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國基本法70周年
2019年5月23日(德國之聲中文網)其他國家有憲法,德國有基本法。它為這個聯邦共和國奠定了法律基礎。基本法的總共146個條款,規定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並確定了德國國家的基本政治秩序。
根據基本法的定義,德國是一個以法制和社會福利為基礎的民主聯邦制國家。基本法確定了如何選舉以及如何立法。根據基本法第20條條款, "所有的國家權力來自人民"。重要的標準是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新聞自由和信仰自由。
基本法還規定: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每個人都有自由發表意見的權利、 公民住宅不可侵犯、 政治上受迫害者享有庇護權、 擁有財產一方,也需要承擔更多義務。
事實證明,德國基本法的這些規定既沒有過時也不是空話。例如基本法的第三章規定,"男女平等"。即使在當今的世界許多地區,男女平等也並非理所當然。當年,德國社民黨女政治家塞伯特(Elisabeth Selbert)尤其為實現男女平進行了不懈的努力,為年輕的聯邦共和國實現男女平等奠定了基石。
最高仲裁機構的巨大責任
任何法律都不得違背基本法。負責監督的是位於卡爾斯魯厄的德聯邦憲法法院。法院的法官負責保護每個人的權益以及保障德國的民主。
憲法法院責任重大。它是國家的最高仲裁機構。憲法法院的一切裁決都對所有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無可爭議。與政治不同的是,憲法法院受到極大尊重。德國公民對憲法法院的信任超過大多數其它國家機構。
基本法的誕生
二戰結束3年後的1948年,德國仍然到處是戰爭廢墟。國家被分為4個佔領區,一切由4個戰勝國指揮。
在蘇佔區成立了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同時,美、英、法決定在其西佔區建立一個聯邦制民主國家,既德意志聯邦共和國。
當時的議會理事會受託起草一部民主憲法。該理事會有65名成員,由來自11個西部聯邦州的議員組成。
1949年5月23日,議會理事會的61名男議員和4名女議員起草的基本法作為西德的臨時憲法生效。然而所有議員拒絕使用"憲法"的概念。他們之所以使用"基本法"這個概念,是以此發出不會放棄東德,爭取國家重新統一的訊號。基本法最初只是在整個德國憲法出台前的一個臨時過渡法。它經受了考驗,1990年德國重新統一後成為全德國的憲法。
德國大多數公民認為基本法是聯邦共和國的一個最大成果。許多人稱這是德國有史以來最好的一部憲法。基本法經歷過60次修改。最重要的修改包括1956年重新恢復服兵役義務以及建立聯邦國防軍。當時戰爭結束只有11年,因此曾引起強烈抗議。
公民對基本法也不斷提出新要求,例如增加保障兒童權益的條款等。自1990年以來,德國憲法成為全球許多國家效仿的典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