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中國特色的勞教制度何時休?
2007年12月6日勞教制度是中國獨有的一種行政處罰措施,從上世紀50年代開始施行。1957年中國國務院曾發布《關於勞動教養問題的決定》,初衷是為管理「游手好閒、違反法紀、不務正業的有勞動力的人」,主要針對的對像是「不夠逮捕判刑而政治上又不適合繼續留用,放到社會上又會增加失業的」人員。很多人認為,勞教制度的推出是為了配合當時的「鎮壓反革命運動」。
根據這一規定,公安部門可以不經過法院審判而對公民實施勞教,時限可以長達四年,被勞教人員甚至沒有上訴的權利。勞教制度從上世紀50年代一直沿用至今,但近幾年來反對聲浪逐漸高漲。著名律師李方平認為,勞教制度的根本問題就在於公安部門的權限不受制約。他說:「一般情況下,公檢法有一整套程序,公安偵查,檢察署審查起訴,法院判決。但是勞教完全由公安主導,基本上是一個警察法,沒有外部的監督。裡面存在非常糟糕的一些情況,甚至成為打擊報復的工具。」
同樣曾經呼籲取消現行勞教制度的中國全國人大代表黃瓊瑤曾經指出,有些公安機關對一些在法定羈押期限內無法偵查結案提起刑事訴訟的案件,或者案情複雜根本無法查清的案件,都處以勞教了事。前兩年,中央政府對超期羈押進行清查,許多地方就把證據不足的案件統統處以勞教,而且一律三年。而李方平律師在執業過程中也接觸了大量類似案例:「尤其是對上訪群體。比如他們如果來北京上訪,那首先是把他們帶回去刑事拘留,收集不到任何犯罪證據,或者即便有一些證據但不構成犯罪的程度,他們一般就傾向於採取勞動教養的制度。」
多年以來,有關勞教制度的爭論始終在進行。2005年,中國全國人大法工委曾經首次將「違法行為矯治法」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根據這份法律草案,勞教這個名詞將被「違法行為矯治」取代,而勞教制度的一些具體做法也將得到改變。比如決定程序更為嚴格,被勞教人員擁有申辯權,可以到法院申訴;勞教期限縮短,最長不超過一年半等等。但是這部草案至今未能通過。李方平認為,勞教制度遲遲未能取消,是因為有一種非法制的力量在背後抵制。他表示:「他們把勞動教養作為一種實用主義的工具使用,覺得非常直接,不需要走任何程序,外界也不能進行任何制約。他們是從一種管制效益最大化的角度,極力要求保留這樣一種非人性的制度。」
這次由眾多法律界人士,知名學者發表的公開信再次對勞教制度提出挑戰。李方平律師認為,他對勞教制度最終取消持謹慎樂觀態度。通過這種形式的公民參與,對勞教制度提出違法審查是一種比較好的方式。只要反對的聲音能夠持續表達,取消勞教制度的步伐一定會加快。