄断”脱不了干系。作为社交媒体,“连接”是这两大社交应用最本质的功能:一方面,它让亿万用户之间建立连接,构建用户之间的精神家园,这几乎就是全球最重要的公共产品;另一方面,它有亿万用户连接于诸多第三方应用,如广告和商业机构等,实现用户资源的商品化,这让社交媒体成为资本市场的风向标。微信作为社交媒体,是公器还是私器?抑或是公益与私益的界限开始模糊,两者之间是如何实现转换的?这在微信的官方表述中又是如何呈现出来的?我们又该如何解读与理解?基于上述诸多疑惑,本文以张小龙演讲等文本为分析对象,运用媒体政治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尝试分析资本的力量如何在商业利益与公共空间、公器与私器之间实现平衡,实现多方共同参与、共同治理,并成就社交与商业的帝国。

一、社交媒介政治经济学及其分析框架

社交媒体,又称参与式社交媒体(participatory social media),学术界普遍认为,社交媒体的两大关键性特征在于:其一,从技术角度而言,社交媒体所采用的WEB2.0版本技术,较之1.0版本而言,它具有更强的交互性,能够赋能用户之间的互动;其二,从文化角度而言,社交媒体本质就是参与式文化,如果说WEB1.0时代的网络内容是专业人员生产的,那么WEB2.0时代社交媒体的内容大部分都是用户参与生产的。在这样的语境下,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将社交媒体研究概括为两点,即对参与式文化从政治向文化、经济领域无限延伸的充分认知,以及对参与式文化与资本主义兼容性的高度质疑[1]。据《数字全球纵览2020(Digital 2020 Global Overview Report)》显示,截至2020年1月,全球排名前10的社交媒体(月活量)分别是Facebook(27亿)、YouTube(20亿)、WhatsApp(20亿)、Facebook Messenger(13亿)、微信(12亿)、Instagram(11亿)、TikTok(6.89亿)、QQ(6.48亿)、抖音(6亿)、新浪微博(5.23亿)。无一例外的是,所有这些社交媒体都为商业机构所有,而且除了字节跳动旗下的抖音和TikTok之外,均为资本市场上市的公司,资本逻辑显然是这些社交媒体背后运作的基本规则。对于这种冲突的分析,显然是政治经济学——研究生产关系的学问——的优势所在,传媒政治经济学研究学者文森特·莫斯可对此有着十分精当的分析:其一,对于社交媒体的研究离不开对资本和社会关系的研究,因而需要政治经济学的方法,强调社会整体性特征,研究资本的力量如何与社会、技术以及政府互动,构建社交媒体运作的整体权力框架;其二,社交媒体作为社会公器,即便是在产权私有化的语境之下,也无法抛开社会价值要素,因而,必须强调目的论与道德哲学,研究如何均衡与社交媒体相关的各类价值——例如,结果价值层面的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程序价值层面的集权与民主等[2] 。如果按照诺贝尔奖获得者阿马蒂亚·森对《尼各马可伦理学》的解读,政治学是指挥包括经济学在内其他学科的“指挥者的艺术”,它能赋予经济学以目的,使其行为有利于人类[3],那么,社交媒体政治经济学研究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如何指挥”和“指向哪里”,而就社交媒体而言,其指挥所涉及的主要力量包括市场、法律、技术和社群[4],而其核心手段则相应包括经济、法律、技术和道德,以下我们将就这四种核心手段描述“如何指挥”和“指向哪里”的相关论述。

有关社交媒体产权的争论早已有之,不过争论的焦点经历了显著的变迁:在产权1.0时代,讨论的焦点是社交媒体产权该不该私有化;而在产权2.0时代,焦点则集中在受众或者数字劳动力的财产权问题上。对前者而言,《时代周刊》将2006年度人物给予普罗大众的“你”,显然是一个标志性的事件,“这是一个前所未有规模的关于社区和合作的故事。这也是关于知识宇宙级别聚合(Wikipedia)、人类社交百万级渠道(YouTube)以及网上大都会(Myspace)的故事。这更是关于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权,并无私地相互帮助的故事。这些不仅改变了世界,而且改变了世界变化的方式”(Time Magazine, 16 December 2006)。我们知道,2006年之前的社交媒体的私有化程度十分有限,它们更多的是一个供所有的“你”活动的社交空间,这个时期的社交媒体如Facebook、Wikipedia、YouTube、Myspace均未上市,还保有社交媒体自由、开放的特征。这个时期有代表性的社交媒体是Wikipedia,它代表了集体的创造与公共的产权。对此,产用(prosumption)理论的提出者阿克塞尔·布伦斯(Axel Bruns)有着精妙的总结:“产用者所创造的内容资源不仅要对那些有贡献的参与者开放,也应该向那些未来的参与者开放。”因此,那些试图通过版权方式对此进行限制的做法都是应该避免的,而这种公共产权方式不仅使个体受益,而且使项目具有更强的吸引力[5]。如果这个时期的社交媒体处于产权1.0时代,公共产权以及自由开放的社交媒体是主流,那么随着Facebook的上市,社交媒体就进入了产权2.0时代,“多数人从少数人那里夺权”,又重新交还给少数的社交媒体商业帝国,社交媒体进入了商业化垄断时期。这个时期,学术界关注的焦点从媒体的所有权,转向“你”及其创造的所有权问题。当然,正如这方面研究的开创者媒体政治经济学家达拉斯·斯麦兹(Dallas.W.Smythe)所言,这是马克思主义研究的盲点,当然也是媒体研究的盲点[6]。正是达拉斯·斯麦兹所提出的“受众商品论”,让受众的非劳动时间也具有劳动价值,从而揭示媒体“免费的午餐”背后的资本控制逻辑。随着WEB2.0时代的到来,达拉斯·斯麦兹所描述的作为商品的“受众”似乎缺乏主动性,因为出现了一种作为生产者的“受众”,其所生产的产品就是用户生成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 UGC)。克里斯蒂安·福克斯(Christian Fuchs)对此有着明晰的判别:“传统大众媒体和互联网的受众商品的区别在于,在后一种情况下,用户也是内容生产者,有用户生成的内容,用户从事永久性的创造性活动、交流、社区建设和内容生产。”[7]更为重要的是,这类用户劳动是免费的,社交媒体企业只是为用户提供自由接入服务或平台的机会,让这些劳动者提供各种用户生成内容。学术界将其命名为数字劳动力,并视其为数字资本主义积累的秘诀所在,即通过人的行为的资本化或数据化,来创造价值与积累资本,对此的形象表述莫过于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基于Facebook上市公告书所做的计算:“2011年,Facebook所产生的价值:105亿*365=38 325亿分钟=每年638.75亿个工作小时,而全职工人每年平均工作时间1800小时,那么,Facebook2011年所产生的价值就等于35 486,111个全职工作所创造的价值。”[8]当然,对于这组数据也会有不同的解释,这些只是消费者的业余休闲时间的累积而已。例如,朱利安·库克里奇(Julian Kucklich)首创“玩工”(playbour=play+labour)概念,意指数字劳动力具有游戏或者休闲的性质[9],而大卫·海斯莫汉(David Hesmondhalgh)则视数字劳动为业余爱好,根本就不在市场经济讨论的范围之内[10]。正如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通过剩余价值发现生产劳动和资本之间的权力关系,那么剩余价值或价值增值与否仍然是判断是否存在剥削的关键证据:例如,怀特(Wright)认为有三个判断剥削的标准,即利润积累剥夺用户物质福利、用户被排除在所有权之外、资本摄取利润[11];克里斯蒂安·福克斯则认为,对于互联网产用者商品的剥削是资本主义的新阶段,其中“生产与游戏(休闲)的界限变得模糊,对玩工的剥削成为新的原则,而其剥削过程看似有趣且演变为休闲时间的构成部分”[12]。当然,人类关于资本与劳动之间的权力关系的争议已有几百年,我们也不指望在此得出一个确定性的结论。这里需要明确的是,这种权力关系最终将转化为法律意义上的产权,这就是围绕数字劳动力及其产品的产权之争,这显然是一个更具实践性的议题。

