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法解讀(5):投資移民兩步到位
2004年10月3日關於「投資移民」的規定
聯邦內政部在兩院完全通過移民法之前發表在自己網站上的「移民法細節「一文裡歸納了新移民法幾個突出之處,第一點寫的是技術移民,第二點寫的就是對外國投資者的新規定:「促進自立者的遷入。自立者在投資至少達100萬歐元和創造了至少10個就業位置的情況下原則上可以獲得居留許可。」
2003年先通過後被聯邦憲法法院否定的移民法(稿)第21條第(1)款只有一小段,主要提到建點者要有一個好的「商業主意」(Gescheaftsidee),而沒有提出投資100萬歐元和創造10個工作崗位的要求。
2004年最後通過的新移民法第21條「自立職業」第(1)款擴展了不少,並加入了這個100萬歐元和創造10個工作崗位的要求。具體如下:
(1) 可以頒予一名外國人進行一種自立職業的居留許可,假如
1. 存在一種更高的經濟利益或一種特別的地區性需要;
2. 可以期待這一職業給經濟帶來積極的影響;
3. 貫徹所需資金通過自有資金或一個貸款承諾得到保障。
假如至少投資100萬歐元和創造10個工作位置,第1款第1和第2點規定的前提原則上已經實現。除此之外,判斷第1款前提是否實現,尤其要根據作為基礎的商業主意的可行性,該外國人的經營經驗,資金投入的數額,對就業和培訓形勢的影響和對革新與研究的貢獻。審核應有對計劃展開該職業活動的地點負責的專業內行的機構、主管的營業當局、公法職業代表機構和主管職業批准的當局參與。
原文:
(1) Einem Auslaender kann eine Aufenthaltserlaubnis zur Ausuebung einer selbstaendigen Taetigkeit erteilt werden, wenn
1. ein uebergeordnetes wirtschaftliches Interesse oder ein besonderes regionales Beduerfnis besteht,
2. die Taetigkeit positive Auswirkungen auf die Wirtschaft erwarten laesst und
3. die Finanzierung der Umsetzung durch Eigenkapital oder durch eine Kreditzusage gesichert ist.
Die Voraussetzungen des Satzes 1 Nr. 1 und 2 sind in der Regel gegeben, wenn mindestens 1 Million Euro investiert und zehn Arbeitsplaetze geschaffen werden. Im Uebrigen richtet sich die Beurteilung der Voraussetzungen nach Satz 1 insbesondere nach der Tragfaehigkeit der zu Grunde liegenden Geschaeftsidee, den unternehmerischen Erfahrungen des Auslaenders, der Hoehe des Kapitaleinsatzes, den Auswirkungen auf die Beschaeftigungs- und Ausbildungssituation und dem Beitrag fuer Innovation und Forschung. Bei der Pruefung sind die fuer den Ort der geplanten Taetigkeit fachkundigen Koerperschaften, die zustaendigen Gewerbebehoerfen, die oeffentlich-rechtlichen Berufsvertretugngen und die fuer die Berufszulassung zustaendigen Behoerden zu beteiligen.
這是投資移民嗎?
