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合國人權理事會計劃趕不上變化
2006年3月13日紐約國際法學家切斯特曼說,1947年聯合國人權委員會成立是當時一件非常值得慶祝的事。因為在此之前還沒有一個可供各國代表討論人權問題的場所。但事情的發展卻不盡人意:「隨著時間的推移,出台有效力的人權政策的要求越來越強烈。這樣,人權委員會就越來越像一個擺設了。」
由於人權委員會不能夠做出有效的決定,因此被視為一個閒聊的場所。象古巴,辛巴威及中國這些侵犯人權嚴重的國家都是該委員會的成員國,可以避免受到人權委員會的判決。對許多國家來說,這種狀況令人難以接受。美國曾是主張取消該委員會,而代之以一個小型而有效力的組織的主要倡導人。而且新組織成員國的資格要受到嚴格的審查。
去年九月份的聯合國高峰會議上,各國首腦做出了一個重要的決定,即取消人權委員會,成立人權理事會,並制定了理事會的大政方針。其中一個目標是,從今年起就以人權理事會取代人權委員會的工作。但這一目標卻沒有得到完全的實現。原因是力主取消人權委員會的美國卻變了卦。他們不同意人權理事會的決議草案。美國駐聯合國大使波爾頓稱:「目前提出的決議草案不夠具體,我們將對此投否決票。」
最初的設想與目前的妥協提案之間有天壤之別。比如最初的提案是,人權理事會是常設機構,隨時監督各國的人權現狀。而現在的提案是每年召開三次會議,總時間最少為十個星期。這比原人權委員會的六星期沒有多多少。原人權委員會有53個成員國。原計劃將人權理事會的理事國數減少到30個,並且需要聯合國大會三分之二的多數的通過才能成為理事國。而現在的提案是將理事國數定為47個,而且只需要聯合國大會半數以上的票數即可當選。
當然,人權理事會的理事國資格在聯合國大會表決前仍要先接受人權現狀的審查。而且即使當選了人權理事會的理事國,如果出現嚴重違反人權的現象,仍可能被取消理事國的資格,但這需要聯合國三分之二的票數。此外,該理事會雖然可以曝光那些侵犯人權的事件,但無權對侵犯人權的國家做出制裁。
儘管如此,很多人還是認為這已經比人權委員會前進了一大步,包括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因此他呼籲要盡量爭取通過該項提案:「這絕不是新瓶裝舊酒。」
而現在推遲了對這一提案的表決時間。儘管人權理事會的草案沒有美國也能通過,但人們都清楚,能夠將聯合國最大的會費交納國拉入人權理事會是最好不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