我们知道,数字劳动力及其产品在网络空间中都被编码为数据,那么,这些数据有财产权吗?这种财产权该为谁所有?学术界首次提出相关概念的是被誉为“互联网时代的守护神”的劳伦斯·莱斯格,他在被誉为“网络空间法律的圣经”——《代码和网络中的其他法律》(1999年)和《代码2.0:网络空间中的法律》(2006年)中系统阐述了数据财产权理论。我们知道,数字形式的劳动力及其产品其实是一种隐私,这种隐私该如何保护和使用,在考虑可让与的前提下,按照吉多·卡拉布雷西(Gudio Calabresi)和道格拉斯·梅拉米德(Douglas Melamed)所提供的经典制度框架,其可能的选择包括责任制度和财产制度[13]。作者认为,从经济效率角度分析,交易费用低时适用财产规则、交易费用不对称时适用责任规则,这是这两种选择的经济学基础。正是在这个基础之上,劳伦斯·莱斯格比较这两种方法的优劣:其一,随着隐私保护技术的发展,隐私交易成本将愈来愈低,财产制度有着更大的适用空间,即赋予隐私财产权有利于数据的交易,以便实现其潜在的经济功能;其二,“选择财产制度还有另一个原因,即它能够加大隐私保护力度。在财产制度下,人们必须获得隐私的所有权,并保护它。财产化保护是我们在确定和实施保护时,所采取的一种传统做法”[14]。当然,正如龙卫球教授所言,由于劳伦斯·莱斯格提出的理论具有时间局限性,他并没有也不可能预见到数据大规模商业应用的出现,故而,“莱斯格的理论具有一种令人遗憾的单向性不足。其虽然赋予个人信息以财产化的私权构建,却仍然属于立足用户的一种单边构建。其所谓的经济分析论证,只是简单地在用户和网络运营者之间,就数据财产化利益进行了一次非此即彼的决断,赋予了用户个人以个人信息财产权,却排斥了数据从业者应有的财产地位和利益诉求”[15]。毋庸置疑,莱斯格的数据财产化理论仍然是当前各国隐私保护与数据使用制度构建的重要理论基础,特别是美国的相关法律实践。在数据财产化的基础上,美国的司法实践均衡隐私保护与商业应用之间的利益冲突,明确数据财产权制度的两大基本原则,即自决性与适度性。所谓自决性,个人信息的所有权为个体所有,个体对此拥有自决权,数据收集者必须在清晰告知并获得明确同意的前提下,才可以收集和使用用户信息,由此确立数据收集和使用的“知情同意”原则。所谓适度性,就是要适度软化个人信息的保护程度,施加诸如“极度重要”与“高度侵犯”等约束条件,为个人信息的商业化利用提供可能。其中“极度重要”是针对个人信息而言的,虽然各国实践均明确个人信息收集要坚持最小必要性原则,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其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有限度的,只有涉及那些“极度重要”的信息——如个人的姓名、住所等,才会构成侵权,这就为个体网络行为等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信息收集铺平了道路。而“高度侵犯”则是针对信息收集和使用主体而言,即指由数据收集和使用者的行为造成的侵犯并不严重,例如,“你在家门口的超市获得了一张打折卡,超市就开始收集关于你购物的数据。利用这些数据,超市会为你采购不同的商品或决定店内商品的价格;超市还能决定提供不同比例的折扣,以便更好地向你提供服务。这些做法是合适的,因为超市的业务就是更有效地出售货物”[16]。在这种情形下,即便数据收集和使用者没有告知用户,也不会被定义为“高度侵犯”,因为此类行为不仅不会侵犯用户,反而是有利于用户的利益,例如,为用户提供更优质的、更具有针对性的服务。就此而言,社交媒体在法律方面的权力之争的关键在于,个人信息与经营者的数据资产的产权界定与权力构建:“首先对于用户,应在个人信息或者说初始数据的层面,同时配置人格权益和财产权益;其次对于数据经营者(企业),在数据资产化背景下,基于数据经营和利益驱动的机制需求,应分别配置数据经营权和数据资产权”[17]

上文所述数字劳动力及其产品——数据,是社交媒体运营的重要基础,甚至可以说,社交媒体商业模式的根本就是“收集、存储、使用和分析大量个人数据”,不过这种运营是通过技术意义上的全景监控来实现的,有学者将其命名为智能监控(Smart Surveillance)[18]。对于全景监控的讨论由来已久,从边沁的全景式监狱到福柯的监控社会,不过他们所描述的监控主体常常是国家威权部门,而如今WEB2.0时代社交媒体的监控则是由商业机构通过技术实施的。对此,法国哲学家德勒兹有着精确的描述,在他看来,信息时代不再是福柯所谓的监控社会,而是过渡到控制社会,其中个体变成了可分割的,而大众变成数据、样本或“银行”,而企业可以通过这些数据,“无需科幻便可设想一种控制机制,这种控制机制每时每刻都在指明开放环境中一个成分的位置,指明一个企业(电子圈)中人的位置。费利克斯·加塔里(Felix Guattari)想象了这样一个城市:在这个城市里,每个人都可以通过其(个人的)电子卡离开其居室、街道和社区,这张电子卡可使某个栏杆抬起;电子卡可以在某天或者在某个时间内被吐出;重要的不是栏杆,而是电脑,它测定每个人合法的或不合法的位置,进行着普遍的调制”[19]。德勒兹称这种控制技术为程序,而劳伦斯·莱斯格称之为代码,其实两者之间并无差别,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无法设想技术的中立性。当追求商业利益的企业掌握这些控制技术,它们会收集哪些个人信息制作“电子卡”,设置哪些“栏杆”,如何区分“合法或不合法”?大卫·莱昂(David Lyon)教授将这些问题总结为数据收集与分类问题,前者涉及收集数据的广度,后者涉及数据分类问题:“监控系统获取个人和群体数据,以便按照不同标准对人口进行分类,以确定谁应该被特殊对待、质疑、给予资格、接入权等等。”[20]我们知道,所有这些信息的收集都是通过技术来实现:其一,通过代码技术确定用户身份,并建立“电子卡”,凭借这个身份信息,系统栏杆才会抬起,才能提供各种服务链接;其二,通过各种监控技术——如最为常用的电脑追踪技术cookies,监控用户行为,并建立用户个人数据库,让用户在数字世界中变身为透明人。以cookies技术为例,它既能够自动记录用户的个人数据,以便社交媒体及其接入的第三方能够为其提供更优质的服务,甚至可以通过这种可追溯性,让网络空间变身为可信世界。但是,如果未经用户许可,它就会构成侵权,即便经过授权,如果过度使用,或者管理不善,也会带来诸多不利影响,类似的民事诉讼已经不胜枚举。就此而言,社交媒体技术就难言中立,它既可以“向善”,也可以“向恶”,在用户数据收集的方式、广度等方面,技术要“向善”而行、造福用户。