在美國、加拿大、澳洲等国家都有技術移民和投資移民這兩個東西。在投資移民方面,美國的規定是投資100萬美元,在郊區(小城市)及高失業率地區為50萬美元,僱用10名以上美國人或類似身份的人;加拿大的規定是個人資產達50萬加幣;澳洲的规定是個人資產達25萬澳元。
德國這個移民法裡的新規定(2003年時還沒有寫進去):投資100萬歐元,僱用10名員工(德國人或身份類似的人),顯然是參照其中要求最高的美國。而且德國只有100萬歐元這一個標準,沒有50萬美元的標準。按現在的匯率,100萬歐元比美國的最高要求也高了不少,比美國優惠地區高了一倍多,相當於加拿大的3倍多(目前1加幣合0.635歐元,50萬加幣合31.8萬歐元),澳洲要求的近8倍(目前1澳元合0.576歐元,25萬澳元合14.4萬歐元)。
從現在已經落戶德國的中資企業看,達到100萬註册資金的已經很少,而達到僱用10名以上德國人標準的企業可以說是極少。以前只有中遠這樣的企業達到了這個標準,許多中國大集團在德國設的點都是以用中國國內派出的人為主,只用個別德國人。當然,現在情況開始變化,許多中國企業正在考慮或已經購買德國企業,如TCL買施耐德等。但對大多數中國企業來說,做到100萬+10員工這個要求太難了。
當然,並不是說只有達到100萬+10員工這個要求以後才可以在德國投資建點,而是還有公共利益、地區利益、科學革新效益等多方面的考慮因素,也就是說,將來在德國投資建點與以前的要求不會有多大變化。
但是,符合這兩個條件的企業與其它投資企業相比得到什麼優惠呢?至少在移民法裡看不出來。移民法裡明確規定,高水準專業人才可以立即獲得無限期的「落戶許可」,而投資者(無論投資多少)只能獲得有限期的「居留許可」。因此,移民法並沒有給德國帶來真正意義上的「投資移民」,即使投資額比赴澳洲的多8倍以上,也拿不到「綠卡」。
這麼看來,2004年的移民法裡要加上這兩個條件似乎有點多此一舉。也許立法者想要吸引更多較大規模的外資。但另一方面,這兩個條件寫進法律後,是否會使來德投資建點難度變大,標準變高,審批拖延呢?這就要看各地外國人局和有關當局是如何掌握的,也要看今後的移民法執行條例會怎樣具體規定。
兩步到位是一大進步
第21條第(4)款的規定意義則不同了。這點規定是2003年的移民法(稿)裡已經有的。具體為:「居留許可最長期限為三年。三年後,可以偏離第9條第2款,頒予落戶許可,假如該外國人成功地實現了其計劃的職業活動,其生活也得到保障。」
原文: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wird auf laengstens drei Jahre befristet. Nach drei Jahren kann abweichend von §9 Abs. 2 eine Niederlassungserlaubnis erteilt werden, wenn der Auslaender die geplante Taetigkeit erfolgreich verwirklicht hat und der Lebensunterhalt gesichert ist.
在第9條第2款規定的8個獲得落戶許可的前提裡,第1個前提是在德國居留滿5年。按這裡的規定,在德國投資移民者不需要等滿5年,3年即可。這是一個很大的進步,同時等於規定了:來德投資者雖然不能一下子拿到綠卡,但只需要分兩步走。
迄今為止,來德國投資建點者一般是每年延一次居留許可,從第3年開始每次要審核公司營業額和利潤,滿5年才可獲得無限期居留許可。現在,如果第一次給了3年居留許可,3年內不用審,3年後一次審核通過後便可拿無限期的落戶許可。這無論如何是一大進步。
但是,為什麼不在有人投資額巨大的情況下一次就給呢?同時回到前面的話題:為什麼要設那麼高的門檻呢?這裡面有個歷史原因:2000年前後,許多俄國、東歐人到德國來註册2萬5千歐元開個有限公司,其中不少根本不搞業務。也就是說,是為了搞居留而開設假公司。為此,那時以來,德國外國人局對外國商人在德國的居留許可的延長都嚴格了很多。這可能也是導致現在不願意讓投資者一步到位的原因。再說,2萬5千歐元幾乎每個人都可以東拼西湊地搞到,因此便考慮到了資金要求的提高。
當然,在德國投資建點要看各方面的因素,並不是每個投資者都能在第一次拿到為期3年的居留許可。這就要求投資者在申報時能夠充分考慮移民法裡的規定和要求,突出自己公司和業務的優勢。但是也要從長遠考慮,不要這時說得天花亂墜,3年後卻一條也沒有實現,那麼,居留可能在3年後也就結束了。3年的期限也是考慮到了起步的艱難性。如果第一年第二年虧損,應該說是正常的,第3年應該至少就有走出虧損的跡象了。否則居留的延長也會很困難,更別提獲得落戶許可了。
「大齡投資者」須知
第21條第(3)款也值得注意:「年齡超過45歲的外國人只在擁有適當的老年保障的情況下才能獲得居留許可。」原文:Auslaender, die aelter sind als 45 Jahre, sollen die Aufenthaltserlaubnis nur erhalten, wenn sie ueber eine angemessene Altersversorgung verfuegen.
「老年保障」指的是比如保了養老金險,或者人壽險,或者擁有房地產等。這可能會給來德的「大齡投資者」增加一道手續,但不會有太大麻煩。達到100萬+10員工標準的可能不需要考慮這個問題,因為這樣的投資者「原則上」(in der Regel)能拿到居留許可。
(平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