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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笔记】车辆违法处理17条新规深度逐字研读(公安部令第157号)

杨粥炒饭 交通事故咨询 2022-03-22
前言
5月份,公安部令第157号发布的新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开始施行,笔者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法条,对新增或者修改的17条规定内容进行了深度研读,其中一些法律适用问题应当引起一线执法交警的注意。

公安部令第157号全文 |关于修改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的决定

蓝色字体为旧规关键词

红色字体是修改内容,关键词加粗或下划线

黄底黑字为深度研习笔记。



2009年规章条文

公安部令第105号

2020年规章条文

公安部令第157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管辖
第二章  管辖

    第五条 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可以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发现地或者机动车登记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管辖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资料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应当向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学习笔记】

1.管辖权发生重大变化:原来是三个地均可以管辖,修改为只能由违法发生地作出处罚决定,回归到《行政处罚法》第20条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违法发生地管辖的框架内程序上并未损害当事人实际权益,当事人可以主动选择处理。

2. 虽然管辖地由三个地 变为一个地,要不要处罚?怎么处罚?只能由违法发生地交警队作出决定。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的处理地却由三个地扩大到了全国任意地,确实是一项便民规定。

3. 新规以部门规章直接授权的形式,给予任意地交警队均可协助违法发生地交警队处理。这与149号令行政案件办理程序(需要办案协作函)不同,149号令的程序是警方主动履职,而157号令是当事人主动选择处理地,违法发生地以外的交警队(包括车辆登记地)并不能主动传唤车主处理违法(新规施行后,车辆登记地已无管辖权)。后面规定的公告后直接处罚,也只能由违法发生地交警队作出处罚决定。

4. 当事人提出异议的渠道从单一的向发生地提出,修改为可以通过互联网或者向全国任意地交警窗口提出,防止推诿扯皮。

5.  限定发生地交警处理异议的期限为5日内,防止当事人投诉无门、长期无人处理异议。

    第五条 违法行为人可以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机动车登记地或者其他任意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

    违法行为人在违法行为发生地以外的地方(以下简称处理地)处理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的,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协助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查违法事实、代为送达法律文书、代为履行处罚告知程序,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发生地标准作出处罚决定


    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事实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或者违法行为处理窗口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处理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申请后当日,通过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通知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五日内予以审查,异议成立的,予以消除;异议不成立的,告知当事人。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三章  调查取证 
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第二节  交通技术监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学习笔记】

1.执法记录仪、相机、摄像机、手机等均可记录违法行为信息,但是对于测速抓拍设备等记录车速等计量信息的,需要定期经过认定、检定,以保障相关数据的合法性与准确性。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利用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执法记录设备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需要认定、检定的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经认定、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收集固定违法行为证据。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应当定期维护、保养、检测,保持功能完好。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之日起的十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违法行为的证据。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的违法行为记录内容应当严格审核制度,完善审核程序。

    第十九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收集违法行为记录资料后五日内,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记录内容进行审核,经审核无误后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作为处罚违法行为的证据。

【学习笔记】

1.对非现场违法信息录入系统的期限,由10日内缩短至5日内。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三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并可以通过邮寄、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方式通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

【学习笔记】

1.录入后提供查询的期限由三日内修改为当日,通知当事人的主体明确为违法发生地交警队,不是车辆登记地交警队;

2.发出通知的期限为录入后5日内,通知方式多种,并不是一定要多种方式都要采用,但至少要采取一种方式进行通知;

3.当事人接受处理的三十日期限,起算时间没有规定,但根据新规配套文书使用说明,应为当事人收到违法信息后才起算。实践中超过期限接受处理的,并无罚责,很多车主是在年检前集中处理的。

4.为了保障告知到位,规定了平时执法中要采集当事人联系方式和送达方式。当事人也可自行备案或者变更。

    第二十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当日,违法行为发生地和机动车登记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向社会提供查询。违法行为发生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信息录入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后五日内,按照机动车备案信息中的联系方式,通过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手机短信或者邮寄等方式违法时间、地点、事实通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并告知其在三十日内接受处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处理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办理机动车或者驾驶证业务时,书面确认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的联系方式和法律文书送达方式,并告知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互联网站、移动互联网应用程序等方式备案或者变更联系方式、法律文书送达方式。


    第二十一条 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的违法行为信息,经核查能够确定实际驾驶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道路交通违法信息管理系统中将其记录为实际驾驶人的违法行为信息。
【学习笔记】

1.就官方通稿的宣传来看,本条目前是针对使用性质为租赁的小型、微型客车,根据法定管辖权,应当由违法发生地在系统中补充实际驾驶人信息。其他任意地交警队只能将相关证据材料在受理异议的当日传递给违法发生地核查(五日内应当核查完毕,并告知异议提出人)。

2.行政处罚中的“事实清楚”,当然包括违法行为人已经查证确定,对无法确定违法行为人的属于事实不清。但是道交法第114条是特别条款,在实际违法行为人不清的情况下,可以处罚车主,但我国法律对车主没有记分制度,只有对驾驶人才有记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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