传媒政治经济学研究学者文森特·莫斯可认为,政治经济学的核心特征包括历史、社会整体性、道德哲学和实践四个方面,其中道德哲学特征强调政治经济学注重目的与伦理的传统,即认为传媒作为社会公器,即便是传媒产权私有化的语境之下,也无法抛开社会价值要素,因而,针对传媒的研究必须强调目的论与道德哲学[21]。对于社交媒体而言,其所涉及的各方行动者,面临诸多不同且冲突的价值诉求——如结果价值层面的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程序价值层面的集权与民主等,我们该如何平衡上述价值。这些冲突中间最为突出之处可以用“链接”这个关键词来概括,即社交媒体具有两类冲突性的“链接”价值:第一类是指,当用户提供各种信息,社交媒体就能提供更好的“链接”——“指导用户通过有目的互动而分享信息”,社交媒体就是富有公共价值的公器;第二类是指,当社交媒体将所收集来的用户数据,与第三方建立“链接”,“与第三方共享用户数据,如Beacon(现已失效)、开放图谱(Open Graph)和喜欢按钮”,社交媒体就是按照资本逻辑运行的私器[22]。何塞·范·戴克(Jose van Dijck)针对Facebook这个例证敏锐地指出:“Facebook在推广第一类机制的同时,却有意将注意力从第二类上面移开:用户越了解个人数据发生了什么,他们就越倾向于提出反对。因此,所有者对编码技术的控制,在信息控制战中给予他们明显优于用户的优势。”[23]其实,这类现象在社交媒体领域几乎是司空见惯,仍然以Facebook为例,扎克伯格曾经宣称,他保持着将Facebook打造成一个对互联网和社会都是良性动力的深切愿望。“你必须得善良,才能得到人们的信任。”他说:“在过去,人们从来不指望商业公司能够善良,我认为现在这种观念正在改变。”[24]扎克伯格关于Facebook的“善良”愿景就是社交媒体的“链接”方面的公共价值:“让人们有能力建立社区,使世界更紧密地联系起来。”然而,作为资本市场上市公司,“Facebook的价值与成长空间将在华尔街赤裸裸的资本利益估算体系中受到最严苛的检验,它必须抛弃创立时期几乎所有的理想与平等主义元素,而致力于一件事情——将上亿用户的喜好、隐私与一举一动销售给广告客户,或利用这种‘网络黏着’开发出用户愿意为之付费的附加产品,从而实现持续增值”[25]。于是,第一类链接及其所代表的公共价值,与第二类链接及其所代表的商业价值之间,就自然会产生摩擦甚至冲突,例如Beacon和动态新闻在商业和社交方面的激进措施,严重侵犯了用户的隐私,导致扎克伯格本人不得不公开道歉,甚至关停Beacon之类的应用。显然,Facebook不是个案,无论是西方的BIG5,还是中国的BIG3,作为社交媒体,它们都要面临道德哲学问题,如何均衡商业价值与公共价值无疑是这些企业最为重要的问题。

综合媒体政治经济学的四个维度分析,我们不难发现社交媒体面临着严重的利益冲突:在经济维度,数字劳动力与资本之间的冲突,彰显数字资本主义的崭新逻辑;在法律维度,个人隐私权与数据资产权之间的惊险过渡,考量着数字社会的治理智慧;在技术维度,技术在打造一个给予人类更多自由的可信空间的同时,又将人类置于全方位的监控之下,极大程度改造了人类的生存空间;在道德维度,全球重要的社交媒体均置于资本市场上市公司的掌控之下,这让原本作为公器的社交媒体之公共价值与商业价值之间的冲突几乎不可避免,商业公司能否如扎克伯格所预期的那样变得善良仍有待考验。

二、微信政治经济学:基于三类文本的分析

(一)微信政治经济学的分析框架

微信无疑是一种普遍而奇特的存在,其普遍性在于它不仅仅是一种生活方式,而应该在生活方式前加一个限定词“中国人”,即中国人的生活方式。它拥有超过10亿的中国用户,也在互联网空间塑造新的数字化“节点主体”[26];其奇特性在于,作为一个最为广泛的应用软件,即便是10年之后仍然像个低调的王者,它的价值观、产品哲学、商业模式仍然像谜一样的存在,只有其神秘的缔造者,被称为“孤独大侠”的张小龙偶尔走向前台,语焉不详地唠叨微信的至简哲学[27]。相比较而言,全球性社交媒体Facebook则要透明得多,这既与扎克伯格的世界观有关,即“世界将会变得越来越透明,这种趋势会是未来10—20年所有变化的动力”[28],也与其作为上市公司的公开性要求有关,通过其年报、创办人的演讲乃至传记,我们能够知晓其产品哲学、商业模式、财务结构等全部数据。我们所处的是数据化时代,要想了解一个对象只能依靠数据,而微信几乎就是一个数据盲区——没有财务报表,没有投入和产出,所有的能够被称为数据的东西就是微信作为应用软件与用户交往所需的各种文本。这就意味着,我们要想解读微信的政治经济学,这些文本是我们唯一可以依靠的材料。好在自从哲学社会科学的语言学转向之后,人类关于话语和文本的分析已经积累了丰富的方法与经验。当然,对于本文而言,我们首先要清晰的是,微信有哪些文本可以进行政治经济学的研究,这些文本又可以分为哪些类型。范·迪克从权力的视角分析认为:“文本和话语似乎在行使权力方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话语可以通过指令性言语直接和强制地行使权力,以及通过文本类型,如法律、法规或指引等。”[29]基于这种权力视角,范·迪克辨析出四类话语类型,即指令性、说服性、描述性与叙述性话语:其中指令性话语是由制度性权力赋予控制功能,其典型是法律、条例等;说服性话语是通过重复和理据说服对象,如广告、宣传等;描述性话语是专业人士基于知识权力的分析性话语,如预测、解读等;叙述性话语是由社会精英通过情感影响人们的话语方式,如小说、戏剧等。如果按照这种分析范式,微信所涉及的文本主要有两类:第一类是叙述性话语,主要是微信之父张小龙在微信公开课上的演讲,这种文本是以创造者的身份描述微信的产品观,以期影响受众;第二类是指令性话语,主要包括两个细分类别,其一是微信与用户之间沟通的法律和指引文本,如微信用户协议等,其二是微信由于涉及诉讼而产生的法律文书等。

