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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白雪洁、娜梅雅|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及其反垄断监管的研究

JJYGLY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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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及其反垄断监管的研究

白雪洁 娜梅雅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

► 作者简介:白雪洁南开大学经济与社会发展研究院/数字经济交叉科学中心研究员、博士生导师,通信作者娜梅雅南开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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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传统反垄断经济理论和监管体系已经难以适用于数字平台企业,且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呈现出许多新特征,这就要求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研究要回归到市场力量这一核心问题上。本文认为与传统市场力量相比,数字平台企业围绕数据资源而形成的市场力量是其特殊性的根源所在,并且这种市场力量可以分为斯蒂格勒式和贝恩式两种形式,分别对应于对自身价格的直接控制能力和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能力。对这两种市场力量的区分,有助于探究传统反垄断监管体系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适用不足的原因,并进一步明晰当前对数字平台企业的反垄断监管思路,推动事前监管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从而更好地促进数字平台经济健康有序发展

关键词

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贝恩式市场力量;反垄断监管

引用格式

白雪洁,娜梅雅.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及其反垄断监管的研究[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44(5):21-35.


一、问题提出

在数字平台经济蓬勃发展的背景下,数字平台企业所拥有的经济和社会影响力受到了广泛的关注,对于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基本呈加强之势。然而,继续沿用传统的反垄断监管思路不仅会导致监管失效,还会阻碍数字平台经济的健康有序发展。这主要是因为数字平台企业虽然是数字平台经济的典型组织形式之一,但与传统企业已经存在本质区别。同时,当前的数字平台经济不仅有大型数字平台企业主导的生态圈的急剧扩张,也有中小型数字平台企业的大量涌现,且存在乱象频发的问题。基于此,数字平台企业有着怎样的市场力量、传统反垄断监管思路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有哪些不足之处、如何基于数字平台企业的市场力量特征实施反垄断监管等将是本文探究的核心问题。

二、创新之处

市场力量在反垄断分析中处于至关重要的地位,但以市场力量是否有势力强度之分和形式上的区别为代表的基本问题在很大程度上仍未得到解决,而这可能会成为影响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广度、深度和精度的关键问题。近年来,逐渐有学者开始意识到区分斯蒂格勒式和贝恩式市场力量对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的意义,但有关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针对性研究还有待深入。本文将首先围绕数据资源探讨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的特殊性,并创新性地分析这些特殊性将导致数字平台企业的两种市场力量形式产生哪些新变化与危害。具体而言,本文发现贝恩式市场力量在数字平台企业中更为普遍且潜在危害性较大,但极易被传统反垄断监管思路所疏忽,而斯蒂格勒式的市场力量也存在着新的变化。在此基础之上,本文将二者有机联系起来,为数字平台企业反垄断监管提供新启示。

三、结论与启示

本文的研究结果表明:

第一,数据是数字平台企业最为关键的资源,也是数字平台企业市场力量不同于传统企业市场力量的根源所在,并且数据对企业市场力量的影响还会随着企业的扩张而强化。

第二,斯蒂格勒式的市场力量是指企业能够直接提高或维持自身价格的能力,数字平台企业可以通过一系列市场调节方式和市场竞争方式而获得,也可以通过合谋等传统不正当竞争手段而实现。但与以往不同的是,数字平台企业可以基于数据优势辅之以数字技术,获得对双边用户价格的持续且强大的直接控制力。

第三,贝恩式市场力量即排他性的市场力量,主要通过提高竞争对手的成本而排斥竞争所形成。与经典的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不同,贝恩式市场力量是在企业实施排斥竞争行为、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过程中同时产生的,并不能脱离行为而提前确认其存在,因此传统反垄断监管思路(利用市场力量作为“过滤器”而后评估具体行为反竞争效果)容易失效。在数字平台经济领域中,围绕数字资源所产生的贝恩式市场力量不仅容易被疏漏,还会因数据因素所带来的特殊性引发很多潜在的危害,直接影响创新及动态效率的实现,并间接加强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

根据上述分析结论,本文提出如下监管启示:

第一,采用事前监管的方式加强对数字平台企业贝恩式市场力量的监管。应直接关注于企业实质性提高竞争对手成本的能力、排斥竞争的效果以及可能的借此后续提高或维持价格的能力,而不是继续提前使用市场力量作为反垄断分析的“过滤器”而忽略它。应采用公平的事前监管的方式来缓解贝恩式市场力量在传统反垄断执法中的矛盾,通过有效的事前监管,营造出良好的市场竞争环境,激发创新和维护消费者整体性福利。

第二,采用事前监管与事后监管相结合的方式应对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数字平台企业的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本质上还是一种经典的市场力量形式,只需要在传统的反垄断监管体系下进行适当的改变即可,监管方式应从事后监管为主调整至事前和事后监管相结合。一方面,事后监管中应注意适度绕开相关市场界定难题,弱化对市场结构的考察。同时对于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的分析,勒纳指数等成本收益关系的衡量方法也因数字平台企业的成本结构及定价结构复杂而不适用。因此,应继续创新对于此类市场力量的评估方法。另一方面,仅凭事后补救措施难以有效应对数字平台企业在数据因素的作用下形成的抽象、隐蔽、复杂的垄断行为,传统被动的执法手段无法遏制数字平台企业的恶性竞争,因此同样有必要针对斯蒂格勒式市场力量也引入事前监管。应该将重点放置于防止数字平台企业与数据相关的对用户直接的不合理控制力,并把握好平衡。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5期第2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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