梁頌恆、游蕙禎上訴至終審法院
2016年12月28日(德國之聲中文網)梁、游二人周三在提交了上訴材料後對法新社表示,希望能夠為今後香港立法會選舉開一個先例。游蕙禎說:"(上訴)會改變香港的政治環境。而且,在這起案件也事關立法會選舉的合法性。我們必須上訴到終審法院,這對香港的影響太大了。"
在上訴書中,梁頌恆、游蕙禎兩人要求終審法院釐清一些重要的法律問題。其中包括:全國人大11月7日的釋法行為,到底是解釋《基本法》,還是已經等同於修改基本法?釋法對象到底是《基本法》,還是香港本地的《宣誓及聲明條例》?11月7日的釋法,是否對10月12日的宣誓儀式具備追溯力?立法會宣誓儀式是否為機構內部事務、而不應為法庭所幹預?
"重要的法律問題"
香港高等法院是在今年11月15日裁定撤消梁、游二人的立法會議員資格的。高等法院在判決書中稱,人大釋法對香港法庭具有約束力,並且根據人大釋法內容,以香港《基本法》以及《宣誓及聲明條例》為依據,認定兩人的行為構成"拒絕或忽略宣誓",宣誓無效,且不得再次宣誓。
11月7日人大釋法的具體文本則是:"宣誓人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一致的誓言,或者以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方式宣誓,也屬於拒絕宣誓,所作宣誓無效,宣誓人即喪失就任相應公職的資格。" "對不符合本解釋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規定的宣誓,應確定為無效宣誓,並不得重新安排宣誓。"
此次釋法的對像是香港《基本法》第104條。然而,該條款只是比較籠統地規定香港特區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並沒有就宣誓的具體內容以及方式進行詳細規定。確定宣誓詞、宣誓方式的是1997年修訂的香港《宣誓及聲明條例》,屬於香港本地法規;且條例中只是規定了宣誓詞具體文本內容,並沒有規定究竟應該以怎樣的語氣和態度進行。根據一國兩制原則,全國人大隻對香港《基本法》具有釋法權。
此外,根據《基本法》第158條的規定,人大釋法應當由香港終審法院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進行,而且不應影響以前作出的判決。但是今年11月7日的人大釋法是在香港終審法院沒有提請的情況下作出的。
160萬港幣保證金
據香港諸多媒體報導,梁、游二人周三並沒有現身,而是通過律師提交了上訴書。上訴書中還強調,此案涉及重大公眾利益。
如果香港終審法院接受兩人的上訴,梁頌恆、游蕙禎則必須在1月9日前繳納160萬港幣保證金。不過,兩人至今只為此籌得了一小部分款項。此外,香港立法會還正在追討186萬港幣的議員酬金、辦事處營運開支等款項。
今年10月12日,在香港立法會的新任議員就職宣誓儀式中,新當選的本土派議員梁頌恆、游蕙禎拿出"香港並非中國"(Hong Kong is not China)的旗幟,並更改誓詞內容,導致宣誓無效。此後,立法會主席梁君彥批准兩人可以重新宣誓。但是,香港特首梁振英以及律政司請求法院進 行司法審查,要求推翻梁君彥的決定,阻止梁頌恆、游蕙禎重新宣誓。香港高等法院則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11月初的釋法,裁定梁、游二人喪失議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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