当然,权力及其文本是有不同存在场景的,传播学家梅罗维茨在媒介语境中对此有着深入的分析。他认为,随着电子媒介的发展,演员原先属于后台的私密行为逐渐被搬上前台,这种带有半表演性质的行为既不属于前台,亦不属于后台。他创造了“中台”这个词来形容在媒介发展过程中诞生的新人设:“以后区和前区观念为基础,在混合场景中出现的新行为可被称为‘中区’行为。”[30]在中台,演员们看似在日常生活中,实际却是通过包装自己来塑造形象,利用与观众之间的“类亲密化”关系为自己吸粉贴金、赢得流量。如果按照考夫曼、梅罗维茨的理论,有关微信的文本又可以分为三种不同场景的文本:其中张小龙的微信公开课的场景是前台,文本生产方式可以描述为前台叙事,它所描述的是理想状态的微信;微信涉诉所产生的判决书则展现微信的后台,披露不少微信没有且不愿公开的信息;而微信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则是中台叙事,它其实处于后台与前台、理性状态与法律或道德底线之间的现实状态。基于此,我们可以大致构建一个微信政治经济学文本分析的基础构架,如表1所示。

表1 微信政治经济学文本分析框架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二)微信政治经济学文本的整体描述

根据笔者整理,本文所涉文本对象主要包括三类:其一,张小龙微信公开课的演讲文本,这些文本的时间跨度为2016至2021年,共计近76 000字;其二,微信(腾讯)涉诉案件的文本,笔者以微信(腾讯)作为涉案主体,以网络侵权为诉讼理由在北大法宝案例库搜索,共发现40笔记录,去掉20笔撤诉案件,其中大多数案件涉及腾讯作为平台的侵权责任。在这些案件中腾讯均以“避风港”原则获胜,其实真正意义上的侵权案件只有一个孤例——“黄×诉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等隐私权、个人信息权益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29 000余字)。其三,微信与用户之间的协议,这主要包括《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和《微信隐私指引》两个文本(共计21 000余字)。我们利用“微词云”这款分析软件,对这三组文本的名词性词组进行词频分析。在剔除没有实际意义的词组之后,我们对各组前40位的词组按照经济、法律、技术与道德手段四个维度分别予以整理,结果如表2所示,以下我们就此分别从前台、中台与后台展开分析。

表2 三类文本名词词频分析

(三)前台叙事:“连接”的“简单”平台

资深学者与互联网观察家姜奇平在《Facebook效应》推荐词中说:“观察互联网这么多年,我有一个体会,一种模式往往在第一个创造者那里最能体现出真经”,“馈赠型经济(又称为礼品经济)才是SNS真正革命性的意义所在。产权倒过来了,从专用变为分享,不是革命是什么?这无异于是对工业社会根基的撼动。Facebook的力量在这里。”[31]当然,我们也可以依样画葫芦,从张小龙这位超级产品经理去找微信的真经,但是,我们却无法像姜奇平教授那样做出这样精炼的概括。毕竟,作为Facebook的首创者,扎克伯格解释其初衷时反复提及印第安人的冬宴(在人类学中叫“夸富宴”):“你知道馈赠型经济吗?”扎克伯格问道,“在一些不太发达的地区,相较于市场经济,这是一种非常有趣的非主流经济形式。我拿出一些成果分享给大家,出于感激和表达慷慨之情,人们会回馈给我一些东西。整个文化就建立在这种彼此的馈赠框架下”。大卫·柯克帕特里克通过与扎克伯格的对话,终于明白Facebook的价值哲学:“他视每个人在Facebook上的表达为对另一个人的‘馈赠’。”[32]当然,我们无法从张小龙那里获得这种形而上学的产品哲学,只能从其年度演讲中找到些许答案,其位列前五位关键词为用户(317)、公众(136)、信息(116)、朋友圈(108)、朋友(93)等。而另外两类文本的前五位关键词分别是信息(194)、功能(112)、用户(88)、朋友圈(26)、公众(18)以及信息(250)、用户(192)、社交(30)、功能(21)、目的(16)等。如果我们对以上关键词做一个汇总,就会发现其核心的语词只有两条,即用户(包括公众、朋友圈、朋友等)与信息(包括功能、目的等),其实,它们所概括的是微信的法律性质——“网络服务提供者”,为个人平台提供即时通讯与为公众平台提供信息发布功能。就此而言,我们不难理解为什么三个文本的前台性描述集中在信息与用户这两个关键词,即微信平台是为用户提供信息服务的提供者,这是微信平台的法律定位与责任。于是,在首度演讲(2016年)中,张小龙就明确微信的四大价值观:用户价值第一、让创造发挥价值、好的产品就是用完即走、让商业化于无形。也就是在这篇演讲中,张小龙引用亚马逊CEO的《善良比聪明更重要》说道:“我相信在座的人都是很聪明的人,因为大家会想到很多很多的方法去欺骗用户,欺骗用户是最容易做的事情,因为只需要聪明就可以了,这是不对的,因为欺骗用户虽然很容易获得流量,可以获得用户的点击,但是最终会把用户给赶跑了。所以这篇文章写得非常好,善良比聪明更重要,怎么样对用户是好的——这个比聪明会更重要一些。”[33]在2019年演讲当中,他又对善良做了重新的界定:“我说的这种善良并不是一种道德上的善良,也不是一种道德洁癖,只有我们对待用户有一种真正的理性的善良,才会使用户更长久地使用我们的产品。”[34]以下我们就微信商业模式的重大转变,看看张小龙是如何解释其“理性的善良”的演变。

