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國簽署《新加坡調解公約》 聯合國贊彰顯多邊主義
2019年8月7日(德國之聲中文網)相比訴訟或仲裁程序,用調解的方式解決企業間跨境糾紛被認為時間短、成本低。但迄今為止,調解結果在法律上難以執行。《新加坡調解公約》目的在於改變這一點,未來在簽約國中更好地保證調解企業間所達成的商業和解國際協議的法律可執行性。也就是說,《公約》賦予和解協議直接執行力,免除了企業請求法院承認國際和解協議的額外程序。目前,在法院訴訟程序或仲裁以外達成調解後,和解的當事方通常只能以合約方式執行和解。這通常需要取得法院的違約判決,其次要在選擇的司法管轄區執行判決,由此可能涉及冗長的和成本較高的法律程序。而新加坡公約將允許執行和解協議的一方直接訴諸尋求強制執行的締約國一方的法院,不用首先取得法院的違約判決,該法院屆時必須根據該締約國的程序規則以及新加坡公約中規定的條件執行和解協議。
"跨國企業到一個國家去投資,一般適用的是當地國家、即東道主的法律。如果發生什麼糾紛,往往通過仲裁--仲裁不行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新的調解機制主要是作為一個中介,會比較快捷。"上海華東師范大學國際金融研究所黃澤民教授對德國之聲這樣表示。不過,他也指出,該公約尚處於初始階段,其有效性有待觀察。
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對公約的意義大加稱讚。據報導,李顯龍在簽約活動致辭中說,簽署公約代表了該國對多邊主義的有力支持。他說,不平等現象的不斷深化,以及人們對多邊機構喪失信心使得多邊主義承受著巨大壓力,但解決方法是要改善它,而不是放棄它。
李顯龍還表示,《新加坡調解公約》是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缺失的第三塊"。在此之前,商業糾紛中爭議雙方達成的和解協議無法跨境執行,跨境糾紛只能在《紐約公約》(即《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框架下進行仲裁,或走訴訟道路。而新公約將和《紐約公約》以及《海牙選擇法院協議公約》一起構成國際爭議解決執行框架,其靈活度、便利性和低成本將使企業獲益良多。
調解之路上的里程碑
參加新加坡簽約儀式的聯合國助理秘書長史蒂芬‧馬修伊斯(Stephen Mathias)稱讚該公約是一個"創新",具有里程碑的意義,是商業方解決商業糾紛,並保持長期關係的一條可靠而有效的途徑,"毫無疑問"能夠加強調解的應用。他說:"我們希望許多國家都能采納新加坡公約,對進一步完善法規,發展國際貿易以及促進所有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做出貢獻。"
《新加坡調解公約》去年12月由聯合國大會通過,之前由聯合國國際貿易法委員會歷時四年完成。該公約須至少獲得三個國家簽署及核准才能生效。日本及歐盟迄今均未加入。歐盟方面表示, 尚需決定是否以歐盟作為一個整體來簽署公約,還是由各成員國單獨簽約。
對於該公約是否能奏效,許多專家持懷疑態度。中國有關專家尤其指出,中國商事調解立法缺失,沒有系統、專門的商事調解法,商事調解程序中存在諸如調解員任職資格認證、調解保密性等基本問題。此外,《新加坡調解公約》將突破中國現有的對外國法院判決或仲裁解決的承認程序,直接進入執行程序,這與中國現有的法律制度存在衝突。不過,在中國力推"一帶一路",急切希望彰顯對外開放形象的背景下,權衡利弊,中國仍成為了該公約的首批簽署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