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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华版)唐要家等|数字平台互操作的经济激励及其福利效应

JJYGLYJ 经济与管理研究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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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平台互操作的经济激励及其福利效应

唐要家 张哲 王钰

► 刊期:《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3期

► 作者简介:唐要家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张哲,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硕士研究生;王钰,浙江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博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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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面对大量的平台封禁行为,互操作成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存在争议的政策问题。本文采用寡头竞争模型分析数字平台互操作的激励及福利效应。结果显示,在平台对称竞争情况下,互操作会增加两个平台的利润并提高社会总福利,但互操作可能会提高平台向商家收取的费用。在平台间不对称竞争情况下,小平台总是具有互操作激励,而大平台只有在互操作收益较高时才有激励实行互操作。单向互操作政策与双向互操作政策相比,双向互操作政策会带来更高的社会总福利。因此,数字平台互操作政策应该合理平衡多元目标和多重利益的关系,优先激励采用双向互操作政策,并设计激励性接入费机制来促进支配平台主动实施互操作。

关键词

数字平台;互操作;福利效应;反垄断监管;经济激励

引用格式

唐要家,张哲,王钰.数字平台互操作的经济激励及其福利效应[J].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44(3):60-71.


一、问题提出

由于数字经济具有规模经济、范围经济、网络效应等特点,数字平台市场出现了明显的市场集中化趋势,仅有少数数字平台占据非常高的市场份额。为了维持市场支配地位,具有支配地位的数字平台有激励实施策略行为来维护和增强市场势力。由于数据是平台企业维持竞争优势的重要战略资产,支配平台有激励实施拒绝数据接入的封禁行为。为应对平台封禁行为,互操作政策成为数字平台反垄断监管的政策热点。2019年,国务院颁布的《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要“确保跨平台互联互通和互操作”。针对数字平台拒绝互联互通的封禁行为,2021年9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召开了“屏蔽网址链接问题行政指导会”,要求各平台必须按标准解除屏蔽,实现互联互通。由此引发的需要深入研究的问题是,数字平台实施封禁行为的内在激励是什么?在什么情况下拒绝互操作是有害的?政府应如何设计科学的互操作政策以确保平台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二、创新之处

由于数字平台具有交叉网络效应并且数据接入往往具有近乎零的边际成本,现有研究无法有效解释数字平台互联互通问题。目前关于双边平台兼容问题的研究依然认为兼容的收益仅仅是实现网络效应,并采用以消费者支付价格为核心的总福利标准,忽视了对数据要素的利用和对平台商家影响的分析,因而不足以充分解释数字平台以数据为核心的互操作问题。为此,本文重点研究了数字平台实施互操作的经济激励及其福利影响,并比较了不同互操作政策模式的社会总福利效应。

三、结论与政策建议

本文的主要结论包括:

第一,在平台对称竞争情况下,双向互操作总体上会提高社会总福利,但互操作会提高数字平台的相对市场势力,导致平台向商家收取更高的费用。

第二,在平台不对称竞争情况下,小平台总是具有互操作的激励,而大平台只有在互操作收益较高时才有激励实行互操作。

第三,在平台不对称竞争情况下,双向互操作往往会带来比单向互操作更高的社会总福利,因此双向互操作应成为数字平台互操作监管政策的优先选择。

根据上述分析结论,本文提出如下政策建议:

第一,应该将促进平台间互操作作为数字平台市场反垄断监管的重要政策关注。总体来说,互操作政策会促进市场竞争和提高社会总福利,应该将促进互操作作为应对数字平台垄断的重要政策选择。具有支配地位的平台企业缺乏互操作的激励,因而需要一定的政府介入,且互操作政策应该重点对具有守门人地位的平台提出相应的互操作义务要求。

第二,数字平台互操作政策设计应避免单边市场仅仅关注市场影响的单一思维,需要合理权衡市场竞争、交易公平、数据要素高效率利用等多维目标,并以多元主体的社会总福利最大化为政策选择的依据。互操作不仅是促进平台市场竞争和维护平台商家利益的政策工具,同时也是促进数据要素高效率利用和提高社会总福利的政策工具。互操作政策要合理平衡市场竞争、交易公平、经济效率等多元目标来进行系统设计并选择整体效应最优的具体政策方案,政策设计要全面评估互操作对接入提供方、接入请求方、消费者、平台商家等不同主体产生的差异化影响,充分考虑其对价格、网络效应、数据要素利用、市场竞争、创新等不同方面的综合影响,最小化互操作政策实施的成本和政策风险。

第三,应优先激励采用双向互操作政策。在数字平台市场,单向互操作会产生“商业盗窃效应”,对网络效应与数据利用效率提升的贡献度较低,并且带来的社会总福利低于双向互操作,因此应谨慎实施单向互操作政策,优先采用双向互操作政策。同时,为了避免双向互操作政策产生扭曲市场竞争问题,互操作政策应对“守门人”平台的互联接入政策作出非歧视性要求,即不得在互联接入中实施歧视性待遇、自我优待等行为,接入应该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第四,互操作政策应配套设计激励性接入费机制,为数据占有者向数据接入者开放数据提供内在的经济激励。面对大型数字平台缺乏互操作激励的问题,政府不应简单地对大型数字平台实施强制性互操作,这会造成对大型数字平台效率租金的不合理分配或剥夺,可能会阻碍数字平台的创新激励。在大型平台对数据进行重大投资或提供接入服务具有较高成本的情况下,需要设计激励相容的接入费定价机制,在合理平衡互操作提供方和接入方之间利益的基础上促进数字平台主动开放数据接入。

(全文刊发在《经济与管理研究》2023年第3期第60—7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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