如前所述,微信的法律属性就是提供即时通讯与为公众平台提供信息的网络服务商,前者让微信成为移动互联网的枢纽,后者让微信成为移动商业的城池,两者相互依存,缔造微信社交与商业帝国的版图。其实,2012年微信发布4.0版本时,就已经实现了从通讯工具到社交平台的转换:“如你所知,微信不只是一个聊天工具。一切从照片开始,你拍了一张照片,你就拥有了自己的相册,在‘朋友圈’你可以了解朋友们的生活。如你所见,微信,是一个生活方式”。在张小龙2019年的演讲中,他描述到“一个生活方式”是其创建微信的“初心”或者“原动力”:“但是如果不把它定位为一个生活方式,如果只是定位为一个通讯工具,那就会过于片面,或者让我们的未来没有那么大的想象空间。”到了2019年,微信日均登录用户已经超过10亿次,而且微信已经从多种维度渗入民众的日常生活:群聊、朋友圈、红包、公众号、小程序等,微信作为“一个生活方式”的理想已经实现。随着微信作为“一个生活方式”的实现,我们不难发现人们使用微信的时长也在不断增加,据《新媒体蓝皮书: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No.12(2021)》基于2566份问卷调查样本数据显示,近9成人每天使用微信,其中日使用时长在“4小时以上”的受访者占比为25%,“1~4小时以上”的占比为52.2%,“0~1小时”的占比为21.8%[35]。不过,颇为诡异的是,无论是张小龙还是微信年度报告,都只字不提微信使用时间,对此,他在“做最好的工具与停留时长”中作出了专门的解释。张小龙以朋友圈为例,说如果一个人使用朋友圈的时长是半小时,随着朋友数量与内容的增加,于是其阅读的速度必须加快,这样必然导致社交效率的降低。当然,他们可以通过算法推荐等手段增加用户使用时长,但这不是微信的“初心”:“所以几年以前微信有个版本,让用户放下手机,多和朋友见见面,现在这个观点也没有变过,微信永远都不会把用户停留时长作为一个目标。”

随着微信 4.0版本(2012年)让微信成为移动互联网的枢纽之后,即微信拥有了10亿个人账户,这些账户不仅在时间维度永不掉线,而且在空间层面向不同的商业维度延伸。可以说,微信账户已经是大多数商业平台的“身份证”入口,是“个人赛博空间主体与真实世界主体的连接点”[36]。随后的第二年,微信就发布5.0版本(2013年),引入微信支付、公众号/服务号、进化的扫一扫等重磅功能,开始缔造移动商业城池。其实,对于社交媒体而言,广告是其商业化的重要手段,从Google到Facebook无不如此。正如扎克伯格所言:“每隔一百年,媒体就会发生一次变革。上一个百年被定义为大众媒体的百年。而在下一个百年里,信息将不仅仅是被推销给人们,而是在人们所处的无数个链接中被分享……‘信任推荐’就是广告业的圣杯。”[37]不过,Facebook的商业化并非一帆风顺。2007年,Facebook推出广告系统Beacon——该系统可追踪用户的购物行为,并将此消息散布给用户的好友名单。用户指责该系统侵犯其隐私,致使Facebook不得不关闭该系统。直至2012年,Facebook才推出“定制受众”(Custom Audience)广告产品,正式实现广告的“信任推荐”,从而实现数据的商品化。作为后起之秀,张小龙对此恐怕早已是耳熟能详,因而,他在微信商业化领域的尝试显得有些谨小慎微:“我们发现很多人比我们更着急微信的商业化,也不知道为什么。但是我们确实认为一个好的产品,它的商业化和用户的价值、用户的体验是并不矛盾的……所以从微信来说,我们希望微信能做很好的商业化,但是它不是基于骚扰的、基于流量变现的商业化。”[38]对此,外界有评论认为微信很克制、很有情怀,但是,张小龙认为,这不是善良的情怀,而是一种选择,或者说是一种理性的善良。微信每个版本都包括了很多的放弃,正是这些放弃才使微信成为人类生活方式的工具。

2011年,微信1.0版本上线,截至2015年第一季度末,微信每月活跃用户已达到5.49亿,各品牌的微信公众号总数已经超过800万个,移动应用对接数量超过85 000个,微信支付用户则达到了4亿左右。可以说,微信已经兼具社交与商业平台的海量数据,这天然就是广告业的圣杯。但是,我们会发现,张小龙团队始终保持“克制”,在这五年时间内都没有广告的入侵。也许,张小龙从Facebook的经验中吸取教训,要找到一种“不是基于骚扰的、基于流量变现的商业化”。终于,微信要开始做广告了,首先微信开始预热,在朋友圈内嵌“广告,也可以是生活的一部分”。媒体为此惊呼,广告将玷污人类最后一片社交天空,消费者更是怨声载道。2015年1月25日,微信朋友圈首批信息流广告上线,宝马中国、vivo 和可口可乐的广告出现在朋友圈信息流里。这些广告基于大数据的“精准预测”,加上朋友圈之间的相互转发,达到了十分理想的社交推广效果。微信官方的数据称,“84%的用户对朋友圈广告持正面态度,只有1%的负面声音”,更为重要的是,微信广告几乎成了全民的狂欢,人们都在讨论你到底收到了什么广告。更为难得的是,在找到广告业的正确方式之后,张小龙团队仍然保持克制,其在朋友圈的广告条数就定格在两条。当然,我们就看到Facebook与腾讯在广告收入的巨大反差,前者的广告业的营收占比为90%,后者则只占16%(所有腾讯媒体平台,包括视频、门户、QQ空间和微信等)(2021年)。在我们看来,这种克制最终造就了一个伟大的产品。诚如张小龙所说:“微信十年,如果非要用两个词来描述微信,我想,一个是连接,一个是简单。微信虽然是这么大用户量的产品了,并且经历了10年之久了,但我还是希望,它能一直保持自己的风格,一直像一个小而美的产品一样,有自己的灵魂,有自己的审美,有自己的创意,有自己的观念,而不仅仅是数字的奴隶。”[39]

总体而言,作为前台叙事,张小龙所采用的语言多是叙述性的,他所描述的是微信的良好愿景,即为消费者提供良好的社交连接,几乎无视微信作为资本的商业连接;他只讨论微信作为简单生活方式的工具,为了这份简单要摒弃“基于骚扰的、基于流量变现的商业化”,他似乎在成就一件艺术品,而非缔造商业帝国。我们不妨引用张小龙传记作者的话作为总结,它在某种程度上更形象地描述前台叙事的曼妙之处:“别人做互联网,做的是程序,做的是服务,而张小龙做互联网,做的是艺术。每一个经他开发出来的产品都是经他指间洗礼过的艺术品。透过这一个个产品,人们看到的,是一个拥有诗人般情怀的程序员的人文关怀……张小龙,真的是上天送给中国互联网的一份礼物。”[40]

(四)中台叙事:信息规制的构架

劳伦斯·莱斯格做了一个形象的比喻,东海岸的法律在互联网规制当中漏洞百出,于是西海岸的法律(也就是代码)将规制引入互联网,这些代码规制网络空间的行为[41]。其实这些行为信息主要包括三大类主题:“谁”,主要包括身份认证信息;“在哪里”,主要包括网络与物理地址信息;“做什么”,主要包括网络行为信息。这些信息让网络空间从WEB1.0时代匿名的开放、自由空间,演变为WEB2.0时代的可信、受控制的空间[42]。如果从这个角度检视微信的信息规制框架,就会发现技术手段层面涉及排名前五位的关键词为软件(177)、账号(106)、页面(52)、真实性(30)、头像(28)等,诉讼案件涉及排名前五位的关键词分别是个人信息(183)、关系(90)、规定(41)、协议(41)、主体(39)等。其实,如果我们仔细辨别这些关键词,就会发现技术手段所定义的关键词是账号,也就是账户信息,即你是“谁”,而诉讼案件所涉及的则是“个人信息”,它涉及“在哪里”与“做什么”的信息,前者是接受微信服务所必须公开的信息,后者则涉及个人的隐秘信息,需遵守“知情同意,最小必要”原则。以下我们透过后两类文本就此展开分析。

