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牆外文摘:人權在高壓之下前行

張平(摘編 )2015年7月26日

中國維權律師在政治高壓下沒有退縮。而北京對香港人自治權的剝奪,使得香港人民從國際法中尋求自決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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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ymbolbild Chinesische Polizisten
圖片來源: AFP/Getty Images/W. Zhao

(德國之聲中文網)中國政府大規模打壓維權律師,在《紐約時報》發表的報導中,律師們稱,這是幾十年來律師職業遭受的力度最大的政治攻擊。然而,律師們並沒有退縮。儘管警方施加了巨大壓力,而且習近平上台後已經有一些律師遭到監禁,仍然有幾十名律師寫下請願書,對此次拘捕行動予以譴責,並自願為被警方羈押的人做辯護。

報導說,這幾十年來,中國司法體系從毛澤東導致的法律廢墟上建立起來,律師群體推動中國走走停停地接納西式法理。這個政黨國家幾乎無所不能,而律師們的努力幫助普通中國民眾贏得了些許保護,讓異見者、公開的基督徒及非法徵地的受害者擁有了一個難得的反擊方式。但在大約兩周前開始的這輪行動中,新聞報導把維權律師描述為貪圖錢財的騙子、性侵犯者和滿嘴髒話的流氓。這種大加鞭撻表明,共產黨不僅決心瓦解維權運動,還要讓它喪失合法性。

"當代中國殘酷現實的一個縮影"

香港《明報》發表文章《言傳身教的國情》評論被拘押的內地維權律師浦志強的辯詞集《我辯護》,作者"愛家姐妹沒"認為,對香港讀者來講,《我辯護》是一本很好的國情教育參考書。從字裡行間中,彷彿又回到中央政法委前書記周永康控制下的四川,或是回到重慶前市委書記薄熙來和重慶公安局長王立軍在任時的重慶。"然後你定一定神,發現周、薄、王都已身陷囹圄,譚作人已刑滿獲釋,但浦志強卻在牢獄中,無邊的黑暗還沒有過去,面前只是另一片黑暗,不禁令人思考,這是一個怎麼樣的中國?"

China Anwalt Pu Zhiqiang Festnahme Archivbild 2004
維權律師浦志強曾發表辯詞集《我辯護》圖片來源: Reuters

文章說,大概正是因為相信"從來沒有救世主",對付壞人不能只靠"等天收",所以浦志強才一直自己扮演著"大俠","大俠"不總是贏,有時也會輸,但是他不會放棄。"他是當代中國殘酷現實的一個縮影,也是黑暗中的一團燈火,讀過他的辯護詞,你或者能鼓起勇氣,再去挑戰下一片黑暗"。

高瑜案對香港是一個警號

香港大學法律學系教授、名譽資深大律師在國際特赦組織香港分會《人權》雜誌2015年夏季號討論"二十三條與國家安全"時說,在大部分民主國家,維護國家安全和維護政權是兩回事,因為有和平轉移政權的方法亦不需要維護政權。各國也會保護國家安全,所指的是保護國家免受侵略及保護國家機密。

Gao Yu Journalistin China Archiv 2009
陳文敏談到高瑜案時說:「在中國,基本上國家說什麼是國家機密就會是國家機密。」圖片來源: picture-alliance/epa/F. Singer

陳文敏說,國家安全與人權有一定的衝突,其實它與其他人權或公共利益的衝突無甚分別。國家安全只是其中一個限制人權的理由,但手段是否合適?是否合理?如何平衡國家安全與人權才是討論重點。譬如維護國家安全並不等於日日戒嚴,戒嚴國家永遠安全,高壓統治的國家也會安全,但難以為人接受。

在談及中國獨立記者高瑜因"七不講文件"被判"為境外非法提供國家秘密"罪時,陳文敏說,在中國,基本上國家說什麼是國家機密就會是國家機密。譬如若在領導人未公開講話前發布相關內容,已是洩露國家機密。這對香港是個警號,將會影響言論自由。所以,若法例不完善,無清楚界定,政府很容易濫用法例達到政治目的。

香港人民如何自決?

法律學者、"佔中"運動發起人戴耀廷在香港《蘋果日報》發表文章《香港人民自決自治之路》說,根據國際法,所有"人民"(people)享有自決權(right to self-determination)。但是自決不一定是獨立,在非殖化大體結束後,建立獨立的國家並不再是"人民"行使自決權的主流方法。與某一獨立國家自由結合或合併只適用於某些群體,故更多"人民"在行使自決權時,是選擇不脫離與之有關連的主權國,而是在此主權國內享有"其他的政治地位",令他們仍可自由地決定群體的經濟、社會及文化的發展。

Hongkong Protest Camp wird aufgeräumt 15.12.2014
「香港人民要實現真正的自治,走自治之路,就只能回到更根本的基礎」圖片來源: Reuters/A. Perawongmetha

戴耀廷認為,北京剝奪港人自治權利之後,香港人民要實現真正的自治,走自治之路,就只能回到更根本的基礎,就是香港人民在國際法上所享有的自決權下的自治的權利,強化及擴大香港人民自覺是屬於獨特於其他人類群體的身份認同,及加強香港人民維持這身份認同的決心;透過成立非官方的平衡管治機制(如民間商討、社會約章、民間全民投票、社區公民參與等),進一步發展香港人民在公民社會已建立起來的自治能力,同時爭取國際社會認同香港人民是享有國際法下的自決權和自治的權利。

[摘編自其它媒體,不代表德國之聲觀點]

摘編:張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