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緬甸議會通過法律,允許和平示威

201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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仰光

緬甸議會今天(11月24日)批准一項法律,允許在這個實行威權統治的國家舉行和平示威。據一名議員對法新社透露,根據該法律,組織者須在示威抗議活動舉行5天前向當局登記,示威地點須避開政府機構、大使館、學校及醫院。相關法律尚需總統吳登盛批准。緬甸議會於去年11月選舉產生,前軍政府的支持人士在議會中佔多數。軍政府曾統治這個東南亞國家近半個世紀。雖然此次議會選舉受到該國最大反對黨-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翁山蘇姬領導的全國民主聯盟的抵制,並迄今仍被批不公正,但新議會和新的文職政府上任以來以來實施了一系列使觀察家們驚訝的改革。上周舉行的東南亞峰會確認,緬甸將於2014年擔任東協輪值主席;美國國務卿克林頓將於下周訪問該國,均標誌著國際社會對該國民主進程的肯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