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按照‘后台实名、前台自愿’的原则,要求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账号时提供真实身份信息”(《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管理规定》)。就微信而言,腾讯与消费者之间签订网络服务合同——《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从而提供“一项个人的、不可转让及非排他性的许可,以使用本软件”,个人在微信所注册的是一种商业账号,账号的所有权属于腾讯,账号可以注销,但不可转让[43]。有学者认为:“账户通常由几部分构成:开启方式、接受服务的操作能力和累积的数据。”[44](累积数据与商业化高度相关,这里就不再赘述——笔者注)首先,微信许可协议规定:“用户须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手机号码进行微信账号注册……或者通过已注册的微信账号辅助注册新微信账号。”按此开启方式,所有微信账号注册必须有相应的手机号码,而所有手机号码皆通过验证身份证号码认证,能够确认账户背后的行为人的真实身份。正如劳伦斯·莱斯格所言,第二代由商业机构所创设的网络构架的核心特征是可信性,即赛博空间和真实世界主体具有一致性。因此,微信账号虽然按照“前台自愿”原则有着统一的条码与缤纷的签名,但是其后台都按照“后台实名”原则,有着统一的身份证信息。于是,12亿微信用户就有了全球规模最大的互联网用户账号,这些网络账号也就解决了12亿公民在互联网空间到底是“谁”的问题,它自然也就成了人们在赛博空间的入口与通行证。就此而言,这两份文本的核心关键词是账号,是腾讯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依法依规履行职责的应然之举,毫无违和之处。

其次,微信作为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是一种远距离服务,即提供者和消费者没有实际接触,而是通过数字技术向用户提供信息和资金等服务。由于微信服务是远距离操作,这不仅使得时间层面永远在线,而且使得服务空间具有无限延展性。正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所言:“本服务内容是指腾讯向用户提供的跨平台的通讯工具,支持单人、多人参与,在发送语音短信、视频、图片、表情和文字等即时通讯服务的基础上,同时为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关系链拓展、便捷工具、微信公众号、开放平台、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等功能或内容的软件许可及服务。”在此协议当中,前者是微信作为社交平台的核心目的,即提供通讯工具,但是,作为营利平台而言,后者则是其主要目的,即通过社交平台提供“精准的交易媒介服务”,以便营利。张小龙对此有着清晰的认识,不过他是从精准营销的角度认为:“比如精准广告和用户隐私其实是有矛盾的。作为平台,因为我们有大量的数据,什么该用,什么不该用,其实是我们一直思考的问题。”[45]换言之,如果按照业界惯例,即信息收集最小必要原则,这个原则与微信平台实现其主要目的之间存在巨大张力:账号信息在腾讯内部不同平台以及第三方服务之间无法自由切换,妨碍数据的不断积累、算法的精准预测与交易的迅速达成,将最终损害平台的商业利益[46]

就关键词而言,这主要涉及“个人信息”的披露原则与范围问题:就披露原则而言,它主要涉及的是如微信服务协议所采取的事先“一揽子”同意模式,还是单独授权模式;就范围而言,是严格适用最小必要原则,还是执行商业合理性原则。在“黄×诉腾讯公司侵权案”中,腾讯公司称微信读书用户协议的第4.2条的规定:“你使用本服务的部分功能前需要有一个成功注册的微信账户,并获得该微信账户的授权,授权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获得该微信账户的公开信息(昵称、头像等)、寻找与你共同使用该应用的微信好友、帮助你分享信息到朋友圈等。”但是,原告认为:“此种采用账户信息和好友关系一次性授权、用户无法分别进行选择、不同意就无法使用应用的方式,不能构成有效的授权。”(2)北京互联网法院(2019)京0491民初16142号民事判决书。就本案而言,这种“一揽子”授权其实涉及以下两个层面:其一,微信账号及其好友关系在微信与微信读书之间的跨平台授权,这种跨平台授权是否合法;其二,微信读书利用微信账号登录,就一揽子授权而使用用户好友信息,这种使用方式是否违反最小必要原则。

就前者而言,禁止腾讯公司共享个人信息虽然能够预防个人信息遭受侵害,但会损害平台的商业利益,同时也会使消费者利益受损。张小龙对此有着清晰的认知:“你所看见的,或者说,你所阅读的,决定你是什么样的人,会有什么样的想法。互联网让信息唾手可得。可是,从信息的海洋中获取什么样的信息是个很有挑战的问题。事实上,很多人并不愿意主动去获取信息,而是更倾向于被动获取。记得好几年前,我说过一句话,‘推送改变世界,因为用户更懒了’。”[47]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腾讯平台共享微信信息,往往就会出现手段与目的之间不合比例的问题,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所以,法院对此做出判断:“结合上述因素,不能认为用户已经或应当知道,微信读书是基于微信关系链的阅读应用。当然,腾讯公司对成功开发及运营微信所积累的用户关系数据,可以在其关联产品中予以合理利用,如在部分软件中开发或增强社交功能,但这种利用应以不违反法律规范及原则、不侵害用户合法权益为前提。”

就后者而言,法院将个人信息分为“具有共识的私密信息、不具备私密性的一般信息与兼具防御性期待及积极利用期待的个人信息”,而微信好友列表和读书信息则属于第三类信息。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对第三类信息的考量要深入实际应用场景,“以‘场景化模式’探讨该场景中是否存在侵害隐私的行为”。法院就此认为:“腾讯公司对成功开发及运营微信所积累的用户关系数据,可以在其关联产品中予以合理利用……微信读书APP若要开展微信好友间的阅读社交,收集原告好友列表并不违反必要原则。”但是,为了防止其信息共享的不合比例的扩张,要“赋予信息主体自主决定其消极防御或积极利用的权益”。综合上述信息,法院认为本案“关键在于腾讯公司未清晰告知和获得用户有效同意的情况下不当处理用户信息”,如果是在用户知情同意的前提下,则社交功能默认开启具有商业的合理性,以便顾及平台的商业利益。

相对于前台叙事的温情脉脉,中台叙事则充满了指令性话语:其硬件的法律表达方式是,“若你不提供这类信息,你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由于微信是我们日常生活方式的工具,导致个人意志表示缺乏自由度且往往难以拒绝;其软件的代码是,以“一对众”方式“一揽子”自动公开个人信息,而非就特定信息单独取得授权,导致个体不得不“非自愿”同意。正如武腾在《最小必要原则在平台处理个人信息实践中的适用》所言:“最小化原则的要求与网络平台实现其主要处理目的之间存在巨大张力……如果网络平台实际上为增进信息主体的利益而行动,便不满足最小必要原则的适用条件……按照补充性的合同解释方法,网络平台在提供媒介服务时应当承担给付型忠实义务,即有义务为消费者在所处媒介交易中的可得利益最大化而行动。”[48]显然,这是目前解决这个问题的不错答案,但是,前提是网络平台要通过个性化设置不断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功能,为用户获得知情权和自主控制权提供清晰路径,在保障用户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商业利益的实现。

(五)后台叙事:数据及其商业化

肖莎娜·祖博夫在《监控资本主义时代》中认为,自2003年谷歌申请“生成用户信息以用于定向广告”的专利,监控资本主义就正式诞生:为了把广告投放定向个体,“谷歌会利用敏感的使用者资料,首度迈出步伐踏进未知的领域,此敏感使用者资料的唯一来源,就是谷歌独有、巨细靡遗地附带行为数据,而贡献此行为数据的则是其数百万、数十亿名使用者”,然后再由谷歌算法“推导、演绎出个体或团体的思维、感受、意图和兴趣,而这一套全自动架构就像单向镜一样,完全不管使用者是否知道此操作的存在,也不在乎使用者的是否同意,让谷歌获得秘密取用行为数据的特权”[49]。在此过程中,受众劳动力[50]及其数据是价值获取的关键,正是受众的参与增加了媒体的价值,而监控资本主义正是利用其监控及其获得的数据,使其资本化并赚取利润[51]。正如卡尔·波兰尼在其名著《大转型: 我们时代的政治与经济起源》中所言:“仅是人工产品,不管他能否找到买者,社会组织结构都不会受到影响。但是如果他所购买的是原材料和劳动力——也就是自然和人。商业社会里生产的机械化实际意味的,就是把社会的自然本性和人的本质转化为商品。”[52]在卡尔·波兰尼看来,这个结论多少有些离奇,但“却是必然的,其他说法都不够准确”,就此而言,肖莎娜·祖博夫所谓的监控资本主义也是必然的,她准确地描述了监控资本主义的实施路径:监控—数据—算法—商品化。基于这种理解,我们不难发现微信后台叙事的关键词则多少有些“微言大义”,几乎很难从中找到这种逻辑的蛛丝马迹。如果我们仔细辨析这些关键词,其实就不难发现其中涉及两类关键词(具体见图1):其一是涉及内容的关键词,如视频、产品、内容、游戏等,即微信要提供社交及内容的服务,让消费者产生更多的数据;其二是涉及数据的关键词,如流量、数据、广告等,即微信要收集数据,并有可能通过算法向广告等商业化部门开放,以便营利。以下我们就此展开分析。

图1 微信数据及其商业化模式图
资料来源:作者整理。

我们知道,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微信提供的两个最为重要的产品就是社交与内容,而且两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作为社交平台,腾讯的核心业务就是提供即时通信服务。但是,腾讯在内容方面从来都不惜力,从微信红包,到跳一跳,再到公众号;从流星雨视频号直播,到直播孟晚舟回国,再到西城男孩视频号首秀,微信内容似乎找到了流量密码。特别是2021年12月18日举办的西城男孩演唱会,直播间共有2700万人观看,1.4亿点赞量,斩获微博热搜第4名,直播间转发链接更是在朋友圈刷屏,成为人们热议的话题。微信知道,社交的内容本身是私密的,微信不能将其作为数据,正如张小龙所言:“从对用户隐私保护的角度来说,系统里面没有用户的聊天记录其实是最安全的。”[53]在给某人民法院的回函中,腾讯公司对此给予了更为明确的说明:“由于微信聊天记录采用‘点对点’和‘加密’技术进行传输,我方未保存聊天记录,其仅保存在用户自己的手机或电脑等个人终端设备上,仅用户自己可查看,我方既无法也无权利查看,因此无法协助提供。”(3)参见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查函回函》,2017年5月8日。既然社交内容涉及隐私而不便作为数据,但是,内容及其讨论涉及“在哪里”“做什么”等社交数据却可以实现监控并转化为数据资产。诚如《腾讯微信软件许可及服务协议》第7条款的告知:“你理解并同意:本软件的某些功能可能会让第三方知晓用户的信息,例如:用户的微信好友可以查询用户头像、名字、微信号或朋友圈内容等可公开的个人资料;视频号的头像、名字、简介以及发布的内容和互动信息等已公开的信息;使用手机号码注册微信账号或手机号码与微信账号关联的用户,微信账号可以被通讯录存有该号码的好友查询;用户关注部分类型微信公众号后将成为公众账号关注用户,相关公众账号可以根据其功能权限获取关注用户头像、名字、微信号、消息评论内容、图片、视频等信息,并可通过微信公众平台发送消息与关注用户进行互动。关注用户的消息评论内容,向相关公众账号上传的图片、视频都可以被具备相应功能权限的微信公众号发布在公众账号内,供第三方查阅。用户选择微信与其他软件或硬件信息互通后,其他软件或硬件的提供方可以获取用户在微信主动公开或传输的相关信息,用户在选择前应充分了解其他软件或硬件的产品功能及信息保护策略。”所有这些内容均以社交形式实现推荐,这既包括朋友推荐的学习类内容,也包括机器推荐的娱乐类内容。其实,这里的道理十分简单,即更多、更丰富的内容,更紧密、多元的互动,能产生更多的数据。

对于微信而言,这些数据是可变现的数字资产,即法律意义上的数据资产权,数据所有者“对自己合法数据活动形成的数据集合或其他产品(数据库、数据报告或数据平台等),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54]。对于数字资产及其运营而言,至关重要的是,数字资产是一种无形的信息产品,而其网络效应则是数字资产转化为商品的关键要素:直接网络效应,即同侧市场内消费者之间的相互依赖性,如微信的用户愈多,则每位用户更受益;间接网络效应,即用户使用一种产品的价值取决于其互补的产品数量和质量,如微信支付的强大功能使其在支付领域品种不断增加,甚至包括公益、彩票等产品;交叉网络效应,即基于微信平台所建立的多边效应,各边的用户会彼此受益,如微信引入第三方入口,不断拓宽业务范围,如广告、出行、购物等领域。略有遗憾的是,我们无法像Facebook那样,准确地描述微信的规模及其盈利水平,而只能从腾讯年报中摘取部分数据予以说明。据腾讯控股有限公司2021年年报显示:2021年总收入为5601亿元,其中增值服务(主要是网络游戏)为2916亿元,占比为52%;网络广告为887亿元,占比为16%;金融科技与企业服务1722亿元,占比为31%。其中微信有所贡献的主要有两大板块,即网络广告与金融科技:微信在网络广告部分贡献甚巨,贡献753亿元,占全部收入的13%,更是在广告业中占比85%;金融科技部分的收入增加主要是微信支付等商业支付金额的增加,收入同比增长超三成,成为腾讯最亮眼的业务。反观Facebook 2021年年报所披露的数据,其总收入为337亿美元,而广告收入为326亿美元,其占比高达97%,且几乎没有任何变化。

比较两者的收入构成,我们不难发现微信在商业化方面的压力有限,可以让其不紧不慢地在商业领域“小步试错”,以理性善良的方式,建立“不是基于骚扰的、基于流量变现”的商业化,并最终成就微信支付这样的经典工具。就后台叙事而言,这个部分的关键词像极了张小龙的个性——“精益求精的艺术家”,如张小龙的同事所言:“他就像是一个电影导演,他对自己的作品精益求精,他想要拍的是一部真正漂亮的大片,可以有广告植入,但广告植入绝对不能影响到片子本身的格调。”[55]作为微信之父,张小龙及其微信在腾讯庞大的体系中多少有些另类,当初张小龙想做极简的微信时,公司内部人士质疑这是浪费腾讯的金钱;当微信拥有海量用户之时,公司内部人士则质疑这是浪费腾讯的资源,试图嫁接各类资源来瓜分蛋糕。这时候张小龙的艺术家式的执着与坚持起到了重要作用,正是他坚持的理性善良的方式,让社交体验与商业化之间有了不错的均衡,这也是微信行稳致远的重要原因。

三、结论与讨论

(一)几点结论

其一,就道德维度而言,微信有着十分明显的张小龙风格,概括而言,就是以善良的理性成就简单的连接。张小龙崇拜乔布斯,崇拜其在苹果产品上实现的极简哲学,从其孤身一人开发的近乎完美的Foxmail软件,到领导团队开发的超10亿用户的微信,都始终追求极简主义。这尤其表现为微信商业化过程的克制与极简主义要求:他只想做一个简单的生活方式工具,为此要克制“基于骚扰的、基于流量变现”的商业化诉求,以“用完即走”的至简方式成就一件艺术品,而非缔造商业帝国。其实,以微信现有的用户及其人际网络,用户很难退出微信生活方式,因此,微信也就有了更多的商业化空间,比如强行推荐广告、引入第三方商业入口等。但是,张小龙一直较为克制,比如朋友圈广告至今为止十分有限,始终将用户的社交体验置于首位,终于成就社交帝国。

其二,就技术与法律维度而言,微信的各项表现中规中矩,但是“一揽子”授权方式,导致用户无法选择与授权,损害了用户的知情权和控制权。微信用户协议的法律表达方式通常是,“若你不提供这类信息,你可能无法正常使用我们的服务”,但是鉴于微信已高度融入我们的日常生活,个体往往难以拒绝。同时,微信的软件代码往往是“一揽子”授权,个人无法分别选择与授权,导致个体不得不“非自愿”同意。当然,微信基于自身的社交与商业帝国的地位,普通人不愿拒绝其服务,但是,这不意味着微信可以拒绝为用户获得知情权和自主控制权提供清晰路径,微信要通过个性化设置不断完善用户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功能,在充分保障用户“知情同意”权益的基础上促进商业利益的实现。

其三,就经济维度而言,背靠腾讯其他业务盈利能力的强劲支撑,微信似乎没有多少经营压力,但是,随着微信商业接口的不断增加以及其缔造商业帝国野心的膨胀,微信必须具备透明的商业模式与清晰的边界。马化腾将腾讯这种渐进式创新模式,解释为“小步快跑,试错迭代”,微信也是按照这种方式成长起来的,但是,随着商业帝国渐具雏形,微信的商业平台必须具备严格的边界与透明的规则,否则就难以平衡平台内外各方利益,无法形成一个合理的生态,其商业帝国恐怕很难实现。

(二)若干讨论

其一,微信本质上是信息产品,不过这些信息是由消费者提供而被资本监控与收集的,所有这些数据再通过算法商品化。肖莎娜·祖博夫将其概括为监控资本主义,虽然有些离奇,但却是必然的,因为这种说法准确地描述了其实施路径:监控—数据—算法—商品化。就此而言,这是我们理解微信及其生活方式的不二门径,只有紧抓这四个关键词,我们才能理解微信作为生活方式,以及它所建立起来的社交与商业帝国。

其二,虽说互联网是透明的,但是基于法律与代码的互联网控制,让用户缺乏意思表达自由的空间。一方面,法律方面的晦涩条款让消费者很难理解其中的内容,即便理解这些内容也难以理解其后续的影响,导致消费者盲目地签署同意;另一方面,代码方式的“一揽子”授权让消费者无法就个人信息处理做出单独授权,用户不得不非自愿性地同意。因此,互联网平台要增强告知义务的强度,为用户获得知情权和自主控制权提供清晰路径,完善个人信息及隐私保护功能。

其三,在腾讯的羽翼之下,微信从无序走向有序,从低级走向高级,甚至自组织为一个生态体系,微信与腾讯之间的关系亦非简单的母子企业,而是两个甚至多个平台之间的关系,因此,必要的边界与规则是微信平台生态演化所不可或缺的。为此,微信必须保持自身的独立性,这包括法律、代码乃至经济层面的独立性,这不仅有利于保持平台的中立性,促成其社交与商业帝国的形成,而且有利于保持市场的可竞争性,以应对反垄断法的监管要求。

其四,相比较而言,全球性社交媒体Facebook要透明得多,我们不仅能够从扎克伯格的世界观了解其产品哲学,也能从年报知晓其商业模式、财务结构等全部数据。但是,微信就缺乏这种透明度,其产品哲学语焉不详,商业模式、财务数据更是无迹可寻,这对于已经羽翼丰满的超级平台而言显然是不可取的。为此,微信之父张小龙应该站到前台,更加清晰地表述其产品哲学,甚至微信都应该独立上市,明晰自身的商业模式与产品策略,才有可能真正成就社交与商业帝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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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Political Economics of Wechat: Based on the Perspective of Text Analysis

ZHOU Zhengbing

(Department of Cultural Industry, Central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 Beijing 100081, China)

Abstract:Social media has shifted from the 1.0 era to the 2.0 era and has moved from the era of traditional public property rights and openness to the era of the private monopoly of the public platform. The huge tension between the public platform and the private monopoly will inevitably cause “how to direct” and “where to point” political-economic anxiety. Based on economic, legal, technical, and moral dimensions, this paper describes the three narrative methods and their connotations of WeChat Political economy through the text analysis of Zhang’s speech, legal agreement and litigation documents, namely, the front desk moral narrative of the “simple” platform that describes “connection”, the middle technical narrative that formulates information regulatory framework, and the backstage secret narrative based on data and its commercialization.Based on this, the study tries to analyze how capital power achieves the balance between commercial interests and public space, public and private devices, so as to build a Political economy rights framework for social media operation.On the basis of the independence and integrity of this framework, the study calls for WeChat to become independent as soon as possible, clarify its own business model and product strategyin order to achieve a super social and business platform.Otherwise it will be difficult to organize itself as an independent ecological system.

Key words:Wechat; political economy; text; narrative

[中图分类号] F0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672-4917(2023)04-0044-14

[收稿日期] 2023-02-10

[作者简介] 周正兵(1973—),男,安徽枞阳人,中央财经大学文化产业系教授。

(责任编辑 刘永俊;责任校对 孙俊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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